二十年前一起强迫卖淫、强制猥亵案,已是尘封往事,如果不是其中一名被网上通缉的嫌疑人施新落网一直不肯认罪,确实没有必要提起。
嫌疑人躲藏在外地多年后,因为冒用一张身份证被查出端倪。被告人不认罪可以理解。奇怪的是,当年被害人报案时对被告人涉嫌强制猥亵罪没有指控,且对强制猥亵的情节讳莫如深,当年书记员的记录又有瑕疵,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因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犯强迫卖淫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后,原审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那是2004年夏天,十八岁生日刚过的孙迪想到上海姐姐家度暑假,从江西上饶婺源县某个村庄出发,在县城长途汽车站,碰到一位帅气男青年,声称在上海开了个饭店,让她去打工试试看。小姑娘不置可否,就后脚跟着前脚上车。一路上,听着自称为”蒋总”的男人把上海找工作好赚钱吹得天花乱坠,不由得心动。“蒋总”对亭亭玉立的女孩关怀备至,买好吃好喝的,又以临时工也需要查明身份为由,把她的身份证扣下。七、八个小时后到达上海南站,天已经黑了,”蒋总”“打的”把她带到偏僻的郊区。“蒋总”到达的地方果真有个小饭店,里面有两个男伙计和一位女服务员,大家一起吃了晚饭。当晚,摸不清路的孙迪想要跟姐姐联系,招来”蒋总”的一顿呵斥,手机也被没收。更没有料到的是,”蒋总”在夜里就强奸了她,还和手下拍了她的裸照,明确告诉她——用身体给他们挣钱。
次日,她被关在一间小房子里,两个伙计按照”蒋总”的指派在门外看管。其中厨师施新熬不住,让伙计胡虎看着门,自己进去也“享受”一下,就跨进门猥亵了她。
一袋烟的工夫,施新出来洋洋得意地对胡虎说:“完事了,看你的呢。”胡虎没有说话,只是笑眯眯地目送魁梧的施新去饭店。
下午,”蒋总”拿来一套鲜艳性感的连衣裙,让呆若木鸡的孙迪换上,还让女服务员带她去美发店做了头。后吆喝施新等一起送她去按摩院工作,所谓按摩不过是幌子,实际上是逼迫孙迪卖淫。孙迪看上去稚气未脱,小巧玲珑,比实际年龄看上去小,许多男的怕她未满十四周岁,一旦发生性关系就会以强奸罪论处,所以不敢下手。为此,孙迪数次被”蒋总”打骂、强奸,老鸨也怕出事,就让”蒋总”将孙迪换个地方“工作”。孙迪被迫先后在四、五家美发店、足浴房、按摩院卖淫。半年后,好不容易逃出魔爪的孙迪才搞清自己在浦东惠南镇,趁上厕所之际,跑向公共电话亭给姐姐打了电话,并向110报警……
公安人员立即驱车将她带到派出所,姐姐和姐夫也从青浦赶过去接她。当时她指控”蒋总”强奸,并勾结老鸨和施新、胡虎强迫自己卖淫等主要罪行,公安人员当即在饭店抓获”蒋总”、胡虎和一个老鸨。而参与犯罪的施新连夜逃往江西老家,在惊魂未定后,偷了双胞胎二哥的身份证,到遥远的河南去打工。十多年间,他谨言慎行地度过每一个日子,结婚生子,似乎永远可以逍遥法外。
而当”蒋总”因强奸、强迫被害人卖淫罪行被审判时,他把胡虎告诉他——施新涉嫌强制猥亵孙迪的事实揭发出来,这一节事实得到胡虎的肯定。根据当时的刑法,强奸作为从重情节,所以法院以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蒋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得知施新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行,公安人员当即打电话询问远在江西的被害人。孙迪称当时主要指控被迫卖淫和被强奸,漏了施新强制猥亵这档子事。当时,上海公安人员出差到达目的地,在当地派出所询问了她。
我看到的片段记录如下……
问:“他是怎么猥亵你的?”(这一句直白的询问,后来被律师指控为“诱供、指供”)
答:“记得那一天两个人关着门,不让我出去。小施进门就问我哪里人?说跟我家只有两个村庄的距离,算是老乡。他介绍自己来沪打工有三年了,才25岁,从来没有女朋友。然后他说手中有我裸照,会保管好,接着就对我动手动脚,脱光了我的衣服,全身从上到下摸了几遍。”(里面没有任何关于反抗、委屈的叙述。律师开庭辩护时说,被害人作为老乡,她是默认这种行为的!)
而上诉人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只承认强迫被害人卖淫的事实,拒不承认强制猥亵被害人,辩解进门仅仅与被害人聊聊天。当然,在躲避追究刑罚的十三多年里,隐姓埋名的他每天都在练习如何规避事实吧。
我接案后,没有特别注意律师无罪辩护和上诉人不认罪的辩解。中国刑法注重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在涉及性侵案件中,绝大多数罪犯不承认事实,他们也知道,性侵女性是世界上最可耻的罪行之一。因此,我国刑事证据链注重的是受害人的指控和其他证人证言及物证等。我审查证据后,认为被害人在被强制关押和威胁被迫卖淫后,面对三个强壮如牛的对手,已经无法反抗、不敢反抗,虽然记录有瑕疵,但事实清楚,且在场被害人和证人都没有编造陷害上诉人的动机和目的,因此认可一审判决。
没有想到,在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出现了难熬的较量。
二审法官派书记员来检察院,在我的办公室交接马某诈骗案延期审理的法律文书。我问:“施新案件可以恢复庭审了吗?已经延期半个月了。”
白白净净的小书记员回答:“他的律师增加了一个,律师没会见到上诉人,暂时还开不了庭。高律师正在跟律协协调,因为二审有两个律师,看守所规定疫情期间只能会见一次,另一个已经会见过,高律师就无法会见了。”
我提醒小姑娘说:“告诉你们法官,不要忘记啊,延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书记员一边答应着,一边拿着相关材料出门。
过了半个月,书记员发来微信,要求将施新案件再一次延长审理,因为疫情防控的特殊原因,我只能报告分管检察长批准同意。
第二天,法官李林会给我打电话:“强制猥亵罪可能证据不足,要拉掉。”
“啊?怎么证据不足?被害人、证人都有啊!上诉人也承认进门了,过了一刻钟才出来。时间、地点和人物等细节高度一致,怎么可以听取上诉人一面之词呢?”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当并重。本案中,公安机关记录的询问‘他是怎么猥亵你的?’瑕疵笔录属于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
“程序的约束,不是指对于违反程序的证据均应排除。对于轻微违反程序收集的‘瑕疵’证据,允许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公安机关是在同案犯交代或揭发的前提下对被害人所作的询问,并不存在诱供、指供问题。公安机关书记员记录有瑕疵,但不是非法证据,不能否定具体事实存在。”
“反正我觉得当年主要的证据都太简单,是不能用的。另外,被害人的回答没有具体陈述被猥亵的过程,看不到有暴力、胁迫等行为,当初又没有报案,这就有问题了。胡虎也没有看到施新的猥亵行为,怎么算证据?”
“我觉得你的问题也很奇怪,被害人还活着呢,她的指控并没有撤销,她说上诉人威胁手里有她的裸照,这个不是胁迫吗?办案的公安人员应该还在执法队伍里,为什么不问问呢?胡虎说,施新出来就说玩完了,如果不是性侵,玩什么呢?”
“我现在非常忙,没有空去调查。”
“案件已经移到你们那里,如果你没有空,我们补充调查。”
我打电话给区检察官,希望他们询问一下公安人员怎么会犯一个低级的记录错误?
张检察官很给力,第二天就打来电话解释:因为当时书记员是新进的公安干警,被主办人员临时拉去办案,所以不懂询问和记录规则,抱歉了。另外,是他们打了电话给被害人,她承认有这件事才去外地取证的,可能在她心目中,这个也不算是犯罪吧,所以说得简简单单。主办侦查员的注意力都在调查强迫卖淫的重罪上,没有很好地察看书写记录,留下瑕疵。另外,这个主办侦查员因病已经去世三年,没有办法再询问其它问题了。
我哀叹了一声,确实,有瑕疵的办案记录没有办法再改正。但我不死心,希望张检察官配合,让被害人来沪对当年被强制猥亵的细节等问题再进行核实,以坐实上诉人的罪行。办理强奸案件,多是女检察官,她们心思缜密,富有同情心,能够将心比心,所以张检察官也对二审法官要拉掉这个罪行十分不解,她说向检察长汇报一下,再决定怎么联手调查。
过了几天,她说打电话给被害人,被害人拒绝来沪作证。难道就这样放弃追究一个逍遥法外多年的罪犯?我不甘心。通过摸底调查,我发现她哥哥在上海打工,我给他打了电话,希望他劝导妹妹来沪,帮忙查清事实。
与此同时,张检察官与二审法官李林会也积极联系,告知一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但法官还是坚持己见。
无奈,找到被害人是最后的证明手段了。我追问她的哥哥,可惜也没有用,他说她已经嫁人了,有两个孩子,家务事多,不想多事了。
好在他哥哥在我软磨硬泡之下,交给我她的手机号码,我那天在单位用长途电话直接拨通:“请问你是孙迪吗?我是上海检察官,能够来一次上海吗?”
对方沉默了一下,立即挂了电话。
怎么办啊?我不想放弃努力,女被害人真的对一个涉罪侮辱自己的男嫌疑人无动于衷吗?是不是律师对她做了工作,致使她不愿意作证?为什么上诉人一定要增加一个律师呢? 我瞎想了一阵,利用她的手机号码加上她的微信。我想,也许在家里,她不方便说话。果然,她加了我的微信。
在作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后,我发出问题:“你以前指控施新强制猥亵,是事实吗?”
“是。”
“能不能好好谈一下?”
“没有什么好谈的,事情过去了,我已经嫁到河北,远离家乡,你们不要烦我。”
“不是要烦你,请理解。这个被告人一审被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和强制猥亵罪判处九年,现在对后面一个罪不认,能不能出来作证?详细再做一个说明就好。”
“不想。”
“你可以不见我们,根据我们要求,写一份详细的事实经过吧?”
我一退再退。她不回应。我激将了一下:“或者我们出差来你这里,具体询问有关事实?”
“求你们放过我。”过了几分钟,她又写到:“我文化水平不高,但还是写吧。”
我把证据要点发给她,希望她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再亲笔写一下。已经是晚上九点了,我打电话给张检察官,她说“真不容易啊!不知道为什么法官对一审判决一定要改?事实就是强制猥亵啊!我们检察长也想不通。”
过了三天,被害人拍照把写的情况证明发给我,还是非常简单,但增加了一点内容。我打印出来交给法官看。他说:即使有新的内容也不能采纳——被害人要说明白,为什么当初报案时没有指控他强制猥亵,后来才说?
天啊,她后来指控嫌疑人,与当初遗漏指控有什么绝对矛盾吗?一个18岁的女孩,就算她知道这是涉罪行为,在短短的二天里,她遗漏指控一个不算重要的犯罪行为,算什么意外之事?
“你自己不肯去调查,我们调查结果你又不承认,究竟怎么回事?!你强调证据有瑕疵,但不存在公安人员诱供的嫌疑,而且并非是非法证据,不必排除吧!本案只是证据证明力不足,结合被害人新证词,证据还是充分的,不应该改判。”我第一次对李法官发怒。
他不理我,随手把电话挂了。
还是要让被害人来一次,说明一些情况。我无奈地发微信给她:“不好意思,真是麻烦你了。你的证明材料,我们怎么能够拿到?你又不肯说地址,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我可以寄给你们。”
“但是,你写的还是简单了,法官说不能采纳。”
“你们要逼死我吗?”
“法律需要证据,证据有瑕疵,不能用啊。”
她发来一张愤怒的表情包。我沉默了一会,央求道:“最好来沪一次吧?你也不认识被告人,怎么会心甘情愿放走他?”
她不予理睬,一下子把我拉黑了。
我不想伤害被害人,确实她有新生活,有两个孩子了,不愿意再提起伤心欲绝的往事,而真相往往需要牺牲个人尊严和私密作为代价。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就可以因一点瑕疵记录被轻巧地抹去一个罪行?
过了两天,我直接打她的手机,正好是一个孩子接电话:“请问你妈妈在吗?”
“她不在,去上海了。”
“啊?请问她为什么不带手机?我们联系不上。”孩子很聪明,说:“我不知道。”
这算哪一出戏码?到了下午,微信里出现她的几个字:我刚刚到了上海,上午去买票的。
我松了一口气:你在哪里?我派人去找你。
我立即打电话给张检察官,询问她是否接到被害人通知。她说,没有啊,找她太难了。当我告诉她,被害人已经来沪,就要与我们联系时,她激动地叫到:“真的佩服您,太不容易了!我们安排与她见面!”
“慢慢来,估计就在你们检察院附近,具体地址等她发过来。尽量不要在公共场合或者派出所约见,还是重新做一份详细的询问笔录。”
“好的,好的!”
“你们询问时,一定要她带上身份证,让她解释清楚,那年报案的时候,为啥遗漏指控上诉人强制猥亵?”我一再叮嘱张检察官。
“你不发给我具体地址,我怎么找到你呢?”我继续发微信给孙迪,“既然来了,不要白跑一趟,功亏一篑。”
“都已经过去很多年了,有必要再追究往事吗?”她打电话过来,我听到一个啜泣的声音,“我是瞒着哥哥和家里人过来的,麻烦你们不要告诉任何人,我就给你们一个小时。我马上要回家的,我不想家里人活得跟我一样累!”接着,她发出了地理位置。
我一看,果然离区检察院不远,而距离我们这里,开车起码二个多小时。我真想见见她。
“我们马上出发。”张检察官接到信息,打电话让她在原地等待。
“麻烦等一等,路上要20多分钟。”我发微信给孙迪。
“嗯。”
“她很倔,问话要温柔体贴一点,她今天一边说一边哭。”我不断提醒张检察官,“你要向她保证以后不会再打扰她,这一次确实因为被告人不认罪,我们要惩罚被告人,不能让他逃脱惩罚!”
半小时后,张检察官发来微信,说被害人又变换了地址,终于在一个公司外面见到了。
“你们稳稳地抓住机会,祝一切顺利!”
“我们会努力!”
一刻钟后,张检察官发来微信: “她没带身份证,但是手机上有,我让她发给我打印出来吧。”
“可以。”
二十分钟后,张检察官把笔录发给我看,说:“您赶紧看一下,她急着要走,我们在警车里完成了询问笔录。”
关于为什么当年没有及时对施新涉嫌强制猥亵罪行进行报案,她的回答如下:“那半年,我被强奸、被强迫卖淫,多次受到十几个男人性侵。他们直接把嫖资交给老鸨,老鸨和蒋总对半分成。我实在记不得那么多事了。公安人员提起来后,我才想起这个人做过这个事。”
我仔细浏览一遍后,关于施新怎么强制猥亵的事实依然简单,张检察官说,她依然不肯仔细陈述。被害人看上去累得不想说话,四十岁不到,额头已经刻满皱纹。我只能要求补充询问是否当年施新与“蒋总”等人逼迫她去卖淫,以及有无公安人员指供、诱供等行为?
张检察官将这些补充询问笔录又给我看。然后,她说被害人签名后走了。
“感谢!”我对区检察官的大力协助深表感激。
次日,我拿到法警送来的询问笔录,复印一份后,让书记员送到法院。我已经努力过了,怎么审判,是你们的事了!
晚上,怀有一点歉疚,我给孙迪发去500元交通费:“非常感谢您的配合,一点点路费,请千万收下。上海是您的伤心地,让我们把最后一个案犯顺利判刑吧!勇敢的心! ”我发出三朵红玫瑰。
她没有回音,如石沉大海。交通费自然一分也没有收。
中秋节那天,突然收到她的微信:“我花十几年努力忘记这件事,你一语点破,仿佛就在昨天,这对我来说是一个噩梦,我不想再提了,你不用回我。”
“我喝多了,我想静静。”
“别打扰我了。”
春节前,她发来微信:“你好,检察官,我想问一下,你们找我的时候有没有跟我们乡镇上联系,我回来老是被这件事压得喘不过气来。”
我答:“没有,没有任何联系,我们都有职业道德。好好过日子。祝您全家团团圆圆,和和美美。
她道:“谢谢,同乐同乐!”
唉,撕开一个残忍的真相总是痛苦的,我的心里也不好受。一个可怜的受害人,刚刚成年就遭到如此不堪的凌辱,其身体的伤害和心理的伤痛难以痊愈。即使身体的伤疤愈合,其心灵的痛苦阴影如同终身的噩梦,触碰不得。更何况在偏僻的农村,如果乡亲们知道此事,可能就成为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涉及到一家人的清白和脸面。或许无形的“社会舆论”带来的蔑视甚至嘲弄,对她更是难以承受的伤害,像一把利刃长期割钝他们全家人的精神。这些可怕的忧虑可能是她迟迟不愿意报案的原因吧,再加上加害人施新说是她的同乡,她怎么能够躲过瘟疫一般的“舆论审判”?受害人因此受到的伤害也许远超案件真相揭露的本身吧!“求你放过我!”这种内心的呐喊不是一般人能够体验的,这么多年的岁月,她是如何在深渊里挣扎和苦熬的?她只能早早嫁人,远离家乡,找到属于自己的生活角落。希望我们的执法者能够在最安全的区域给她一个保护伞,让她有尊严地活着,让她与全家人能够平安地度日。
此后,她取消了我的微信。一别两宽。
我去看守所讯问过上诉人,他坚决否认有强制猥亵一事,希望我放过他——“求你放过我!”同样一句话,他的请求,无疑是对执法者的哀求和侥幸心理作祟。时隔十三、四年,这个逃亡的男人早已步入正常的生活轨迹,如果不是可耻的真实身份被发现,可能仍然在某个工厂打拼,为自己的小家庭规划美好的生活。然而,罪恶可以被漠视吗?如果谎言能够遮蔽真相,罪行可以放弃追究,法律的存在有何意义?
五年了,那个案件已经结束五年了,我还是纠结这个命题,对受害人、上诉人甚至对法官、律师等等,我都不愿意再放弃发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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