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81年5月 


  两名法警把他带进提讯室。他垂着头,身体像烂泥一样软软地瘫在水泥砌起的被告人的“专座”上。法警拉直了他的身体,给他打开手铐,他几乎是下意识地揉了揉被手铐磨得有点充血的手腕。法警关上提讯室的门,出去了。 


  他叫夏青青,时年25岁,高中文化程度,因犯(现称涉嫌——注)强奸妇女罪被逮捕。 


  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核后,如果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罪行轻微就可以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现行刑诉法已取消免予起诉——注)的决定。仔细看过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我的初步印象是夏青青的罪名成立。我抱着再核实一下口供就把此案提起公诉的心态,做好了尽快结束讯问的准备。 


  身为女检察官,也许是性别的缘故,对于强奸犯罪有着本能的厌恶。尤其像我这样进入检察生涯还不足三年的助理检察员,每每接触到预审卷中涉及强奸细节的记录,都会禁不住面红耳赤还搀杂着反胃的感觉,甚至给自己的私生活都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我一直反感接手此类案件,但因这类案件涉及受害妇女的隐私,男检察官又有诸多不便,所以,我们这些年轻的女检察官便“难逃一劫”。


  我坐在高出地面约30公分的提讯台上,以俯视的目光和尽可能厚重的声调,依法向夏青青告知其作为被告人(现称犯罪嫌疑人——注)所享有的回避权和辩护权等,重申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然后,要求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坐在我身边的书记员紧张而有序地记录着,可以听到笔尖在纸上快速滑动的声音。 


  夏青青慢慢地抬起头,那是一张白净的脸,五官清秀,书生的摸样,只是眼神有些浑浊。猛地,他捂住脸,发出了呜咽,泪水从他的手指缝里渗了出来,他扑通跪到地上,连连哭喊“冤枉”!我心里咯噔一下:这小子翻供了!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翻供现象并不罕见。归结起来,翻供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但为了侥幸逃避法律的制裁而翻供;二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由于他人的诬告或伪证,办案人员采用了错误的审讯方式乃至刑讯逼供,导致被告人一度作出有罪供述,但是被捕之后自知冤枉而翻供;三是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代人受过”,又因“幡然醒悟”而翻供。


  许多被告人都知道,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对他们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直接关系到他们能不能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关系到他们会不会锒铛入狱。所以,在决定性的“检提”(被告人对检察院提讯的简称)阶段,被告人的翻供就不值得大惊小怪。 


  但是,夏青青为什么要翻供?他是被群众扭送派出所的,他在公安机关一直供认不讳,被害人的证词几乎无懈可击。难道,他是欺我年轻,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制裁? 


  可是,那一声声“冤枉”的呼喊,又勾起一个严肃的回忆:我从检察长手中郑重地接过助检员的任命书。经历了文革冲击被我们亲切地称为“瘦老郭”的主管检察长语重心长地对我们说,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是中国民主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检察工作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不允许有一丝一毫的疏忽和懈怠。办案中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能放纵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个声音让我冷静下来。于是,我让夏青青站起来坐回座位,提醒书记员作好笔录。夏青青用袖口抹去眼泪,从头说起。 


  初春的北京,乍暖还寒。那天下午两点左右,适逢倒休的年轻工人夏青青百无聊赖,就去一家百货商场闲逛。在一个柜台前,他不慎和一个戴着口罩的姑娘撞了个满怀。在他俩目光交汇的瞬间,一种异样的感觉使他不能自持。他殷勤地报上自己的姓名,并提出要和她交朋友。那女子没有摘下口罩,看不清她的脸上有没有升起红晕,但是那对脉脉含情的眼睛袒露了一切。于是,夏青青大胆地挽起姑娘的胳膊,两人相拥着走出商场。 


  夏青青用自行车驮着这个素昧平生的年轻女人,女人把头轻轻地靠在他的身上,两手柔柔地环抱着他的腰。她悄声告诉夏青青,她叫王丽平,26岁,也是工人。“喜欢我吗?” 夏青青直切主题。“喜欢!”女人紧紧地搂住他的腰。有生以来,夏青青还是第一次和一个陌生女人有这样近距离的接触,他感到有种难以熄灭的火焰在身体里熊熊燃烧。他终于迫不及待地停下车,搂着那女人走进路边一间类似通道的旧锅炉房内,他粗鲁地扯下女人的口罩,干柴烈火般的拥吻之后,两人自愿发生了性行为。他还特别告诉我,因为那里环境太差,他和她是用站立的姿势完成那个过程的。 


  “检察员,我真的没有强奸她!” 夏青青坚定地说出他的结论后,居然向我投来一瞥害臊的目光,接着又迅速地低下头。也许,在一个和他年龄相差无几的女检察官面前,敞露内心世界的龌龊,也会有面子上的难堪? 


  “你,接着讲”,我努力克制着有点恶心的生理反应对他说。


  后来,我又骑自行车送她回家。分手时,她让我叫她“姐姐”。我约她三天后在紫竹公园见面。她飞快地亲了一下我的脸颊,朝我挥挥手跑回家。到了约好的时间,我在公园里焦急地等侯,几乎没有打扮的她终于出现了,可是同时也冲出五、六个男人,不由分说把我痛打一顿,还送进了派出所。 


  我翻到被害人的“报案记录”,盯着他的眼睛说:“你和她发生关系之前,是不是用刀威胁过她?”他没有躲避我的目光,哭丧着脸:“我哪来的刀呀?再给我一个胆,我也不敢!”瞧他动不动就抹眼泪的窝囊样,还真想不出他拿着刀会是啥样? 

  突然,夏青青像捞到一根救命稻草似地对我说,检察员,如果我真的强奸了她,我还敢再跟她约会吗?我不是找死吗?! 


  “可是,你当时对她说,如果她不去,你已经认识了她的家,总有一天会杀了她。”我几乎是直接复述被害人的证言。 


  “检察员,我承认我是流氓,我不是东西;可是,王丽平她不该含血喷人!她在哪?我能和她对质吗?” 


  许是我的年轻无法产生一种威慑力,他竟敢直接向我提出想与被害人“对质”这种非分的要求!可是,有一点是无法回避的,被害人真的就叫“王丽平”! 


  夏青青的辩解没有让我发现什么“破绽”,我便追问他为什么在公安机关的提审时会作有罪供述?他喃喃地说,因为,公安人员说女方已经报案了,哪个女的会给自己扣“屎盆子”?他们让我老实交代,争取从宽处理。我以为按照女方的说法交代了,就可以放我回家,没想到我等来的却是逮捕令…… 


  我让他看过书记员的记录,他认真地看后点了点头,在提讯笔录的最后一页歪歪斜斜地写下一行“以上看过,属实”的文字。然后,他在书记员的指点下,把右手的食指在红色的印泥里轻轻地转了一圈,在每一页口供下端的空白处捺下了浅浅的指纹。 


  两名法警重新给他戴上手铐,他又要被带回看守所。看着他迟缓的脚步,我预料会有什么事情发生。果然,走到提讯室门前,他忽然转过头看了我一眼,一丝浅浅的笑意在他好看的嘴角一闪而逝。 


  回到办公室,我又仔细看了一遍讯问笔录。“你对被告人的辩解怎么看?”我问书记员。从公安学校毕业的书记员是个小伙子,他喝了一口水,耸耸肩说,听他的话倒不象是假的。我对他说,明天上午我们去现场看看,下午直接询问被害人。 


  现场考察的结果和夏青青的交代是吻合的。那个旧锅炉房早就成了“公共厕所”,满地的大小便,臭气熏天。在这种环境干那种事,跟畜生有什么区别?当过兵的我,不禁骂出声来。 


  我当兵的时候只有15岁。17岁那年,连队领导突发其想,要“选拔”一名女兵当“猪倌”。连长准确无误地指着我的鼻子说,就让这个“说话娇滴滴的”去。三个月下来,我除了给那10多头猪统统起了绰号,还把一夜紧急集合四次害得我们不敢脱军装睡觉的女排长命名为“小霸王”(一头脾气最暴躁的小黑猪的绰号)让我的战友们捂着肚子开心大笑之外,也完全熟悉了这些备受人类歧视的牲畜的所有习性,包括它们在粪便四溅的猪圈里无所顾忌地“表演”淫荡的本能…… 


  见鬼,这是何等不堪的联想!我为万物之灵的“退化”默哀三分钟。


  老检察官常常对我们说,法律工作者和医生的职业最相近。只不过,医生接触的是人体的疾病,而法律工作者接触的是社会的病态。只是,这种蝇营狗苟的行为,恐怕连病态都不如。


  中午吃饭的时候,我把50多岁的女检察员老赵拉到一边,专门请教了关于那种“姿势”和强奸的可能性等问题,心里更有数了。 


  下午,王丽平准时来到检察院,身后却跟着一个彪形大汉。书记员告诉我,那是她的男朋友。 


  “让他在外面等着!”我一脸不快。这个女人想什么呢,到检察院来还带着“保镖”? 


  书记员把她带进我们几个检察人员共用的大办公室。她接过书记员递上的开水,客气地谢过后坐下来,静静等待我的发问。 


  我仔细地端详她,发现她脸上最好看的地方就是那对大眼睛了:很深的双眼皮,眼窝有点湿润,眼珠黑亮黑亮的,好象会说话的那种,眼睛上面还覆盖着长长的睫毛。但是,脸上没有光泽,鼻梁有点塌,嘴巴太大,牙齿不整齐。案发时,她带着口罩,只把最美丽的部分露在了外面,不由得让我想起“招蜂惹蝶”这句俗语。坐在对面的检察员老沈事后告诉我,她长了一双“勾魂眼”。我说我没看出来,老沈一咧嘴:你是女的嘛! 


  看来,把人的眼睛说成是“心灵的窗户”并不全面,它有时还会成为“勾魂的陷阱”。 


  我向她郑重地交代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申明作伪证应负的刑事责任。她的神色略有点慌,可还是坚持说她是被强奸的。但是,从“挤牙膏”式的陈述中,总让你感觉有太多的轻轻一拧就可以挤出的“水分”。


  于是,我打断她的话,单刀直入地问:既然你们素不相识,你为什么跟他走?既然你不信任他,为什么还告诉他你的真实姓名和住址?既然你承认你们当时是站立的姿势,如果没有你的配合,他怎么可能得逞? 


  王丽平的脸涨得通红通红,额头也渗出汗珠,一双大眼睛黯然失色,紧咬着嘴唇,一言不发。


  我乘胜追击直捅要害:你和被告人的行走路线以及发案地点,我都看过了。大下午的时候,一路上都有住家和来往行人,你坐在被告人的自行车后面,锅炉房靠近路边,两头还通着,你有足够充分的条件呼救、反抗或逃脱。再说,你要是真的被强奸,还能和害你的人同乘一辆自行车回家吗? 


  她两手蒙着脸,身体抽搐着,那是一场大哭前的序曲。


  我勇往直前地继续进攻:“王丽平,你应当懂得: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最后的心理防线在她的嚎啕大哭中坍塌。她抽泣着道出实情:原来,她早已有了男朋友,两人也有过多次性接触。那天和被告人只不过是一时的冲动。没想到,被告人尝了“甜头”没完没了,还要再次与她约会,她害怕这样下去难免不被她性格暴戾的男朋友发现,到时候自己难逃一顿皮开肉绽的毒打。于是,她“急中生智”,回到家就向男友哭诉,说自己被人持刀强奸了。男朋友果然火冒三丈,找来几个哥儿们,在被告人约会的地点,对他大打出手…… 


  “我只想打他一顿,断了他的念想,没想到在公园里打架,惊动了派出所。我只好坚持说是他强奸了我,我不是有意要害他!”王丽平的话里已经没有了水分。


  “你说的倒轻松,一个强奸罪,你知道能判多少年吗?你尝过蹲监狱的滋味吗?你难道不知道作伪证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吗?”我按捺不住心头的火,冲着她就是一顿训斥。 


  她的眼睛哭成两个大桃子,满脸唯一的动人之处也消失了。


  我暗示书记员让她看过记录,她签上自己的名字,字体也是歪歪扭扭的。 


  临出门时,她突然疾步走到我跟前,声音颤抖地说,检察姐姐,求你了,千万别把这事告诉我的男朋友。我深深地叹了一口气,朝她扬扬手腕,意思是“多余”。我真的怀疑,她究竟有没有灵魂? 


  我想不明白,五年前我和我现在的丈夫谈恋爱时,不要说亲热的举动,就是他在大街上拉一下我的手,我都要心虚地四处打量一番,生怕叫熟人看到。现在可倒好,刚一说“对外开放”,就把“性解放”什么乌七八糟的东西引进来了,谈恋爱的过程“一笔勾销”,直接扑向赤裸裸的性。唉,真不知是我等太落伍,还是他们太堕落?! 


  案子真相大白,我立刻写出结案报告。


  夏青青因为他的流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王丽平又回到她那个凶神恶煞的男友身边。 


  我结合此案写了一篇小文《准确打击犯罪的重要一环——谈正确对待被告人的翻供》,被《北京检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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