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占座事件引发诸多讨论:有人援引《民法典》,有人搬出《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有人强调二等座的公益属性,有人呼吁加强道德修养、互相体谅,还有人从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切入。说法不一,各有其理。但事件折射出的最核心问题,却鲜少被点破——这件事的最终解释权,究竟在谁手里?

 12306先有答复,后被成都铁路局推翻;国铁集团随后作出进一步解读。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有立场,但一个根本性的追问无法回避:国铁集团是否有权解释《民法典》的条文及其立法原意?《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作为企业内部规章,是否具备强制性的市场约束力?

 2017年铁路系统改制后,铁路运输公司已与航空公司、汽运公司一样,成为与消费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权责对等。举例而言,铁路公司规定:未检票乘车的旅客,可在24小时内申请改签或退票;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则该票作废。这一条款颇值得商榷。按照成都铁路局的解释,旅客未检票即视为放弃该席位。既然甲方可以单方认定乙方违约,那么甲方为何不将票款原路退回?收回席位并无风险成本,改签和退票产生的成本,为何要由乙方独自承担?

 再进一步,甲方认定“未检票即视为放弃席位”的法律依据何在?在无成文法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据企业内部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推定乙方违约,该推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能否为了一个既定的结果,去倒推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程序与默契?有人援引德国、法国、日本关于未检票车票作废的规定,但那些国家有明确的成文法条文支撑,且在售票前已将相关风险告知旅客,属于合同行为中的公开透明原则,与此次事件并无直接参照价值。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为何二等座具有公益属性,而一等座、商务座却没有?是因为票价差异,还是因为速度不同?这是否隐含着某种基于消费能力的区别对待?同一列列车,部分座位有公益属性,部分没有,这种划分的依据何在?难道一等座、商务座就不属于国家、不属于全民,而只是少数高消费群体的专属?

 这看似一件小事,却是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若不能厘清这些基本问题,我们的市场经济便难言真正成熟——因为消费者作为平等的市场参与者,若始终不敢将自己置于与交易方平等对话的位置,本质上仍是“被管理者”的思维惯性在起作用。市场经济的根基,在于规则透明、权责对等,而非一方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单向约束。

   市场经济建设,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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