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黑乎乎的东西堵在她家门口,黑暗中,她差点以为自己碰到的是一只从动物园跑出来的大黑熊。

  她掏出手机,想借手机光看看这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但这时她才发现手机没电而早已关机。勉强打开,借着手机光亮,她看清楚了这只“大黑熊”原来是莫黎。

  一股浓烈的酒味飘散开来,袭击着她的鼻子,而莫黎早已醉眼朦胧。

  “黎哥,你怎么在这儿?你这是怎么了?”

  她急切地想把莫黎扶起来,但娇小的她如何扶得起身高一米八的东北壮汉莫黎呢。

  忙活了好一阵子,她终于把莫黎拉扯到客厅沙发上,倒了一杯水给他,这会儿莫黎总算是缓过劲儿来了。

  借着客厅的灯光,她发现眼前这个东北大男孩与从前那个开朗爱笑、滔滔雄辩的莫黎相去甚远,他满脸憔悴,脸色发青,衣衫不整,不修边幅。难道他是因为上次违反纪律被单位警告处分而变得消极悲观?

  “黎哥,你这是怎么了?你倒是说呀,说出来也许会好受些!”

  莫黎两只手深深地埋藏在有些长而乱的头发中,他一直低着头,这样抱着自己的头,不停地摇头,像是有什么非常难过的心事一般。

  刘萌从来没见莫黎这个样子过,她很是关切这个老大哥,因为从她进单位开始,就是他带着她办案,可以说他是自己的师父。

  良久,莫黎才缓缓抬起头来,目光痴滞而散乱,“刘萌,我不想让你看笑话,我知道自己这个样子不像个东北大老爷们,但我心里难过,除了你,我也不知道去找谁倾诉。”

  “黎哥,您是我的师父,您有什么话就对徒弟我说吧,虽然我平时大大咧咧,但我向您保证,您是可以信任我的,我不会把您说的话宣扬出去的!”刘萌信誓旦旦,只差举起右手对天发誓了。

  “不,我不是不信任你,相反,我非常信任你!”莫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像是下了很大的决心似的,“我告诉你,我喜欢李樱,从她一进公诉科就开始了!”

  “啊!这……”刘萌想起刚才在街上看到的那甜蜜温馨的场景,她的心突然揪了起来,眼泪都差点要涌出眼眶,她心底为师父感到难过,也为自己感到难过,她好想告诉师父,自己和他简直同是天涯沦落人啊,都是暗恋着一个人,却不敢表白。

  “那李樱知道你喜欢她这事吗?”刘萌难过地问。

  “我前不久的一天打电话给她,想约她出来,我甚至连戒指都买好了,想直接向她求婚,但她说自己没空,就这样拒绝了我。但那天晚上我路过西餐厅莱茵阁时,却见到她和韩枫坐在莱茵阁的窗口位置,你夹一块水果送到我嘴里,我夹一块牛排塞到你嘴里,他们俩人笑得多甜蜜多开心啊……”莫黎痛苦地喃喃地诉说着。

  刘萌突然想起来,怪不得有一天跟林蓝聊天时,自己问林蓝跟李樱办完吴勇兄弟案后去哪里吃饭逛街了,林蓝说李樱很甜蜜开心地接了一个电话就撇下林蓝走了。当时刘萌还跟林蓝开玩笑说李樱肯定是拍拖了呢。

  “所以你第二天就没来上班,并且关掉了自己的手机,不想让外面任何人联系上你,对吗?”

  “作为一个检察官,一个老公诉人,我不可能如此目无纪律。我之所以没来上班,是我的一个师兄告诉我说,我办的那个棘手的张海华诈骗案可以找到突破口了,师兄让我马上去找中国刑警学院的徐教授,说国内目前就只有他可以做打印文件的鉴定,迟一两天去的话,徐教授就出国去做访问学者了。所以我当晚就直接订了机票飞往沈阳去找徐教授了,匆忙之间连手机和充电器都忘了带。到了沈阳,又听说徐教授因为母亲病重而回老家安徽去探亲了,我又辗转跑到安徽滁州一个偏僻的乡村里去找徐教授。终于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找到了徐教授,但他很有顾虑,我一直说服他,花了很多口舌,终于说服他对这个案子做出最权威的鉴定结论,有了他的这个结论,我的这个案子就能顺利起诉了!可能我在沈阳和滁州辗转而忙得有点焦头烂额,居然后来就忘记了我还没向单位请假的事情,只想尽快得到徐教授的权威鉴定,打开这个案子的突破口,让它得以顺利判下来!”说到案子,莫黎似乎突然忘记了他刚才还是个沉浸在悲痛的情伤之中的人。

  刘萌也差点忘记了莫黎刚才还在为情所困,她见到他一说到案子就激动得两眼发光,她仿佛又见到了从前那个在法庭上滔滔雄辩、与律师对抗的优秀公诉人回来了。

  “那你为什么回来后没向何科和单位政治处说清楚你离岗的原因,而让政治处记你警告处分?”刘萌的脑海中又浮现出何科严厉地训斥莫黎和政治处发布在单位内网首页的对莫黎的警告处分。

  “用句江湖气比较浓的话来说,我们东北老爷们做了错事就要担当,我既然确实是违反了单位的纪律,不管什么原因,该受的处分当然要接受,但最让我感到欣慰的是,我这个案子有希望了!”

  莫黎已经完全忘记了刚才的自己被情伤得体无完肤,此刻的他心中只有这个案子。

  刘萌清晰地记得这个案子。

  2008年8月份,南国市中医院在清理病人欠费过程中,发现不久前辞职的催款员张海华在职期间经手追回的病人秦连高的295378.9元费用未交回南国市中医院,而是私自存入了其个人账户中。2008年9月23日,南国市中医院财务科科长刘春萍受其单位委托到南国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张海华于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6月30日担任南国市中医院追款员一职,200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对张海华涉嫌职务侵占立案侦查。2008年12月8日9时许,南国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民警去到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电话联系嫌疑人张海华后,当天14时40分,张海华主动到汉阳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随即被抓获。

  公安机关问起张海华涉案的事由时,他一脸无辜地称,自己在南国市中医院做追款员的主要职责是向欠费病人追讨拖欠的医疗费,并将医疗费交回医院。“如果我带病人或家属去财务科交钱,财务科的出纳就领他们到楼下的银行交钱,后回到财务科,会计就给病人或家属开一张中医院的正式结账收据,如果是病人交钱给我自己去办还款手续的情况下,我会开给病人收据,这个收据是上一任追款员留下来的。2007年1月份,病人秦连高在南国市中医院住院期间欠下29万多元的医疗费。2007年5月中旬,因秦连高家在河源,取出现金给我拿回来不安全,所以秦连高的家属分两笔19万多元和9万多元到我的邮政储蓄账户,我写了收据给秦连高家属。后我将上述款项分两次提取现金放在鞋盒里,并于2007年5月22日上午拿着鞋盒到财务科刘春萍科长办公室将现金交给刘科长,刘科长数了后说由她交给财务,后来我辞职,我要求刘科长开具证明证实我已经将追回的款项交回中医院,刘科长就叫我起草证明,我起草后就交给刘科长盖章,后来我办理离职手续时刘科长就给了我证明。”

  但办案机关并未被他满脸的坦诚与这番看似没有矛盾的话给轻易蒙骗过去。侦查人员随后询问了张海华直指的南国市中医院财务科刘春萍科长,问刘是否有从张海华处收到这笔近三十万元追缴的费用。刘如是说,“我单位追款员如果追到了医疗费,追款员直接存入南国市中医院的基本银行账户,或者拿着这笔钱交给我单位财物的出纳,由出纳存入中医院的工商银行账户里,我们的追款员就将之前的欠条还给病人。病人的欠条一般都是直接放在追款员手里,秦连高病人的欠条财务科有复印件。张海华追回病人欠款拿回交给财务的出纳后,会计肯定会给他收据,收据是一式几联,这些我们都查过了,没有张海华将秦连高病人的医疗费交回医院的收据,如果张海华说交回医院了,他手头也会有收据的。我们中医院不允许将病人的欠款存入追款员私人的账户里。”侦查人员又将张海华开给病人秦连高家属的那张收据拿给刘科长看,刘科长仔细看了一遍后,说,“这上面是我们医院真实的公章,上面的签名是张海华的,但问题是:第一,我们财务科没有这样的收据格式,我也没有授权张海华用这样的收据格式开过收据;第二,追款员手里的南国市中医院住院部催款专用章不会用在医院的收款收据上的;第三,我们医院财务科有专门的收款收据,上面盖的应该是我们医院的财务章;第四,我们医院财务科查过,都没有查到收过这两笔钱。追款员追到病人的欠款后直接到银行存入医院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的回执交给医院财务科的会计,会计肯定要给他收据,收据上盖的是中医院财务章。”

  侦查人员又向刘科长出示那纸“还款证明”,刘科长说,“我没有为张海华开过这张证明,我也不会拿这张证明去医院办公室盖章,我的疑问是:如果张海华收到钱交回医院了,财务科应该会开给张海华收款收据,而不是这样的证明;这张证明上盖了医院的行政公章,这不属于我们医院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我和办公室负责人范晓芳不清楚这证明上面的情况,比如张海华的身份证号、病人秦连高的住院号等,不可能开给他这样的证明。”

  张海华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8年12月8日被南国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国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2月22日由南国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该案于2009年5月22日移送南国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海华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南国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禅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0年3月25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海华无罪。张海华一审被判无罪后,由南国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湖北省耒阳县公安局。南国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1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提请南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当公安机关问及开给秦连高家属的那张证明是如何得来的时,张海华称,“我当时在河源龙川县邮政银行给秦连高的家属开了一张19万多元的收据,后来在办完另一笔9万多元之后我在南国市中医院出入院收费窗开了另一张9万多元的收据。我的前任收款员留下来两本收据本,我在其中一本收据上开了两张收据给秦连高家属。”但在后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张海华又是另一番说法,“收据上盖的是‘南国市中医院催款专用章’,这种收据适合在外追收病人欠款时使用,由于秦连高欠款是属于先结账后收款的,中医院也没押金单或医疗发票开给他了,但病人家属又要求开收据,作为权宜之计就开给他这种收据。这种收据我一共两本,具体是谁留下的我不清楚,在哪里拿的我记不清楚。”

  公安机关遂调查了张海华的前任追款员梁宏玉,梁称“我于2006年离开南国市中医院时,张海华来接替我的位置,当时我们办了交接手续,我没有用过张海华开给秦连高家属的这种收据,也没有向病人开过任何收据,开收据不是追款员的职责。这收据上盖了催款专用章,催款专用章只能用在一些欠费病人的催款信上,不可能用在收据上。如果去处地收了欠款,我会将现金直接交给财务科的出纳。如果病人还了欠款,也拿了发票和欠条,他还要欠款的收据,我就带他去财务科。”

  在梁宏玉与张海华办理交接手续时,南国市中医院的工作人员沈红英在现场监督,“梁宏玉与张海华按照移交清单点数办移交,移交物品中,我没有印象是否有张海华开给病人秦连高家属的这样一种收据”。

  为了进一步确定张海华所称的这种奇怪的单据是否确如他所说是作为“权宜之计”而存在,侦查人员又传唤了他的下一任追款员董良,“张海华离职时将其手头的一些单据等移交给了我,办交接时张海华列了一张交接清单,没有移交这种收据,我跟着张海华学习时也没有见他用过,而且财务科不允许我们追款员开收据,只能是会计开收据。要是有病人来还钱,如果我们医院已经为该病人开出正式发票,我会带病人到财务科找出纳,一般我不会一个人拿着病人的钱去财务科交钱的,如果没有开出正式发票,那么我就带他去出入院的收费窗口交钱。如果我追回钱了会直接给出纳,没有必要找刘科,刘科不管这事,而且平时也没有病人把钱交给我让我代交的情况。”

  而中医院的另一名负责人员邱达风证实,“按照我院规定,张海华收取秦连高家属29万多元医疗费的事应该要向我报告的,但我印象中,他并没有向我报告这件事情,我不知道他收回了这笔钱,我是在2008年下半年才知道的。我们医院的追款员按规定是不能开收据的,医院也没有这种收据本。催款章是放在医院催款员手里头,只能用在医院的催款文书上面,不可能用在收据上面,不符合规定。”

  中医院财务科的会计彭雅梦也证实,“欠费病人要到我们财务科办缴费手续的,我们绝不会接受1000元以上的大笔金额的现金欠款(主要怕收到假币),我们都拿一张缴费单给病人让其去银行缴费,将银行的存款回执交给我们,我们给病人开出收据。这过程追款员会随同办理,我们的收据一般是由追款员交给病人或家属,同时追款员手里一份病人欠条也会拿给病人或家属。病人缴了余款后我们肯定会给收据的。秦连高病人家属借我们的收据出去比较特殊,写了欠条并且在我作的账上作单独挂账处理。2007年9月左右,医院年底清账,我发现这笔账,以为没有追回,到2008年8月份,经联系到秦连高家属才发现当时的追款员张海华5月份收了这笔欠费却没有拿回医院。”

  这一系列的证言似乎都对张海华很不利。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要解开这个谜团,办案人员只能从这一纸还款证明上着手。

  孙红静是张海华的前妻,两人于2003年结婚,2008年11月离婚。2006年,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海华为了能进入南国市中医院工作,遂隐瞒已婚事实(中医院要求催款员为未婚男性),由妻子孙红静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龙盛航律师推荐进入中医院并得到催款员的工作。但2008年9月初,龙盛航律师被中医院告知,张海华侵占了医院的一笔29万余元的款项,龙盛航遂让孙红静问一下张海华是否确有其事,张海华始终不承认侵占款项,并说其有一份证明,可以证实其把款交给了中医院。

  张海华的朋友吴章节向侦查人员反映说,“张海华跟我说过南国市中医院告他侵占了一笔钱,但他说当时已将钱上交了,现在有人陷害他。”

  到底是不是有人在陷害张海华呢,还是张海华在玩弄障眼法,贼喊捉贼?

  张海华此前在供述中提到,自己已于2007年5月22日早上将从秦连高家属那里收回的近三十万元用鞋盒装着交给了财务科刘春萍科长。但中医院出入院收费处窗口收费员罗琳证实,“我办公的收费窗口与张海华办公的地方隔一个窗口,平时他有什么举动我都可以留意到的。2007年5月22日早上,我没有留意到他手里是否拿一个鞋盒到办公窗口,平时我们规定不能放现金在办公柜台抽屉里,因为很不安全。”其还证实,“平时张海华追到病人欠费一般都是同病人一起来交到我这里。如果病人汇钱到我们医院的银行账户将汇款单给了张海华,张海华拿这个单给我们入账,我们凭此开出按金单或正式发票给张海华让他转交给病人,但不会专门给张海华开一张收据。”

  鉴定机构对张海华所称的中医院开具给他的那张还款证明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该份证明上的公章为中医院的公章,证明上没有检见刘春萍的指纹,公章所盖时间是在手写日期以前。对于证明上没有检见刘春萍的指纹,张海华辩称,“不排除由于案发时间距离鉴定时间太长,几经转手,指纹无法鉴定出”。对于公章盖的时间在手写日期以前,张海华称不知道该写什么时间,这与日常做法似乎也算相符。而印刷品文件检验的鉴定结论显示,该份证明系被告人张海华变造。

  结合该份证明的诸多漏洞,承办人莫黎这样分析道:首先,该份证明虽然盖印有“南国市中医院”的印章,但是该份证明所证明的事实不属于南国市中医院行政公章使用范围;其次,在程序上,该份证明没有使用申请单,不符合使用公章的相关规定;再次,在内容上,该份证明第一段与第二段所使用的数字和括号的字体不同,行间距不同,经鉴定,第一段与第二段倾向不是一次性打印而成。第二段说明张海华已交回款项的文字已经可以证实是张海华自己后来加打上去的,用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张海华提供的该份证明无证明效力。

  该案移送到南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后,在公诉科科长何乐的主持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分派此案,承办人莫黎、刘萌勇挑重担,接下这个棘手的案件,因为大家都知道,该案除了这一纸蹊跷的“还款证明”之外,似乎并没有其他的直接有罪证据。要想证实张海华确实侵吞了这笔巨款,承办人还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两位承办人首先来到中医院,对在侦查阶段提供过证言的几乎所有证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走访,以确定中医院在收费以及开具收据事项方面的流程。此后,针对该案所涉及的鉴定结论,他们又请来打印机方面的技术专家,一同来到张海华曾打印该张“还款证明”的办公室,调查该纸证明上的第一段与第二段是否是一次性打印上去的。

  两位承办人又奔赴南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咨询了文件检验方面的相关鉴定人,对于涉及本案焦点问题的关键书证“还款证明”是否涉及伪造、变造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咨询。基本确定该证明系同一台打印机所输出,最终,两位承办人确定在广东省范围内没有足够技术能力来针对办案所需要的鉴定方向进行鉴定。

  经过多方打听,莫黎得知国内目前这方面的权威鉴定专家只有一位,那就是中国刑警学院的徐教授,于是莫黎在手头案件很多的情况下,忙里偷闲地辗转千里赶赴位于辽宁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向徐教授请教咨询,徐教授虽然有怕被犯罪嫌疑人报复的疑虑,但在莫黎的努力劝说下,他被莫黎的真诚以及对于正义不舍追求的精神所打动,也出于对真理的维护与信仰,最终出具了权威的鉴定,证实张海华声称的南国市中医院开具给他的这纸“还款证明”系其伪造所得。

  最终法院判处张海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海华依旧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

  但莫黎为这个案子所做的一切令知情的刘萌大为感动,他不愧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为了公平正义舍弃小我的优秀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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