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我们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了,可是他作为父亲,对于孩子的爱应该不变的啊,为什么他这么狠心呢?我们是离婚了不假,可是哪个父母,不都是把最好的东西都留给孩子啊!可是,这个没良心的,我们离婚时都约定好了——将房产赠与我宝贝儿子。这才几年啊,他竟然要反悔么?有这样当爹的吗?你给评评理,哪有他这样的呢?”一提起自己前夫所做的事,刘静女士就气愤得不得了。
正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耐心劝解着:“您别着急,慢慢说,到底是什么一回事?”
刘静还是怒气冲冲地讲述了她和前夫的事。
原来啊,刘静女士和前夫大老郭,是十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结婚的。结婚第二年得了一个大儿子。本来这三口之家很和谐美满的,可是由于大老郭工作繁忙,经常出差,两人聚少离多,再加上性格上两人也不一样。刘静呢,像她名字一样,性格内向喜欢静,而大老郭则是性格豪爽,喜欢交朋好友。刚开始呼朋唤友到家里吃喝、打麻将,弄得刘静不胜其烦。后来,两人多次争吵,大老郭不再往家勾人,可是经常夜不归宿。就这样,两人之间矛盾越来越激化。
经过长达三年的争吵和冷战,双方终于在三年前的夏天协议离婚。当时,他们俩的儿子郭东才六岁,于是双方便约定儿子由母亲刘静抚养。大老郭还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双方目前居住的房子给刘静母子居住,同时承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刘先生付清房贷后归其子郭东所有。
“孩子父亲这不是挺有情有义的吗?”听到这儿,律师也感觉这对夫妻虽然离婚了,但孩子父亲对孩子还是有着浓浓的爱。
“可不是吗,我开始感觉他还算个男人,我自己带着儿子过,孩子爹确实也会按月补贴生活费给母子俩。最起码对孩子还是挺好的,哪知道这才两三年啊,他就变了,变得无情无义。”
“怎么回事呢?”
“这不,今年年初,孩子他爹不知道抽那股邪风,突然向法院起诉我,说啥呢,他说约定的房屋贷款还没有还清,房屋产权也没有更到我儿子的名下。说是还没有真正实际赠与我儿子。现在这房子,还属于他和我的共有财产。所以他不想再把这房屋属于他的那部分赠给我儿子。也就是说,这个没良心的,要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让法院重新分割这个房子。你说,天底下有这样当爹的吗?啊?!”说着说着,一向刘静不由得嗓门高了起来。
“刘女士,你不要激动。这事啊,他说了不算。你的官司能赢。”律师看刘静有些情绪激动,就先给她吃了一颗定心丸。
“真的吗?现在就我们母子俩相依为命了啊。我一个女人领着孩子过,不容易啊。暂时,我也不想找人了,就凭我自己的力量,真就不知道能不能在孩子长大的时候给他买一座房子。他那挨千刀的死爹,真要是把房子要回来,我们娘俩可咋整啊?”
“你放心,这房子他要不去的。法律上有规定的。”
“咋规定啊?”
接着律师就给刘静女士详细分析了起来:
其实啊,刘静和大老郭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法律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同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所以呢,你就放宽心吧。你的这官司赢定了。”王律师非常肯定地说。
一个月后,当刘静拿着法院驳回大老郭单方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书,走出法院大门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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