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林蓝将这个案件提交主诉会议进行讨论。她在讨论提纲上列出两个问题,“1、被告人罗少华预谋抢劫时即有杀人故意,其抢劫后为灭口又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罗少华杀害游连祥的行为如何定性、抢劫的手段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2、被告人刘城是否与罗少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几位主诉检察官你一言我一语地围绕着案件和林蓝提出的问题讨论开来。场面甚是激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如,关于被告人罗少华杀害游连祥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大伙的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1、因罗少华在与刘城商议抢劫前就有杀人故意,故对其抢劫后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也无须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只以抢劫罪认定即可;2、虽然罗少华在抢劫前就有杀人灭口的意图,但其在抢劫后实施了杀人灭口行为,对其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持这两种意见的人都非常坚持各自的见解,谁也说服不了谁。倒是何乐问起林蓝来了,“你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你自己是什么意见?”

  林蓝侃侃而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抢劫罪涵盖了为抢劫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但并非意味这与抢劫有关的所有故意杀人行为都是抢劫的一部分。《批复》还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现在,我将包含于抢劫中的故意杀人行为称为第一情形,将独立于抢劫的事后故意杀人行为称为第二种情形,具体论述如下:一、从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目的来看,第一种情形中杀人行为是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必要的暴力手段,其行为目的在于劫取他人财物;第二种情形中杀人行为通常是为了灭口或者主要是为了灭口,其目的与劫取他人财物没有直接联系;二、从故意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的关联程度来看,第一种情形中杀人行为是实现劫财的必要行为;第二种情形中杀人行为不是劫财的必要行为,因行为人已通过其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现了劫财的目的,此时杀人行为是一种后续行为;三、从故意杀人的起意时间来看,第一种情形下杀人的故意只能在实施抢劫前的预谋阶段或抢劫过程中产生;第二种情形杀人的故意既可能在抢劫预谋阶段、实施阶段,也可能在抢劫完成后,其犯意产生的时间不影响抢劫后为灭口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的性质认定;四、从犯罪构成来说,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是抢劫的手段行为,决定了是否应对该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第一种情形下,因为故意杀人行为证实抢劫罪实施暴力方面的客观表现,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如果将此种情形认定为同时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则该杀人行为既是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又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则对同一杀人行为需要进行重复评价,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第二种情形因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在抢劫既遂的情况下再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无法纳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种进行评价,否则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的外延会不当扩大。”

  林蓝说了这么一通后,各位主诉们都随着她的发言在思考着,她赶紧喝口水,又接着说下去,自己的意见还没说呢。

  “综上,抢劫犯罪中故意杀人行为的性质由行为的目的决定,并且不受起意时间的限定,也即无论行为人何时起意杀人,只要杀人行为是为排除障碍,实现抢劫财物目的的,则该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对此故意杀人行为无须单独评价,仅定抢劫罪一罪即可;如果杀人行为系抢劫完成后为防止罪行暴露而实施的灭口行为,则无论其杀人的故意于何时起意,仍应与抢劫行为分别评价,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罗少华在伙同他人预谋抢劫时,即萌生于抢劫后杀害被害人的念头,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在抢劫完成后为灭口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第二种情形,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众主诉们连连点头,接着,主诉凌花又发问了,“那你认为被告人刘城是否与罗少华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林蓝顿了顿,继续口齿清晰而语句流畅地说道,“被告人刘城虽事先明知罗少华欲抢劫后杀人灭口,但其始终没有与罗少华形成共同杀人的故意,刘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首要前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就不成立共同犯罪。它要求共同犯罪人对所要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结果具有相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要求共同犯罪人之间经意思联络达成合意。但是,各共同犯罪人在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合意的过程中,往往可能并不是完全明示各自的主观内容,或者在谋议之时各自均只具有概括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对索要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很难有绝对同一的认识,尤其是对于行为的手段、方式、程度等,甚至在某些场合,也可能各共同犯罪人对于行为的后果抱有不同的意志因素,当然只能是希望和放任的区别。因此,在判断共同犯罪故意的界限时,不能过于拘泥和教条,通常来说,只要故意指向的行为性质没有发生质的改变,就可以认为行为没有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本案中,刘城与罗少华二人对于抢劫后是否杀人灭口从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城对于罗少华杀人灭口的提议明确表示反对,并在外出取款期间再次向罗少华强调不要杀害游连祥,其在主管上始终对游连祥的死亡结果持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明确的否定态度,与罗少华的杀人灭口意图相悖,其二人在故意杀人的环节上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此外,尽管刘城预先知晓罗少华意欲抢劫后杀人灭口,但罗少华系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实施了杀人行为,刘城完全没有参与实施,可谓对游连祥的死亡不知情。罗少华的杀人行为系在超出共同抢劫故意之外独立实施的杀人行为,构成实行过限。综上,刘城没有与罗少华共同杀害游连祥的故意,也未参与实施杀害游连祥的行为,游连祥的死亡系罗少华的实行过限行为所致。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由罗少华独自承担杀害游连祥的刑事责任。”

  在她一番发言完毕过后,何乐的脸上洋溢着如同春风般温暖的笑意,那笑意里满含着深情,吓得林蓝赶紧低下头去,不敢正视他的眼睛,她的脸又红了。他望着她现在这副害羞的模样,越发笑得开心了,因为他依稀又看到了曾经那个莽撞懵懂的小女孩,但他再次从内心确认,她真的成长起来了,已经具备成为一个优秀公诉人的基本素质了,她的这番真知灼见若非她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若非她认真执着地查阅纷繁复杂的资料,是不可能得出这样能让众位办案经验丰富的主诉们纷纷赞同的讨论结果的。

  林蓝依照主诉会议讨论得出的结论在二审法庭上发表了这番“检察员出庭意见书”。不久,她就收到了二审裁定书: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诉》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相关文书也在不久后发送到她手上,“被告人罗少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少华抢劫后杀人灭口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罗少华系入室抢劫,并且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少华抢劫后杀死被害人,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刑二终字第12号维持第一审对罗少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仔细察看最高法的这份复核裁定书,林蓝发现最高法采纳的是他们主诉讨论会议上的第二种意见,而她也发现,最高法复核裁定书所依据的理论与分析意见均与自己在主诉讨论会议上的发言别无二致,这让她小小地高兴了一把!

  何乐发来短信,“祝贺你,长大了!”

  末了,他又发来一个笑脸。

  “这人,倒是越活越小了,现在居然这么会搞笑!”林蓝偷偷笑着嘀咕,心里涌起甜丝丝的感觉,她甚至猜测着那晚他欲开口对自己到底想说些什么话,从他的表现来看,貌似她已经猜到他想说的话,可是他没说出口,她又不那么确定,不管如何,她的心里都是甜滋滋的。那张发黄的照片上那个女孩甜甜的笑容,还有那个漂亮但凶悍的萍萍甩自己的耳光……这些片段又不合时宜地莫名从脑子里跳出来,搅得她心神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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