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会长:
《亡者归来》仅读了一半就迫不及待地写起“读后感”,望理解我的心情,及对我所说的不妥之处别计较。因为我身为法治记者采访生涯二十年,其中以公安机关最多,且经常深入派出所、刑警队等一线,对“刑讯逼供”制造冤案错案有更多的感受,所以才对您的大作产生反响和共鸣。但是,斗胆提出以下“不和谐”的异议,也是不吐不快。
一、错案追究不想深怪办案人
您淡化了办案人的罪责,估计一是想把问题再深刻一些,提到体制、法制不健全层面,立意更高些;二是不想对整个队伍抹黑留些情面;三是保持一定的国际形象。但如果不真正从根源上揭露,是无法彻底解决这些实质问题的。
当人们反思文革“揪斗迫害”都把罪责归于林彪、“四人帮”时,我却极为反感这种说法。当时揪斗迫害积极参与者,就是批斗对象的同事、下级、好友。全国都疯狂,是中国人心底的劣根性终于有机会暴露。我当时还是小学生,与幼儿园时的伙伴回幼儿园去造院长的反,我还不好意思上前折磨那位五十多岁的老太太。一个女生把整筐烂菜叶扣在她的头上。今天都能想起当时女同学那得意忘形的表情,于是有了这样的念头:凡是参与者都应挨上这一板子,凡是参与者都应自责认罪。轻而易举地推到“四人帮”身上很容易,但不能深刻反思自责,劣根性有机会还要暴露出来。
那些制造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在执法队伍中带有普遍性、且抱有“谁出事,谁倒霉”的侥幸。因此、必须得到全面严厉的惩治,不能让几个“替死鬼”顶缸而大部仍旧逃脱追责。
二、对打人者各种心态的简析
我在派出所、刑警队采访,看到听到打人的事比比皆是。我的管界派出所长,希望我为他做有力宣传,讲述了一起他亲自主办的“不打人也能破案”过程,但在一旁的副所长(后来在部里任高职)事后私下不以为然地说:“哪有不打就能问下案子的?”某刑警队长讲述侦破结果,用一句笼统的“经过做大量的工作终于让嫌疑人交代了”,让我不由得找队员问详细过程。他对我毫无忌讳:“四根电警棍架在后背上能不说吗?”
不过,一位警官坦诚地说出打人的缘由:我们铁路上绝大多数是拎包盗窃,要想办成“铁案”,证据只有三个:事主(被害人)陈述、提包(物证)及嫌疑人供述。事主没发现盗窃过程,又急着赶火车,不愿为你耐心做陈述笔录,物证自己不会说话,只有作案人的供述了。他要是一口否认还怎么定罪?说服震慑,法言法语他听不懂或装傻,控制时间又那么紧,最管用的就是打了。贼只有疼,才会说实话,所以打也是没办法的办法。他讲出这些,我倒真心同情和理解了。
但是,我最不能容忍的是:您在调查时民警所说的“不打手痒”,更恶劣的是“折磨人时的满足感和快感”。《动物世界》里的狮虎等肉食动物,扑咬猎物绝对不是看着对手因为痛苦而产生的快感。可人居然也有这样思维和情绪,足见这种人的内心多么肮脏和丑陋。因此当“刑讯逼供”制造冤案者仅受到刑罚制裁,想起您在书中写到“儿女去上坟”那段,觉得只有把他们放入“瓮”中火烤才能有效制止恶行的发生。
三、针对“相互制约”不成的反思
看到您为执法者就“证据分类”和“质证认证”为其尽心竭力“开处方”,以我在基层政法系统跑采访的经历,他们不会认真学习、坚决落实,绝不走样,只会当耳旁风。能够让其对法律后果如履薄冰、兢兢业业,只有“公检法”三家真正去相互制约,才能避免“流水线”一路畅通造出冤案的。
这些年,对冤案的产生,永远有一个主题:“法制不健全”,我看未必。
自1979年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就有“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原则和规定,后来多次修订也未出现新的增补,但在基层就是抵制不照办。如果说公安“刑讯逼供制造冤案”尚且有急于为社会做贡献,给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尽早有个交代,算是“好心办坏事”,那么检法两家眼睁睁看着冤案产生却“助纣为虐”,轻蔑地将法律的神圣和人心的良知置于脑后,就是“骨子里的劣根性”暴露。
您在书中写出一个检察长的感叹:“我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没能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似乎自责可恕,但我却认为是“掩耳盗铃”,耍小聪明。倘若当时真得有监督意识和护法职责,你可以在政法委协调后形成的文件上无奈签字时,写上一句“遵从决议但保留检方意见”,同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应当纠正的请求,至少体现出你在此案中还有底线。如果真正做到,他就不会发出这种沮丧的总结了。
纵观多起冤案的纠正,公安倒大霉,而检法只是“吃挂落”。客观地说:检法的失职不小于公安。所以,对怠于拒绝履行制约造成冤案发生的,已不能按过失渎职追究了,是直接的故意犯罪。反之,他们可以永远躲在公安后面,心中窃喜逃过一劫。
以上属于“假语村言”,如果不入您的法眼,别跟我一般见识就是了。
祝好!
邱小兵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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