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等回到报社,我才真正为难起来。

    不要以为记者很风光,似乎想写什么就写什么,其实,记者的背后至少会有记者部主任、编辑、编辑部主任、值班总编乃至校对、印刷人员在把关。尤其是新闻监督性质的稿件,一旦出现纰漏乃至瑕疵被人紧紧抓住,还会有来自上级部门的审核与处罚,直至法院的裁决。一旦真的被处罚,不仅仅是记者本人,上述相关人员或全部、或部分肯定要负相关责任。

    事实上,我并不是没有吃过这方面的亏。

    那次是我接到一封群众来信,说“梁山三好汉”散伙了。先说明一下,这“三好汉”并不是宋朝时期在水泊梁山上的人,而是现代人,他们合伙要修一条铁路,并被国内媒体争相报道。不过,第二年就传来他们散伙的消息。经向报社领导汇报后,我被派前去采访,并了解到他们散伙的主要原因,是其中一人被指责“私自吃回扣”,我甚至拿到了相关单位提供的那人的签名“字据”。回到报社后,我连夜写了篇《梁山三好汉散伙内幕》,并且受到版面编辑的肯定和好评。

    稿件一刊登,就出事了!

    实话实说,那人确实写下的是借条,不过,他的这一行为也确实被相关的人视为“私自吃回扣”,并由此导致散伙。可是,那人仍以“借条”为由到报社告我“报道失实”。纠缠之下,当时的总编决定拿掉我的记者身份,以示处分,我只得在报社干了两年杂活,直到现任苏总编正式上任,我才重新回到记者岗位。

    相比之下,此次新闻报道的对象是政法部门的某些人,而且最关键的素材“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没有拿到手,也没有采访到关键性人物,写稿的难度之大就可想而知了。可是,如果不进行报道,也就是不进行新闻监督,那么一旦错误的或有瑕疵的法院判决公布出来,就如同我上述的那次报道一样,受“损”的就不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人,而是其所代表的单位乃至国家形象。

    为难着急之下,我只得主动向苏总编做了详细汇报。当时,把我重新调回记者岗位的就是他。在他到任之初,就明确提出以后的办报思路:加强新闻监督;党报性质,晚报风格;积极鼓励记者多写新闻监督类稿件。

    即便如此,令我感到有些诧异的是,苏总编在听完汇报后的第一句话就说:“我为有你这样的好记者而感到自豪。”当然,工作还是需要严谨缜密地进行。经过探讨后,确定步骤如下:

    第一步,先写一篇中性的稿件,也就是把法庭公开审理的情况,以及各方人士的看法等予以客观地报道;第二步,想办法采访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的问题,最好是拿到一份金玉华的投诉材料,然后以受害人投诉的形式争取发《内参》。

    报道的原则和步骤是拟出来了,但具体工作还是要我自己做。其实,表面化的中性稿件最好写。按照教科书的理论,新闻本来就应该这样写——客观的,按照不带主观意识的本来面貌去写。不过,在此基础上,我认为任何新闻都会带有倾向性,或颂扬,或贬抑,或引发反思等,关键在于“客观”到什么程度。比如,是记者仅仅将自己看到、听到的表面内容写出来,还是通过深度采访把新闻事件的潜在本质挖掘出来?这便涉及到了记者的素质和素材的筛选问题,就如同司法机关最强调的证据一样,查证、筛选好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会对定性、定案具有决定性作用,进而,最终的判决才会体现出客观公正原则,而具体的判决内容则是有倾向性的——不仅要惩戒罪犯本人,还要以此向社会发出警示。

    我最发愁的,还是如何在金玉华案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问题上有所突破,因为就此切入下去,就会把这一事件的深层新闻点挖掘出来。可是,目前想从具体办案的公安方面了解情况是不可能的了,而金玉华的丈夫王建民从开庭后就失去了联系,“中间人”王光明对我也是躲躲闪闪的。最终,我决定还是先按照计划把那篇中性新闻稿件写出来。

    说中性稿件好写也是相对的,毕竟这篇新闻报道会涉及政法部门,因此花费了一天一夜的时间,然后刊登在了《大众日报》农民版的头条——

    (副题)公诉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辩护人:罪名根本不存在。滨海市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金玉华案”

    (主题)罪与非罪成焦点

    (导语)备受滨海人关注的“金玉华案”,在金玉华被羁押近1年后,于8月24日在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公诉人起诉她犯有“挪用资金罪”,而辩护人则为金玉华做无罪辩护。

    (正文)8月20日,本报收到署名金玉华家属的一封来信,信中说:金玉华系滨海市南岸区幸福镇幸福四村的村民,滨海金玉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年37岁。2000年1月26日,她与滨海七彩商城的上级主管部门滨海市勘探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汤天众、滨海市七彩商城代表人穆工梅签定了代理经营七彩商城的协议书。当她投资启动起濒临倒闭的七彩商城后,入住商户达150多家,摊位达500多个,年收入可望近千万元。8月18日,滨海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释放;同年9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解除;同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

    记者旁听了“金玉华案”的审理。

    开庭后,公诉人首先宣读了滨海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金玉华挪用资金罪,由滨海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200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金玉华在任滨海市七彩商城经理期间,擅自将该商城收取的客户保证金1446000元挪用于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缴。被告人金玉华目无国法,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给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2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除数额规定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本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等,所以在相继展开的法庭调查、举证、辩论中,这三个问题成了双方论证的主要内容。

    公诉人对这三个问题的法庭调查、举证、辩论认为:七彩商城是金玉华公司代理经营的,金玉华是金玉华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她理所当然就是七彩商城的经理,既然是经理那么也就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这部分资金是不能挪用的,挪用了就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用这部分资金进行的改建工程支出和组织有奖促销活动,以及还贷、购车都属挪用于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综上所述就应认定为金玉华为“挪用资金罪”。

    金玉华的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辩论中一再论证如下观点:金玉华虽是金玉华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但金玉华公司代理经营七彩商城,她不一定就非得出任七彩商城的经理,金玉华公司派出的七彩商城负责人是王金玲而不是金玉华,金玉华没拿过七彩商城的一分钱工资,七彩商城的花名册上也没有金玉华的名字,所以不能认定她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不是勘探设计院或七彩商城的营业收入,这钱是客户存在这儿的,是客户的,不能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与《刑法》第272条规定的犯罪相混淆;对于公诉人指控的“挪用于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的问题,辩护人一是对“挪用”二字进行了辩解,他认为《刑法》中的挪用必须是非法的、擅自的行为,使用客户交纳的保证金不是非法的,因为《代理经营协议书》上明文规定“七彩商城经营完全自主”,二是改建工程支出、组织有奖促销活动不属于个人使用;三是金玉华公司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而不是《刑法》第272条规定的“个人”;四是《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这里的“他人”可以是非自然人,但此种情况必须是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之后,又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这不适于本案。另外,辩护人对控方认定金玉华挪用资金偿还债务问题也进行了辩解,以期证明与事实不符。

    开庭审理进行了近5个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金玉华到底有罪没罪,此案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稿件发出去了,接下来就是如何找到王建民了,而且必须要找到,因为“本报将继续关注”等于是我给自己设下一个局。

    干记者就应该这样,自己要不断给自己设局,然后再想办法去解局,每解一个局就是一篇文章,直至真相大白。

    我主动去找王光明,却得知王建民又开始东躲西藏了,因为公安仍在到处找他。

    5.

    虽然王光明也很害怕,但这已经不是害怕就能解决的了。在我的督促下,经过一番周折,王光明才把王建民找出来。令我惊喜的是,王建民随身带来一份诉状,主要内容就是反映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的。

    这是一份很长的诉状,我没看完就浑身有些发抖了,虽然按照法定证据说不能予以轻信,不过按照常年的专业文字经验,能够写成这样,要么是亲身经历真实的记录,要么就是一个伟大的文学家的作品。

    随即,我拿着这份诉状找到了部门主任陈中华。这位陈主任曾获得国家级“当代人民好记者”称号,也是一位正义感极强的一级作家。他看后,马上建议以内参的形式发出去。我又去找报社内参编辑部,先是主任,后是副主任,再直接找到责任编辑。一路下来,大家的申请表露出来的都是愤慨,那名责任编辑甚至掉下了眼泪。

    很快,这份诉状的主要内容就刊登在《大众日报》的《内部参考》上,标头是:来信照登;标题是:刑讯副供,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南岸区公安分局个别干警违法办案情节恶劣。

    一般情况下,内参已经发出去了,就与记者无关了,即便是打心底想了解后续的反应,也不能主动去问,毕竟这涉及保密纪律问题。

    大概过了两周时间,早上9点多有人敲门,打开门一看,竟然是王建民、金玉华夫妇,我诧异地“啊”了两声,他们二人跪下去,连呼:“谢谢救命恩人!”事后,我从责任编辑那里得知,那篇内参文章被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做了批示,又经过司法查证和宣判,金玉华被无罪释放了。

    法院的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玉华以滨海金玉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滨海市七彩商城签订《代理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七彩商城的经营使用权交给金玉华公司经营,金玉华公司承担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一切债权、债务。因此,金玉华公司以七彩商城的名义收取客商保证金的行为是金玉华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其法律后果也应由金玉华公司直接承担,以自已的名义使用保证金,并未违犯《代理经营协议书》的约定条款。金玉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合同期限内使用保证金,就属于金玉华公司的内部经营事务,除非金玉华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异议,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其独立经营权。金玉华公司在经营期间使用保证金,还未到退还客商保证金的期限,与七彩商城发生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故被告人金玉华的行为依据法律应认定为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玉华无罪。

    金玉华夫妇进得屋来,先掏出一个大红包,我当然予以谢绝,他们又掏事先写好的大红纸感谢信和红布横幅,金玉华说:“俺俩口明天就去报社,感谢人民的好记者,感谢党的好喉舌。”这件事我倒没有拦阻,一是因为我可以不要利,但这种名为啥不要?我做了这样的事就应该得到名;二是因为这不只是我个人的事,也是报社的事,报社的光荣,没有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我也办不成这样的事;三是因为我希望以此推动新闻监督继续开展下去。

    事实上,金玉华虽然被判无罪并当庭释放了,不过对相关责任人的调查不会一帆风顺。就在我准备对金玉华进行深入采访,以便完成“本报将继续关注”的承诺和职责时,她竟然失踪了!我只得又向王光明“追债”。

    两天后,王光明躲躲闪闪地找到我,说:“徐哥,你猜他俩口子藏到哪儿去了?”

    我问:“哪里?”

    他低声说:“精神病院。”

    我诧异地追问:“为什么?”

    “金玉华虽然被放出来了,不过抓她的那些人还没有被处理,应该是害怕打击报复吓破胆了吧。”

    “在哪个精神病院?”

    王光明说出的地址是滨海市所辖的一个县,金玉华是以精神疑病症住进去的。

    当时,报社还没有专用采访车,我也没有私家车,只能从济南市乘坐长途车过去。精神病医院是一处红砖围墙的院子,院子里全是红砖平房,其中有两排房子的门窗安装有铁网,便是病号房。

    6.

    我先以金玉华亲属的名义向医生了解情况。据她说,金玉华所患的精神疑病症有两种表现:一为患者的描述含糊不清,部位不恒定;二为患者的描述形象逼真。医生的解释与保证并不足以消除其疑病信念,仍认为检查可能有误,于是患者担心忧虑,不安苦恼,进而出现失眠、焦虑和抑郁症状,直至转到精神科。最后,那位医生说:“像金玉华这个年龄不该得这种病,一般是老年人较多,我一直怀疑她是不是真患了这种病。希望你劝劝她最好面对现实,不要总是把自已往病号里整。”我这才明白了,金玉华所谓的病并不是人们平常意识中的那种精神病。

    随后,我来到病房,靠北边有一溜8张病床,床之间放了一些凳子和躺椅,患者和陪床的家属同在这里,很是拥挤。

    金玉华先于她的丈夫王建民看到我,先是惊讶地叫出声,接着脸上显出一种无地自容的神情,背过身去。我清楚在这种地方进行采访,势必会给她带来无尽的难堪,随即与王建民商量到一个僻静的地方去。恰好医院围墙外有一个菜园,王建民认识那位菜农,由此采访就被安排在菜园窝棚里。

    这是我第一次正式对金玉华进行面对面采访。之前的那篇中性稿件,是以我的法庭见闻为基础,不可能与站在被告席上的金玉华对话;之后的内参文章,是以“读者来信”的形式照录照发的,而且是由王建民转交给我。而若要进行追踪报道,对当事人金玉华的采访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对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既可当面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又能进行新闻延伸性的挖掘。

    其实,不论是公诉书还是辩护词,其内容均是以法律条文为基础,而且不会也不允许涉及与罪名不符的“旁枝末节”。另外,即便是急于诉苦的一方,在面对不被信任的记者时,也不会把案件涉及的个人恩怨等完全说出来,特别是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同时,记者毕竟不是法官,后者只要依靠证据和法律条文就能断案,而前者则需要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包括涉及道德层面的内容,以做出全方位的判断。比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虽然辛普森凭借豪华阵容的律师团打赢了刑事官司,但在民事责任方面却输得体无完肤。特别是,记者对当事人进行采访,只是询问,不能搞成讯问,更不能搞刑讯逼供,可又要查明事实,包括旁枝末节……这就是功底问题了。而这里所说的“功底”,既是指采访技巧,也是指写作技巧,更是指记者是否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心。由此,被采访者才能对记者心甘情愿地敞开心扉。

    与金玉华面对面的采访使我了解到许多细节问题,关键是通过直接交流,可以落实我的说服力;通过直接观察对方的表情、举止、语气等,可以增强我的判断力。如此一来,我下笔时就会更有自信心,新闻效果也会随之更强。

    金玉华的记忆、表述、抗风险以及熟练使用法律名词、条文等的能力,确实要高于一般从农村走出来的妇女。比如,她对签约七彩商品城的过程及合同条文的细节,不仅记忆清晰,而且知道如何进行重点表述;她被移送看守所后,曾向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官投诉遭到刑讯逼供,看守所医务室为此给她验伤疗伤,并记录在案;她通过查看《发还物品清单》,发现自己被公安办案人员查扣的私人物品,居然“发还”给了他人。下面是她针对超期羁押的口述实录(有删节):

    2000年8月18日,滨海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将我刑事拘留;9月24日,将我释放;9月26日,又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证件罪将我监视居住;9月29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又以同罪名将我刑事拘留;11月3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我逮捕,其间有两次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001年7月30日,我的案子被移送南岸区法院审查起诉;8月24日,开庭公开审理。

    其间出现了严重超期限羁押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我被批准逮捕后,南岸区公安分局应在2001年2月3日之前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然而,他们直到2001年7月3日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据区检察院说,公安局曾于2001年2月5日向检察院移送,但被区检察院退回要求补充侦查。就算是补充侦查,按法律规定也只限两次,每次只有一个月。另外,我的律师在查阅预审卷宗时,没有发现一份2001年2月5日以后取得的查证材料,这说明公安局根本就没有按照检察院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

    就这样,我先后被关押了518天!我无罪,可整整被关了518天,谁应该为我这个案子负责呢?

    采访结束回到济南,我直接去了报社,请总编先听采访录音,在2.5个小时内,总编先后多次流下眼泪,最后指示我尽快将录音转换成文字。在速录公司,速录人员是一边流着眼泪,一边将录音敲成文字。紧接着,我开始依据采访素材写稿。

    当我将成稿提交给编委会时,又遇到了麻烦。毕竟这种新闻监督性质的稿件会有“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被追责(包括连带责任),因此,编委会成员之间发生分歧,最终集中在“是否发头版头条”的具体问题上,总编也不好硬性拍板,只能折中在“法制周刊”上发表,稿件的标题是《我没罪,凭啥关我518天》。为了稳妥起见,还配发了“律师点评”。

    署名律师的点评如下:

    从金玉华案的经过看,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逮捕金玉华,但在逮捕金玉华之前曾两次变更罪名,一次释放,一次监视居住,二次拘留。这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在受理该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是非常草率的。而公安机关在多次无法以事实和法律证实金玉华犯有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下,当地检察院却依据公安机关的不实证据材料批捕了金玉华,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我认为,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均未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受理本案,而使金玉华蒙冤518天失去自由,并蒙受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上述机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本案金玉华能最终被无罪释放,实归功于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金玉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依据法理及司法解释,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有理有据地为金玉华辩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公正地判决金玉华无罪释放。

    通过未案,我认为,各级司法机关就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认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严格律已,依法办案,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而努力。

    在上文中,那位律师将金玉华的昭雪“实归功于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此言确实不错,因为金玉华案着实体现出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监督机制的实效,包括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过,在我国现行监督体系包括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又可细分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民众监督等。而在金玉华案中,同时也体现出行政监督,如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批示;舆论监督,如我写的新闻稿件,以及内参文章;民众监督,如我对现场群众的采访,以及那位市宣传部副部长的信息反馈等。

    不过,金玉华这件事还没有完。

    7.

    在那篇《我没罪,凭啥关我518天》发表后,经过一番周折,又经一位中央首长的批示,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专案调查组,对在金玉华案中违法乱纪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最终有4名涉案警察受到处罚,其中包括那名蛮横对待我采访的公安分局副局长。

    再后来,我的稿件只获得省级好新闻三等奖,而我个人并没有受到其他表彰。说实话,之前我的期望值是很高;既然如此,同样说实话,我也能坦然接受。但有一件事让我至今耿耿于怀,现记录于此——

    金玉华在被释放的当年春节前两天,特意拉着丈夫王建民找到我,非要请我喝酒。盛情难却,况且事已了结,也就去了。

    酒过三巡,该说的感谢话都说完了,金玉华突然转而对自己的丈夫说:“今天,我当着救命恩人(指作者)的面想问你两件事,你一定要回答我,一定要真心实意地回答我,什么事呢?第一,七彩商城咱还承包经营吗?”

    王建民当即表态说:“当然要,不然我们不就白受罪了!”

    金玉华接着又问:“要的话,你去承包经营,我是再也不干了,真的,我怕了,真的怕了,从此我啥也不干了,从此做一个好妻子、好妈妈。那么,我再问你,王建民,你还要我吗?我是被人糟践过的女人,你还要我吗?”

    刹那间,在座的人都愣住了。

    王建民望着妻子,只吐出一个字:“要!”

    金玉华扑上去,夫妻俩紧紧地抱在一起,嚎啕大哭起来……

本网站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凡发表在网站的文章,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