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浒传》中,凡好汉发配充军,抵达牢城营后必先过一道“鬼门关”,那就是一百杀威棒。

  管营(相当于监狱长)的开场白几乎如出一辙:“太祖武德皇帝留下旧制,新入配军,须吃一百杀威棒。”林冲到沧州如此,武松到孟州如此,宋江到江州亦是如此。细究起来,这条被反复提及的“太祖旧制”,实际上查无实据。


  杖刑与刺配

  据《宋史·太祖本纪》,太祖“讳匡胤,姓赵氏,涿郡人也”,“武德”可能是取自其谥号“启运立极英武睿文神德圣功至明大孝皇帝”中的“武”“德”二字,和庙号“太祖”连称,故这里的“武德皇帝”指的就是宋太祖赵匡胤。但是查遍《宋刑统》与《宋史·刑法志》,并不见“杀威棒”之制,宋代的法定杖刑只有脊杖与臀杖两种。所谓“旧制”,很可能是某位“天高皇帝远”的管营自行其是的“土政策”,后来被各地牢营效仿推广,进而成为监狱系统内不成文的“行规”。

  “伪托祖制”恰恰揭示了一个深刻的官场现象:越是非法的手段,越需要借用合法的名义来包装。管营们搬出“太祖旧制”,正是为了给自己索贿虐囚的行为披上一层“照章办事”的外衣。

  若要读懂牢城营运行的“潜规则”,须先厘清宋代的杖刑与刺配制度。

  北宋初年,宋太祖为行宽仁之治,“洗五代之苛”,在沿用隋唐“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的同时,于建隆四年(963年)颁行“折杖之制”,将流、徒、杖、笞四刑折合为相应的脊杖或臀杖,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宋刑统》还规定:“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徒一年。即杖麤(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虽是监临、主司,于法不合行罚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可见,宋律对刑杖标准、行刑主体等都有所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折杖法的出现打破了“五刑”体系的平衡,造成刑罚轻重失当,于是又提出对“其情罪尤重者更为加杖刺配之法”,最终“刺配刑”作为一种“补丁”应运而生。

  值得注意的是,《宋刑统》中本无刺配的规定,其并非“常法”,而是“非常法”。刺配作为“贷死之刑”,是对原应处死的杂犯死罪予以宽宥,代之以脊杖、黥面并发配几千里外服劳役或者兵役,像林冲、武松、宋江等人,均被处以脊杖二十或者四十,刺配远恶军州。

  设立刺配的初衷,在于填补折杖法造成的死刑与配役刑之间的刑差,但推行不久便遭滥用,以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明代名臣、学者丘濬总结刺配之刑的教训:“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构怨,其愤愤不平之心无所于泄,心中之意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梃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也。”

  由此便形成了两组法治悖论:法律上,刑罚标准有明确规范,而执行与否、力度轻重任由管营自由裁量;政策上,刺配以宽减的名义推行,实际上刑罚更加严苛。诚如史书所言,“面目一坏,谁复顾惜,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也”。

  这种制度设计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巨大落差,正是理解水浒世界“官逼民反”的关键。


  三种“潜规则”

  林冲初到沧州牢城,便有罪犯提前告知:“此间管营、差拨,十分害人,只是要诈人钱物……若得了人情,入门便不打你一百杀威棒,只说有病,把来寄下;若不得人情时,这一百棒,打得七死八活。”

  差拨前来,见林冲未主动献钱,立刻变脸,指着林冲破口大骂:“你这贼配军……打不死、拷不杀的顽囚!你这把贼骨头,好歹落在我手里,教你粉骨碎身,少间叫你便见功效。”

  林冲待其发作之后,赔着笑脸,取出五两银子送差拨、托转十两送管营。差拨即刻换了一副嘴脸,看着林冲笑道:“林教头,我也闻你的好名字,端的是个好男子!”转头林冲又取出柴进的书信,差拨直言“这一封书值一锭金子”。待到管营照例宣读“太祖旧制”,林冲告道:“小人于路感冒风寒,未曾痊可。”差拨配合递话:“这人见今有病,乞赐怜恕。”管营顺水推舟:“权且寄下,待病痊可却打。”

  一套行云流水的“三人一台戏”演完,林冲不但免了挨打,还得了一个看管天王堂,“早晚只烧香扫地”的肥差,由他自在。

  林冲的“软”,正是一种被“体制化”规训之后下位者的生存策略:他知道规矩,也知道自己的无力,于是选择用银子换取安全。

  武松的应对方式与林冲截然不同。初入孟州牢城,众囚徒同样前来面授机宜,武松却直言:“感谢你们众位指教我,小人身边略有些东西,若是他好问我讨时,便送些与他,若是硬问我要时,一文也没。”

  众人提醒:“好汉,休说这话!古人道,‘不怕官,只怕管’‘人在矮檐下,怎敢不低头’。”话未说完,差拨便来索贿,武松反骂:“指望老爷送人情与你,半文也没,我精拳头有一双相送!”直惹得差拨大怒。

  当管营真要执行那一百杀威棒时,武松不卑不亢:“要打便打,我若是躲闪一棒的,不是打虎好汉!”然而,管营身旁的施恩看中了武松的利用价值,欲借助其夺回快活林,最终并未真打。

  武松仰仗自己的一身本领不仅免除了杀威棒,还被每日好酒好食款待,并与施恩结为兄弟。

  刚烈耿直的武松无意间触发了另一条交易规则,以实力换资源。这恰恰说明,牢城营的“潜规则”不止一种:有钱可以通神,有本事也可以令鬼让路。

  宋江的手段最为老练。县吏出身的他,不仅谙熟衙门规矩,更有江湖人脉加持。

  一到江州牢城,宋江便主动奉上差拨十两银子,管营处加倍送二十两,营里管事的、使唤的军健人等,统统送些银两与他们“买茶吃”,真正做到了“雨露均沾”,因此“无一个不欢喜宋江”。到了点视厅前,宋江照例对答:“小人于路感冒风寒时症,至今未曾痊可。”管营道:“这汉端的像有病的。”当场免了这顿杀威棒,还立了文案,“着他本营抄事房做个抄事”。

  为进一步结识两院押牢节级戴宗,宋江故意延挨了十数日不送“常利人情”与他,待戴宗主动上门兴师问罪之际,才取出吴用的书信。戴宗一看是梁山朋友和“及时雨宋公明”,起身望着宋江便拜。从此,宋江凭借过人的情商和“钞能力”在牢里吃香喝辣,成天以酒会友。若不是日后题写“反诗”被黄文炳告发,他本可以岁月静好,直到天下大赦。

  宋江的油滑世故,体现了他对体制内“潜规则”的精准拿捏:贿赂不只是一次交易,而是要编织一张从牢子、差拨、节级到管营无所不包的关系网,再辅以江湖道义,双重保险,万无一失。

  林冲、武松、宋江三人的刺配经历,生成了一组关于监狱生存法则的“对照实验”:面对同样的杀威棒考验,三人性格迥异、处理方式有别,却殊途同归,统统免打。而免打的途径,恰恰揭示了牢城营运行的三种“潜规则”:杀威棒不是用来“杀威”的,而是用来议价的——它的价格可以是五两、十两,又或是人情,甚至是一场与监狱管理者的利益交换。正如金圣叹在批注林冲一节时所言:“此段偏要详写,以表银子之功,为千古一叹。”金圣叹指出管营、差拨、林冲之间“如戏”般,你说一句,他又说一句。杀威棒前的全套对白,不过是“潜规则”下的一出好戏。


  揭示潜规则的积极意义

  杀威棒这根所谓“太祖武德皇帝旧制”的大棒,不论最终是否打在人犯身上,都照见了地方治理的深层病灶。宋代中央集权高度发达,法令编纂细致完备,然而权力一旦下放到地方,尤其是牢城营这种鞭长莫及之地,极易滋生腐败与寻租。《宋刑统》虽对官员索贿、虐杀囚犯、“决罚不如法”等有明令禁止,但在缺乏有效监督的背景下,法律制度被彻底废弃,蜕变为真空的法外之地,杀威棒、“盆吊”“土布袋”等酷刑层出不穷,罪犯沦为官吏手里待价的“行货”,执法者摇身一变成了掌握生杀大权的“土皇帝”。

  《水浒传》以杀威棒为缩影,生动呈现了古代监狱的恶劣生态,所谓“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林冲的银子、武松的拳头、宋江的世故,都以不同的形态证明了同一件事:宋代的法律条文写在纸上,可条文之下的规则却镌刻在银子、人情和实力之上。

  更令人深思的是,这种规则并非个别官吏的个人行为,而是牢城营内部被制度化、仪式化的“明规则”,从差拨“变脸”到管营“唱戏”,从“感冒风寒”到“权且寄下”,每一个环节都有固定套路和默契台词。当一个系统的“潜规则”公然取代正式制度、上下同心照章演戏时,法治便已名存实亡。

  而《水浒传》将这些衙狱黑幕暴露于世的积极意义,正在于揭示了彼时法律徒具虚名的真正原因:不是法网不够严密,而是执法与司法者早已与法律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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