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回来,大伙既觉得放松了不少,也觉得累得很,这大概是现代人的通病,不是有个新鲜词叫节日综合症吗,就是说的过节虽然开心,但也累得要命。

  旅行回来后的周一一上班,林蓝就接到何乐的电话,“你通知公安尽快去给王小中做精神病鉴定,他律师刚打电话给我说了这事!”

  林蓝赶紧打电话给公安,说要他们尽快催法医对此案做出精神病鉴定结论。

  好在此次鉴定做得很顺利,周二快下班时,公安就将鉴定结论给林蓝送了过来,鉴定结论显示,王小中并没有精神病。

  林蓝收拾好案卷和相关材料,准备下班,又接到何乐的电话,“上周我跟你说过这周五你跟我去中院开庭,是王小中抢劫案,这次你来担任庭审公诉人,你准备一下!”

  林蓝一听就觉得要命,虽说之前也跟着李樱、韩枫等人出过几次庭,但每次都是作为书记员坐在一旁记录而已,从来没有这么真刀真枪地自己上阵过。每次坐在书记员席位上,一到讯问环节或者答辩环节,林蓝就会想着要是自己来进行这两个环节时,会是怎样的情形?现在终于轮到自己了,她还真是很紧张呢。

  想什么都没有用,她又坐下来打开电脑,准备今晚加班。没办法,周五一大早就要开庭,今天已经是周二了,她只有两天时间,而这是自己的第一次出庭,可不能搞砸了,她下决心一定要把自己的第一次庭开得非常出色。

  她忍住饿,静下心来写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拟讯问提纲。

  周五一大早,她早早赶到办公室,把出庭需要的所有材料都重新翻阅一遍。进法庭时,她看到旁听席上黑压压的人头,粗略一估计,至少三四十人!这让她心里直打鼓。上公诉席时,她觉得腿酸麻麻地直发软。虽说她无数次登台表演过节目,可那是她从小就擅长的舞蹈或歌曲,那对她来说驾轻就熟,但这次却是要跟刁钻的律师过招,而且还是第一次,这可真让她犯难。她紧张得手心都出汗了,高跟鞋不听使唤地趔趄了一下,害得她差点撞到公诉台的尖角了。何乐立马不动声色地轻轻扶住了她的手肘,在她耳边轻声说了一句,“没事,谁都有第一次,我相信你!”

  林蓝深吸一口气,强迫自己镇定下来。王小中被法警带了上来,一脸无辜和怨气地望着公诉席上的林蓝和何乐。而他请的律师同样来自于河南,刚才在法庭外林蓝还跟这位律师打了个照面,但那时她并不知道这就是王小中的律师。

  真上台时,林蓝才发现自己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紧张,甚至她都已经忘记这是她的第一次出庭。首先就是讯问阶段,林蓝依照自己事先拟定的几个问题一一向王小中发问。她在阅读案卷以及准备出庭材料时,特别关注到案卷中的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身上有不少打斗所留下来的痕迹,而林蓝也记得在她和何乐去看守所提审时问到王小中有无与被害人打斗,王小中否认了。所以林蓝决定在庭审讯问阶段将这个问题调查清楚,因为这个情节也关涉到王小中的量刑。

  林蓝用威严的声音问,“王小中,既然你说你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打斗,那么你的下巴、手指、头部是怎么受伤的,你的背包是怎么坏的?”

  王小中显然没想到公诉人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他对此完全没有准备,一时茫然无措地望着他的律师。律师却低着头回避他求助的目光。

  审判长问律师可还需发言,律师摇摇头。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发表公诉意见阶段。

  林蓝用洪亮而很有威慑力的声音宣读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受本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下面依法发表公诉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通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相互比对,清晰、完整的印证出被告人王小中前述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小中对其持刀抢劫并伤害被害人刘钱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人罗玲迅速从16张备选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小中,被告人王小中对作案现场、所抢劫摩托车、被其丢弃的摩托车车牌和挡泥板等、所用刀具均进行了准确的指认和辨认。

  1、关键物证——摩托车

  被告人王小中在供述中称自己抢劫的是一台红色男装摩托车,并且其称抢劫得手后,为避免警察查车而将该车前后车牌都拆下扔掉。而根据证人罗玲的描述称,她在广盛加油站所见外省男青年弃置在加油站的摩托车乃是红色刀仔摩托车,前后均无车牌。此外,根据被害人刘钱伟妻子谭彩梅的证言和她所提供的刘钱伟购置摩托车的发票显示,被告人王小中所抢劫的摩托车确系被害人刘钱伟案发当晚所骑。这有力地证实了王小中确系当晚抢劫并伤害被害人刘钱伟之犯罪嫌疑人。

  2、作案情节分析

  (1)被告人王小中在供述中称在抢劫刘钱伟时不小心被所用弹簧刀割伤了自己的右手小指,而证人罗玲的证言证实,王小中的右手手掌外侧有血。证人王魁的证言也证实,案发后王小中与他见过面,他发现王小中的手指有受伤。

  (2)虽然被告人王小中在供述中称被害人刘钱伟被抢时未反抗,但法医学鉴定结论和DNA鉴定结论证实,在王小中对被害人刘钱伟实施抢劫时,两人之间发生过打斗,因为被害人刘钱伟除了被王小中捅伤了脖子之外,背部、左右手臂、左右手前臂、手肘部等多处均有伤口。证人王魁的证言也证实,案发后他见到王小中时,发现他的灰色背包被划破了约有15公分长,牛仔裤破了几个洞,并且他的头部、下巴、手指均有伤。证人罗玲的证言证实,王小中在广盛加油站加油时并未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肢体上的冲突,他的身上有血迹,并且他开的摩托车上也有血迹,可见王小中身上的伤应是在案发当晚与被害人刘钱伟发生肢体冲突所致。

  (3)被告人王小中在供述中称自己抢劫后曾在一鱼塘边丢弃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自己在高白区中医院体检收费单据一张,收费单据上写明体检费用70多元,而证人陆冠军的证言证实,他曾在自己耕种的鱼塘边发现一张外省青年在中医院的收费单据,收费单上写着70多元的收费报告。

  (4)被告人王小中在供述中称自己实施抢劫后曾跑到一座山的山脚和山腰处,并在此睡觉,证人王魁的证言证实,案发后他见过王小中一面,王小中要求进金属厂洗澡,并且其将身上脏的衣物洗了。证人罗玲的证言也证实,王小中当时上身后背和大腿上都有泥土。

  3、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1)被告人王小中供述称自己抢劫后将摩托车前后牌照、后挡泥板、作案所用弹簧刀均丢弃,后侦查机关根据其指认地点,除车前牌照未能找到外,其余物证均在相应地点找到。

  (2)被告人王小中供述中称自己持弹簧刀刺伤了被害人刘钱伟的右颈部,根据证人颜平的证言,案发当晚,被害人刘钱伟到高白区人民医院求诊时,用手按着脖子进来说被人抢了摩托车,且颜平发现刘钱伟用手按着的位置有血喷出。而法医学鉴定结论进一步证实,被害人刘钱伟系被他人用锐器(如刀等)刺插致右颈部、背部刺创、上呼吸道部分离断、失血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以上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中所反映的情况与被告人的供述皆相互吻合而能予以印证。法医学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致命伤在右颈部,这与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证人颜平的证言也能很好地相互印证与衔接。结合其它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案被告人王小中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王小中构成抢劫罪

  精神病鉴定结论显示,本案被告人王小中无任张精神疾患,也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对自己持刀抢劫并伤害被害人刘钱伟的行为能够清晰明确地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行凶的方式抢劫被害人的摩托车,这说明王小中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以及客观行为。其在本人的供述中也交代当时持刀捅刺了被害人刘钱伟的右颈部两至三刀,且从尸检报告来看,死者刘钱伟的致命伤口位于右颈部,身体的其他多处部位均有伤痕,这充分说明王小中为劫财而采用暴力手段,最终致人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应以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审判长宣布,“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王小中的律师用浓重的河南口音说道,“首先,王小中系初犯、偶犯。其次,王小中从小生活在支离破碎的家庭,他的母亲在他四岁时就因精神病而自杀了,他的姐姐也因患精神病而离婚并多次到医院就诊,虽然鉴定结论显示王小中并无精神病,但他今天发生这种事情也与其精神状态脱不了干系。第三,本案被害人当场并未死亡。第四,王小中还很年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请求法院对他轻判!”

  林蓝则随即答辩道,第一,本案被告人王小中系初犯、偶犯不假,但初犯、偶犯并非法律对顶的从轻情节,况且抢劫并致人死亡这样的暴力型犯罪,其初犯、偶犯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第二,王小中本已找到做保安的工作,且年轻力壮,完全能够自食其力,但其却放弃正当工作,转而携带两把刀具寻找作案对象,在被害人刘钱伟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其狠下毒手,捅刺其要害部位颈部两至三刀,致其死亡。其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

  第三,被害人刘钱伟并未死于案发当场不假,但这与个人体质有关,而不能说明王小中的作案手段不残忍,更不能成为对王小中从轻处罚的依据。根据常识,颈部有颈动脉等重要脉络,用刀刺该部位几乎是必定会引起被害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况且被告人王小中刺被害人部位不只一刀,而是两至三刀。而王小中选择对被害人此要害部位下手,不能排除其伤害被害人刘钱伟的主观故意。

  最后,虽然王小中从小成长的环境非常恶劣,家庭支离破碎,但这不能成为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任张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都是有原因的,但这些原因并非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王小中一听到公诉人这番公诉意见,顿时瘫软在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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