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陈中华和我这么搞报道,不能不说搞得很扎实,也实在。不过,我心里一直敲小鼓,因为帮农民讨公道、发稿件只是一个方面,如果发了稿件而问题得不到解决,甚至激化了矛盾,那就是费力不讨好了。

        半个月后,我们终于听到了回馈:当地法院执行局到李家村进行强制执行,可是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村主任,只得无功而返。

        即便如此,王丽芳打电话给我说,法院来强制执行在村里引起很大反响,而且来执行的法官亲口表示,一定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尽快将被执行人找到并强制执行。紧接着,王丽芳说要带着村民来济南感谢我们,向报社送锦旗。按照以往的经验,我一再表示不要急,等有了结果再说。

       可是,这一等就等了两个多月,王丽芳带着当初来过的那3个村民找到我和陈中华,并不是来表示感谢的,而是求援,因为那个终审判决依然没有被执行。

        随即,我和陈中华向总编作了汇报,讨论的结果是:作为媒体,该做的可以说已经都做了,至于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只能感到很无奈……随后,我单独给王丽芳谈,总之是一句话:“等过段时间,我和中华再想想办法。”看着他们黯然离去的背影,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又过了半个月,仍然没有结果。我就向陈中华提出再写些东西怎么样,他表示同意,并和我研究决定写两篇采访手记,以言论形式分析研讨这个案子,哪怕对李家村一案起不到作用,也算是我们对相关村民的一种安慰。

        现将这两篇发表于十余年前的采访手记摘录于此,因为后文另有相关记述:

        第一篇:《“父母官”如果有作为,农民讨公道不会难》

        说起这起土地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几户农民承包了村里的经济田,承包期为五年,在承包到三年时,由于按合同规定该由村里负责的机井出了毛病,赶上天旱没及时浇上水,致使玉米几乎绝产,农民要求村里赔偿损失,对承包费进行减或免,村里不同意,还要求预交下年度的承包费。为此,农民在多次找县、乡政府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农民胜诉了,村里不服;二审农民又胜诉了,法院进入执行阶段。从去年5月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就是执行不了。

        本来并不复杂的问题,本来谁对谁错都很清楚的问题,为什么就这么难解决呢?

        “俺们不愿意打官司,一个村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再说大家大都沾亲带故。”原告之一不只一次地对记者说这样的话,“当初,只不过就是个如何执行合同的问题,我们想让村里减免承包费,减多少,免多少可以商量,虽然村里态度挺硬,其实再硬也有缓和的余地。”她认为,如果乡里的领导做做工作,从中间费费心,村里不可能不听。她说,他们多次向乡里反映情况,能找到的领导几乎都找了,起初乡里的态度是支持“村两委”的工作,理由是村委会是村民直选的,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是“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对乡政府是“协助”开展工作。有这方面的规定不假,但这规定也没有要谁不作为呀?法律规定和政府开展的正常的行政工作并不矛盾,解决土地承包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是乡政府职责内的事,这与干扰村民自治是两码事,不能借此而推卸责任。

        据了解,这几户农民在起诉之前曾多次到县里乡上找领导解决问题,乡里接受记者采访的两位党政领导也证实农民确实找了不少次,这两位领导说他们也都同情农民的境况,也曾多次到村里做工作,只是村里不听话,让农民上法院的主意还是其中一位领导出的。问其为啥出这个主意,他回答说,依法行政嘛,如果你认为村里违法了就到法院去告,有理到法庭上说。

        在采访中记者明显感觉到,村民并不愿意打官司,一原告说:“要是乡里能给解决谁愿打这官司,又花钱,又耽误事。”记者问,乡里能解决得了吗?被采访对象包括乡领导都认为应该能解决得了。现在,在农村基层组织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遇到事你推我,我推你,最后推到法院,可谓是一推了之。

        就因为乡里没能有效地管理村里的事,于是农民就起诉了。起诉之后,村里又把矛盾进一步激化:1999年10月8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10月11日村里用旋耕机铲了农民的麦苗。如果说原来村里犯了错,这样一来,村里就完全违法了。但对此事,乡里保持了沉默。一位律师说得好,“你乡里的领导,不用很大的,就一个分管副书记或副乡长在那儿一站,说声不要胡来,不要知法犯法。料他村里的干部还敢胡闹!”想想我们平时处理乡里村里其他事的时候,那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多得很吗,怎么到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时就不作为了呢?乡里一领导则说,这事既然都归法院了,我们就没必要去管了,管多了就是干扰司法公正。这也算是一个不是理由的理由,可恰恰就忘记了那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几十亩地荒着,农民没地可种,整天到处诉苦告状,没法正常过日子。不知那些“父母官”们有啥感想?

        第二篇:《判决后执行若不含糊,讨公道百姓就不犯难》

        1999年12月10日,法院对四户农民状告村委会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四户农民的玉米地减产原因,为村委会未履行提供水浇条件义务所致,判定村委会赔偿原告玉米减产损失共计9980元,赔偿原告被毁麦地等损失12525元;不支持村民缓交承包费的请求。村委会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0年5月18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后,农民们认为“拿到赔偿款、继续承包耕种土地”就是几天的事了。谁曾想,硬是盼了一年多,竟然一项也没能兑现。

        本案原告律师对记者说,律师大都不愿意代理农民的案子,一是赚不到钱,二是即便胜了官司,执行起来也很难。

        另据执行法官讲,他们先后向被告下了两次传票,在被告不到的情况下,也曾三次去村里拘传被告,去了村委会,也去了被告的家,但均无功而返。执行法官一再说,找不到被执行人咋落实执行呢?记者随即表示,到村里采访时,很容易就找到了被告,而且对采访也很配合。对此,那位法官不做任何回答。省高院执行局的一位领导认为,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像这起案子,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传不到,找不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也并不难以落实。从法律程序上讲,要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执行局的最大权限是拘留15天。

        6月初,记者接到原告方打来的电话,从中了解到:执行法官通知原告到法院去和村乡领导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原告按通知的时间去了,结果乡里和村里却没去人;后来又通告原告去协商,乡里和村里去了而原告却没去。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法官和村、乡代表协商了一个解决办法:原告继续承包原承包地,被告赔偿一半的损失,另一半用下半年的承包费抵消。

        原告不接受这个解决办法,6月16日,两名原告代表找到记者说明了他们的理由:一是他们不理解终审判决怎么能通过协商方式进行改动,认为只要判决了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既然能找到他们,怎么就不能强制执行呢?二是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应该解决,比如机井由谁修,耽误了这几季的损失该咋办等。他们最后表示,不讨回公道绝不罢休,不管有多少困难和曲折,他们相信公道早晚会还给胜诉的农民。

        之后,王丽芳又多次给我打电话,请求再帮帮他们。可是,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呀,我十分同情农民兄弟,也十分卖力地帮他们,可始终得不到圆满的结果,真让人难堪得很。

        又过了大概半年时间,我突然接到王丽芳的电话,她的声音里透着从未有过的慌张,几乎是在哀求道:“徐记者快来救救我们吧,推土机正推我们的地呢,我们的承包地被强行征用修路,为了阻止他们,大家躺在推土机前。不好了,推土机要轧人了,快来救救我们吧,要出人命了呀!”

        我在电话里听到了轰鸣的推土机声,也听到农民痛苦的叫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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