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民警紧急奔赴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当天下午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垂头丧气地走进了汉阳区公安分局的大门……


  (一)家乡落网,拒不认罪。

  2008年8月,某医院在清理病人欠费过程中,发现不久前辞职的催款员汪某某在职期间经手追回的病人秦某的2953789元费用未交回某医院,而是私自存入了其个人账户。2008年9月23日,某医院财务科科长刘某某受其单位委托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汪某某于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6月30日担任某医院追款员一职时,侵吞了应属于医院的被追回的病人的医疗费29万多元,200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对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2008年12月8日9时许,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民警去到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后,当天14时40分,汪某某主动到汉阳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随即被抓获。公安机关问起汪某某涉案的事由时,他一脸无辜地称,自己在某医院做追款员的主要职责是向欠费病人追讨拖欠的医疗费,并将医疗费交回医院。

  “如果我带病人或家属去财务科交钱,财务科的出纳就领他们到楼下的银行交钱,后回到财务科,会计就给病人或家属开一张医院的正式结账收据。如果是病人交钱给我自己去办还款手续的情况下,我会开给病人收据,这个收据是上一任追款员留下来的。

  2007年1月,病人秦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欠下29万多元的医疗费。2007年5月中旬,因秦某家在河源,取出现金给我拿回来不安全,所以秦某的家属分两笔19万多元和9万多元,将钱打到我的邮政储蓄账户,我写了收据给秦某家属。后我将上述款项分两次提取现金放在鞋盒里,并于2007年5月22日上午拿着鞋盒到财务科科长办公室将现金交给了财务科长,科长收了钱后说由她交给财务,后来我就辞职了。当时,我要求财务科长开具证明证实我已经将追回的款项交回医院,财务科长就叫我起草证明,我起草后就交给财务科长盖章,后来我办理离职手续时财务科长就给了我证明。”

  但办案人员并未被他满脸的坦诚与这番听似没有矛盾的话给轻易蒙骗过去。侦查人员随后询问了汪某某直指的某医院财务科科长刘某某,问她是否有从汪某某处收到这笔近30万元追缴的费用。刘如是说,“我单位追款员如果追到了医疗费,追款员直接存入某医院的基本银行账户,或者拿着这笔钱交给我单位财务的出纳,由出纳存入医院的工商银行账户里,我们的追款员就将之前的欠条还给病人。

  病人的欠条一般都是直接放在追款员手里的,秦某病人的欠条财务科有复印件。汪某某追回病人欠款拿回交给财务的出纳后,财务会计肯定会给他收据,收据是一式几联,这些我们都查过了,没有汪某某将秦某病人的医疗费交回医院的收据,如果汪某某说交回医院了,他手头也会有收据的。我们医院是不允许将病人的欠款存入追款员私人账户里的。”侦查人员又将汪某某开给病人秦某家属的那张收据拿给刘科长看,刘科长仔细看了一遍后,说,“这上面是我们医院真实的公章,上面的签名是汪某某的,但问题是:第一,我们财务科没有这样的收据格式,我也没有授权汪某某用这样的收据格式开过收据;第二,追款员手里的某医院住院部催款专用章是不会用在医院的收款收据上的;第三,我们医院财务科有专门的收款收据,上面盖的应该是我们医院的财务章;第四,我们医院财务科查过,都没有查到收过这两笔钱。追款员追到病人的欠款后直接到银行存入医院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的回执交给医院财务科的会计,会计肯定要给他收据,收据上盖的是医院的财务章。”

  侦查人员又向刘科长出示那纸“还款证明”,刘科长说,“我没有为汪某某开过这张证明,我也不会拿这张证明去医院办公室盖章,我的疑问是:如果汪某某收到钱交回了医院,财务科应该会开给汪某某收款收据,而不是这样的证明;这张证明上盖了医院的行政公章,这不属于我们医院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我和办公室负责人不清楚这证明上面的情况,比如汪某某的身份证号、病人秦某的住院号等,这样的证明我是不可能开给他的。”

  汪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8年12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该案于2009年5月22日移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禅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0年3月25日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某无罪。汪某某一审被判无罪后,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湖北省耒阳县公安局。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于2010年4月1日向禅城区法院提出抗诉,并提请佛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二) 费尽心机,欲盖弥彰。

  当公安机关问及开给秦某家属的那张证明是如何得来的时,汪某某称,“我当时在河源龙川县邮政银行给秦某的家属开了一张19万多元的收据,后来在办完另一笔9万多元之后,我在某医院出入院收费窗口开了另一张9万多元的收据。我的前任收款员留下来两本收据本,我在其中一本收据上开了两张收据给秦某家属。”但在后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汪某某又是另一番说法,“收据上盖的是‘某医院催款专用章’,这种收据适合在外追收病人欠款时使用,由于秦某欠款是属于先结账后收款的,某医院也没押金单或医疗发票开给他了,但病人家属又要求开收据,作为权宜之计就开给他这种收据。这种收据我一共两本,具体是谁留下的我不清楚,在哪里拿的我也记不清楚了。”

  为了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公安机关遂调查了汪某某的前任追款员梁某。梁某称,“我于2006年离开某医院时,汪某某来接替我的位置,当时我们办了交接手续,我没有用过汪某某开给秦某家属的这种收据,也没有向病人开过任何收据,开收据不是追款员的职责。这收据上盖了催款专用章,催款专用章只能用在一些欠费病人的催款信上,不可能用在收据上。如果去收欠款,我会将现金直接交给财务科的出纳。如果病人还了欠款,也拿了发票和欠条,他还要欠款的收据,我就带他去财务科。”梁某接着说,“在与我办理交接手续时,医院的工作人员沈某在现场监督。”

  “梁某与汪某某按照移交清单点数办移交,移交物品中,我没有印象是否有汪某某开给病人秦某家属的这样一种收据。”沈某如是说。为了进一步确定汪某某所称的这种奇怪的单据是否确如他所说是作为“权宜之计”而存在,侦查人员又传唤了他的下一任追款员董某。

  董某称:“汪某某离职时将其手头的一些单据等移交给了我,办交接时汪某某列了一张交接清单,没有移交这种收据,我跟着汪某某学习时也没有见他用过,而且财务科不允许我们追款员开收据,只能是会计开收据。要是有病人来还钱,如果我们医院已经为该病人开出正式发票,我会带病人到财务科找出纳,一般我不会一个人拿着病人的钱去财务科交钱的,如果没有开出正式发票,那么我就带他去出入院的收费窗口交钱。如果我追回钱了会直接给出纳,没有必要找刘科长,刘科长不管这事,而且平时也没有病人把钱交给我让我代交的情况。”

  该医院的另一名负责人员邱某证实,“按照我院规定,汪某某收取秦某家属29万多元医疗费的事应该要向我报告的,但我印象中,他并没有向我报告这件事,我不知道他收回了这笔钱,我是在2008年下半年才知道的。我们医院的追款员按规定是不能开收据的,医院也没有这种收据本。催款章是放在医院催款员手里头,只能用在医院的催款文书上,不可能用在收据上,这不符合规定。”

  该医院财务科的会计彭某某也证实,“欠费病人要到我们财务科办缴费手续的,我们绝不会接受1000元以上的大笔金额的现金欠款(主要怕收到假币),我们都拿一张缴费单给病人让其去银行缴费,将银行的存款回执交给我们,我们给病人开出收据。这过程追款员会随同办理,我们的收据一般是由追款员交给病人或家属,同时追款员手里一份病人欠条也会拿给病人或家属。病人缴了余款后我们肯定会给收据的。秦某病人家属借我们的收据出去比较特殊,写了欠条并且在我作的账上作单独挂账处理。2007年9月左右,医院年底清账,我发现这笔账,以为没有追回。到2008年8月,经联系到秦某家属才发现当时的追款员汪某某5月已收了这笔欠费却没有拿回医院。”这一系列的证言似乎都对汪某某很不利。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要解开这个谜团,办案人员只能从这一纸还款证明着手。


  (三)贼喊捉贼,弄巧成拙。

  孙某是汪某某的前妻,两人于2003年结婚,2008年11月离婚。2006年,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汪某某为了能进入某医院工作,遂隐瞒已婚事实(某医院要求催款员为未婚男性)。由于汪某某是由其前妻孙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龙律师推荐才得以进入某医院做了催款员的,所以,在2008年9月初,龙律师被某医院告知,汪某某侵占了医院一笔29万多元的款项时,龙律师遂让孙某问一下汪某某是否确有其事,汪某某始终不承认侵占款项,并说其有一份证明,可以证实其把该款交给了某医院。

  汪某某的一个朋友向侦查人员反映说,“汪某某跟我说过某医院告他侵占了一笔钱,但他说当时已将钱上交了,现在有人陷害他。”到底是不是有人在陷害汪某某呢?还是汪某某在玩弄障眼法,贼喊捉贼?汪某某此前在供述中提到,自己已于2007年5月22日早上将从秦某家属那里收回的近30万元的医疗费用鞋盒装着交给了财务科刘科长。但该医院出入院收费处窗口收费员证实,她办公的收费窗口与汪某某办公的地方隔一个窗口,平时他有什么举动都可以留意到。

  2007年5月22日早上,并没有留意到汪某某手里是否拿一个鞋盒到办公窗口,单位规定不能把现金放在办公柜台抽屉里。其还证实,“平时汪某某追到病人欠费一般都是同病人一起来交到我这里。如果病人汇钱到我们医院的银行账户将汇款单给了汪某某,汪某某会拿这个汇款单给我们入账,我们凭此开出收据或正式发票给汪某某让他转交给病人,但不会专门给汪某某开一张收据。”鉴定机构对汪某某所称的某医院开具给他的那张还款证明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证实,该份证明上的公章为某医院公章,证明上没有检见刘某某的指纹,公章所盖时间是在手写日期以前。对于证明上没有检见刘某某的指纹,汪某某辩称,“不排除由于案发时间距离鉴定时间太长,几经转手,指纹无法鉴定出”。对于公章盖的时间在手写日期以前,汪某某称不知道该写什么时间,这与日常做法似乎也算相符。而印刷品文件检验的鉴定结论显示,该份证明系被告人汪某某变造,结合该份证明的诸多漏洞分析:首先,该份证明虽然盖印有“某医院”的印章,但是该份证明所证明的事实不属于某医院行政公章使用范围;其次,在程序上,该份证明没有使用申请单,不符合使用公章的相关规定;再次,在内容上,该份证明第一段与第二段所使用的数字和括号的字体不同,行间距不同,经鉴定,第一段与第二段倾向不是一次性打印而成。第二段说明汪某某已交回款项的文字已经可以证实是汪某某自己后来加打上去的,目的是用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由此,汪某某提供的该份证明无证明效力。


  (四)辗转千里,奔波取证。

  禅城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该案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3月16日,禅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的争议焦点在于汪某某是否将收到的这29万多元交回某医院。禅城区人民法院后又经两次延期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某无罪。

  判决理由如下:被告人汪某某在病人家属将欠款29万多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按照其供述及相关证据,被告人汪某某存在私自开具收据给病人家属;没有将该笔款项直接转入某医院的银行账户;忽视安全,分两次提现并先后存放在办公场所和住处;提现后,没有依工作习惯交给某医院财务科出纳,而是交给财务科科长等不合常理的行为。此外,还款证明本身也具有同一次打印,第一段的数字与第二段的数字属不同字体等可疑之处。因此,被告人汪某某具有侵吞该笔款项的高度嫌疑。但由于控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汪某某具有在还款证明上偷盖公章或在还款证明上加打内容的行为,故未能排除被告人汪某某已将指控的款项交回某医院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某无罪。这一判决是在2010年3月25日作出的。汪某某被无罪释放。当时的汪某某仿佛凤凰涅槃一般,高兴得近于忘乎所以,“我早就说过我被冤枉了,我没罪,我没罪!”他还抓住身旁的一名采访记者兴奋地追问,“听说广东有个风俗,凡刚从里面出来的人,要用柚子叶洗澡,告诉我在哪里可以买到柚子叶。”

  禅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后随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并请求佛山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佛山市检察院的领导们都很重视,提出对于本案的办理进行招标,在“招标”会上,该案的承办人对此案提出了自己的三点想法:找国内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焦点书证进行真伪鉴定,详细调查被告人汪某某的财产情况,对于财务科长刘某某进行调查争取排除其嫌疑。最后领导决定,由3名骨干检察官负责办理此案。3名检察官勇挑重担,接下了这个分外棘手的案件。

  大家都知道,该案除了这一纸蹊跷的“还款证明”之外,似乎并没有其他的直接有罪证据。要想证实汪某某侵吞了这笔巨款,承办人还需要下很大的工夫。3名承办人接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阅卷通知书后,借回相关案卷材料,又与侦查机关、一审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进行了数次沟通,赴某医院对在侦查阶段提供过证言的几乎所有证人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走访,以确定该医院在收费以及开具收据事项方面的流程。针对该案所涉及的鉴定结论,他们又请来打印机方面的技术专家,一同来到汪某某曾打印该张“还款证明”的办公室,调查该纸证明上的第一段与第二段是否是一次性打印上去的。

  经过以上的工作,承办人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就在那一纸还款证明。侦查阶段已经针对这份书证进行了三次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证明的公章为某医院的;上面没有刘某某指纹;公章所盖时间是在手写日期以前。这几份证据对证明案情作用都不大,公章的鉴定反而对汪某某有利。几位承办人苦苦思索,怎样使鉴定能够真正为我所用?这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鉴定的角度如何确定?二是选取何种鉴定方法(因该证明已被药水污损)?三是选择哪家鉴定机构(承办人自然认为应该找最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带着这三个问题,承办人赴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咨询了文件检验方面的相关鉴定人,基本确定该证明系同一台打印机所输出,且在广东省范围内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来针对承办人所需要的鉴定方向进行鉴定。

  为此,承办人进行了多方面咨询。其间,在赴某大学学习期间,承办人还就此问题咨询了鉴定专家。鉴定专家的话给了承办人很大启发。在了解了简要案情后,鉴定专家表示使用化学方法鉴定出这样一份污损的文件难度很大,但如果怀疑“证明”的第二段是加打上去的,可以在测量行间距方面考虑下,因为无论被告人做得多逼真,总不可能百分百地完全与上段文字对齐、平行。随后,承办人向中国刑警学院文件检验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电话咨询,就本案所涉及的鉴定技术方法以及所需要的检材问题进行了了解,并得知该院司法鉴定印刷品文件检验和污损文件检验领域具有国内最高的科研水平和技术能力。对于以上情况有充分了解后,承办人提请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如何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经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是,针对此份书证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补充鉴定:(1)第二段文字与所盖公章的时间的先后顺序;(2)精确鉴定第二段文字与第一段文字打印时间先后顺序;(3)第二段文字与第一段文字的行间距、字间距有何不同;(4)两段文字的数字字体的区别及如何形成。在进行以上四个方面的补充鉴定和实验后,无论得出何种结论,都可以据此对被告人的相关供述和辩解进行封堵,从而作出对被告人的有力指控。而且无论能否鉴定出该份证明是否伪造,都应当去国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查清本案这一关键事实。

  于是,承办人辗转千里赶赴位于辽宁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并推动对方组织国内最权威的鉴定人阵容进行鉴定,专家们被办案检察官的真诚以及对于正义不舍追求的精神所打动,也出于对真理的维护与信仰,使用放大检材后测量行间距的方法鉴定出该份证明系伪造。

  又经过很多波折后,承办人终于拿到了这份珍贵的鉴定书。该份权威鉴定书上写着,“该书证第一、第二段倾向非一次性打印完成,第二段内容系加打上去的”。当汪某某看到这份凝聚着承办人和鉴定人的辛勤汗水的沉甸甸的鉴定文书时,他的嘴张得老大,怎么都不敢相信那已经被自己都假想成是真相的自己无罪的事实会被这纸轻薄的鉴定书刺得满目疮痍,让他毫无思想准备、毫无招架余地,尽管这份证据在第一次抗诉开庭审理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他出示。他拒绝在鉴定文书上签字,咆哮着要求重新鉴定。而检察人员也早预料到他此刻的反应,早已采用录音录像的形式固定告知和讯问过程,且告知其,即使他不在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也不会影响到告知程序及鉴定结论的效力。

  汪某某闻知即彻底崩溃,他听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经检察官说服签字后,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该送达回证夺过来欲行撕毁,还挑衅检察官说,“有本事你就过来打我呀!”检察人员随即上前阻拦,汪某某以箭一般的速度夺门而逃,但魔高一尺道高一长,检察人员说时迟那时快,终将送达回执成功夺下。

  2010年9月10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出现新证据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0月25日上午9点20分,该案在禅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重审。汪某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出现在法庭上。汪某某的情绪一度失控,用剑拔弩张的气势面对沉稳如山的检察人员,浓浓的火药味弥漫在法庭上空。法庭调查阶段,检察人员就追款程序、交接程序等与汪氏兄弟展开激烈交锋,一时间庭审过程显得刀光剑影,双方言辞犀利无比。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因质证问题与法官产生激烈的言语冲撞,后又因举证问题而与法官再次爆发激烈的言语对抗,法槌敲击声不断响起。后辩护人未经审判人员允许而在检察人员质证时出言,审判人员认为辩护人违反庭审规则,宣布暂时休庭,将其请出庭外教育。

  一个月后,禅城区人民法院再次以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汪某某在还款证明上偷盖公章或在盖章后加文字,不能排除汪某某已将款项交回某医院的可能性为由,判处汪某某无罪。佛山市检察院认为本案的鉴定结论书足以证明汪某某有罪,遂再次支持禅城区检察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1年1月2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上午9时37分,汪某某的辩护人迟到受到审判人员的责备,汪某某即流露分外不满的情绪,遂提出回避申请,但被审判人员驳回。在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汪某某咆哮法庭,“我要求回避,现在程序违法,无法保证公正审判,我无罪,我愿意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审判!”此次汪某某的辩护人依旧是其哥哥,其哥哥也再次申请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回避,声称当天出庭的检察人员无权出庭支持抗诉,属程序违法。检察人员并不动怒,严厉反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检察员此次出庭程序正当合法,无回避情况。辩护人无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合议庭的决定无须征询辩护人的意见!”审判长对汪某某兄弟耐心解释,并警告汪某某不得再干扰法庭审理秩序,否则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几番反复,2011年3月31日,该案第三次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汪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此,这个历经八次开庭、三次判决、一次裁定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该案承办人对笔者说,“我自己总结了一下,办理疑难案件,关键是要有责任心和恒心。既然敢于接受挑战,就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办理案件有利的细节。每个案件都有其薄弱的环节,犯罪分子的智商没那么高,总会露出马脚。本案已经是比较罕见的高智商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熟悉司法程序,而且将一份证明伪造得很高超,但是他想做到天衣无缝是不可能的,鉴定人称自己做了多次侦查实验后,已经能将这个证明伪造得比汪某某更好。所以,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汪某某为了这几十万元,简直是煞费苦心、费尽心机,但到头来却是鸡飞蛋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但分文未得,反而落得高墙禁锢的下场,真是让人无限慨叹唏嘘。这正印念了老祖宗留下来的那句忠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劝世人,面对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警示与戒鉴】

  汪某某正是利用医院的财务漏洞而制造了这起“贼喊捉贼”的闹剧。闹剧的发生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教训和思考。这个案件也让我们看到目前某些医疗机构只重业务、重创收,却轻视管理,尤其忽略对非医务人员的重视和管理,导致其利用监管和财务漏洞实施犯罪。相关医疗机构的财务制度欠缺规范,形同虚设,账册混乱,公章和有关单据缺乏专人保管和使用监督。

  1、医疗机构应加强和规范对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者的管理,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加强其法律法治意识。

  2、应设立完备的财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制度规范和建设,应有专人或专门部门监督和跟踪财务流向。

  3、加强对医疗机构公章和各种账册费用单据的保管,做到专人保管,在使用时仔细审核,避免混乱。

  4、定期公开财务收支状况,严查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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