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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一读者来信反映

      (主题)刑讯副供,非法拘禁,超期羁押,之不区公安分局个别干警违法办案情节恶劣

      (导语)我是滨海金银花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金银花。2000年元月26日,我公司与滨海市勘探设计院签订了经营使用七彩城批发市场协议。之后,我自已筹集资金100多万元,又收取客户保证金40多万元,经三个月的努力,成功在启动了这个濒临倒闭的批发市场。当市场每年收益近千万元时,滨海勘探设计院欲撕毁合同,被我拒绝。2000年8月18日,滨海市之不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走口干为达到帮助滨海市勘探设计院收回批发市场的目的,利用职权,违法介入经济纠纷,并采取惨无人道的手段,刑讯逼供,电击我的阴部、乳房,使我休克昏迷半个多月,被非法拘禁达17个月。直到今年元月18日在被走口干非法羁押17个月后,我才被之不区法院判决无罪,并当庭释放。

      之不区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事实是:

       1、刑讯逼供,手段残忍

       2000年9月5日,走口干指派共言白、走和车、工某、文某于上午8点提我到之不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地下室。9点左右,走和车、文某二人首先让我坐在一条能容纳三个人的长条凳上,用破布缠住我的手腕,在缠布处分别戴上手拷,把双手分开到极限,拷到凳子的边上,又把双腿分开用绳子把腿和长条櫈子捆在一起,腰部用绳子捆到长条凳子上,整个身体呈“大”字型,根本无法做任何活动。之后,走和车穿着皮鞋,把脚踏到我的大腿根部,一边抖擞,一边乱拧,还一直乱踏乱拧到我的阴部-------走和车的流氓行为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侮辱。后来,走和车拿出一张纸,上面写满了我所犯罪事实和过程的提纲让我交代,并恐吓说:只要你说了,就放你,不说,你即便是块钢,今天也要“化”了你(意思是要动刑)。我告诉他:我要见汤天众(生意合伙人),与他说明情况。走和车说:妈了X在这个地方还给我谈条件,说着,便抡起手,左右开弓,狠命地向我的双腮猛打,并恼羞成怒地拿起电棍,往我的头部、乳房、阴部、双腿、胳膊、后背、前胸上乱捅电击。我撕心裂胆地拼命叫喊,但身体丝毫不能动弹,实在无法忍受,我就用唾沫吐他,这时他就用电棍电击我的嘴,并用脏布堵住我的嘴,反复不间断的电击,从8点半到11:30左右,约3个多小时。

       中午他们吃过饭,又继续审我。由于强电流的电击,我口渴难忍,向他们要水,他们一直没有给我松绑,也没给水喝给饭吃。到了下午2点左右,走和车休息,共言白、工某(记不清名字),两人同时手执电棍电击我的头部、嘴、乳房、阴部、前胸、后背、胳膊、手腕、双腿。两个电棍同时电击,我实在无法忍受,尽管用脏布堵住了我的嘴,我还是不住地叫喊,共言白说:妈了X,在叫床吗?我浑身汗如雨下,乞求他们,但是他们一点怜悯心都没有,更加拼命电击我。我几次昏死休克,他们就整醒我,然后一刻没停止地折磨到下午6点左右,前后约7个小时。

       他们吃过晚饭后,我已处于昏迷状态,眼睛也看不清了,共言白、走和车、工某再继续审我,他们用两三根电棍疯狂地电击我的全身,重点是头部、嘴、乳房、阴部,我现在根本不知道谁在打我电击我,只感觉两根电棍不停地在身上每一个部位乱捅。我几次昏死休克,也不知他们是把我怎么整醒的,只知他们一边叫喊着让我交代“罪行”,一边继续对我实行法西斯暴行,直到晚上10点左右,他们三人实在打累了,共言白说:还是讲了吧,如果再不讲,我就扒光你的衣服,把身体倒上水。我害怕扒光衣服,加上身体实在支撑不住了,在我浑浑然处于半昏迷状态,眼睛也看不见的情况下,他们拿着我的右手在一张纸上按上了手印,又逼着我签了字。这时他们才给我松了绑,捆我身体中间的绳子由于痛苦的挣扎给掐断了。前后共捆绑我约13个小时左右,电击、殴打我检约10个小时左右。之后走和车、工某、刘某走后,又换了两个男人看着我,一直让我在之不区公安分局办公大楼地下室里坐到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

        9月6日下午5点左右,走和车、刘某把我送回看守所,当时当班的管教木共示还有其他人看我遍体鳞伤,就让医务室给我拿药吃药,擦洗伤口,我一直处在昏迷状态。第二天看守所的共指导员查看了我的伤情,张大队长也进行班室查看。我昏迷状态下不知过了多少天,由于我浑身难受躺在床上无法动弹,嘴已肿胀的无法张开,也无法进食饮水,直到两个月后肿胀才消失,浑身被电击后留下了烧灼的许多洞眼,身体大面积红肿。

        2、非法拘禁,超期羁押

        2000年8月18日,我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之不区公安分局根据检察院签发的不批准逮捕的通知书向我宣布予以释放,走和车和刘某让我在释放证上签了字,然后,我并没有被释放。之后,他们用车把我拉到滨海市卫生局招待所一楼,与一个男犯罪嫌疑人关在同一个房间里,走和车让他和我挤在一张床上,我被抢奸了。第二天早8时左右,走和车和刘某又把我提到每西路派出所一个仅有3平方米左右的铁门小黑屋里,下午2时左右,走和车和刘某拿着监视居住的手续让我签了字,晚上10半左右,每西路派出所的民警又把我送回卫生局招待所,并继续与前一天的男性犯罪嫌疑人关在同一个房间里,挤在同一床上,一直到9月29日下午4时左右,走和车和刘某让我在刑事拘留书上签字,第二次拘留了我。另外,我于2000年月11月3日被批准逮捕,之不区公安分局最迟应于是2001年2月3日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但之不区公安分局直到2001年7月3日才移交起诉。

        3、非法抄家,擅自处理我的私人财物

       在拘留我之后,走口干指使走和车、刘某去我家抄家,乱翻一通之后,抬走了我家保险柜,抄走了我的戒指、项链、耳环、钱款、房产证、毕业证、往来账目,欠条等一大堆物品。更为气愤的是,走口干指使走和车、共言白把我的戒指、项链、耳环、汽车、钱款等物品,擅自无偿让一个叫白每每的人拿走。走口干还指使办案人员到处搜集我的财物,陆续把我的营业执照、发票、微机、账册等物品抄走。

       我恳请各位领导为我一个弱女子伸冤,严惩那些公安败类。

投诉人:金银花

      (金银花随信有区法院对其无罪判决书复印件、省高院督察办就其案件给省政法委员会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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