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农民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土地主人,土地纠纷和矛盾就不会消除,稳定就不可能实现。

        第二章 着力解决土地纠纷

        1.

        我的电话24小时开机,这不仅是报社的要求,也是我形成的工作习惯。

        妻子有时会埋怨几句:“就你能干,报社又不报销通讯费,干嘛下班了还开机?”

        我就用半开玩笑的话搪塞她:“咱吃的就是这碗饭,如果干不好把饭碗丢了,想多花点电话费还没地方花去呢。”

        话音未落,电话铃就响了。对方是个女士,声音还挺有磁性的,第一感觉是遇上了个能说会道的场面人。她直接就问:“你是徐少林记者吗?”当我回答“是”后,她的声音明显激动起来,“俺要替乡亲们给你反映个问题,行吗?”

        我故意举起电话让妻子听了听,目的是怕她把问题想歪了,然后冲着电话说:“你替乡亲们反映?你能说清楚吗?”

        “就是乡亲们怕嘴笨说不清楚,我呢,上过几年学,相对会说点儿。再说了,都是乡里乡亲的哪能不帮忙呢。”

        “那就请说吧。”

        原来,李家村有一块90亩耕地,作为村里自留的经济田。那时候,还实行着“两田制”,即农民承包的叫口粮田,村集体的叫经济田,后来“两田制”被国家叫停,但村集体仍留有一定比例的机动地。1997年,村里以竞标的方式发包,李永建等四户村民承包了其中的42亩。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提供水利条件。1999年遭遇大旱,村委会尽了很大力进行修井和打井,仍未打出水。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为,李永建等村民的承包地因未能浇上水,玉米减产百分之七十。

        为此,李永建等要求村委会赔偿欠收损失,进而要求缓交下年度的承包费,村委会均不同意。李永建等便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村委会随即以李永建等未如期预交下年度承包费为由,表示要收回承包地,直至将旋耕机开到田头,限李永建等在40分钟内交上承包费,否则将强行翻铲麦苗。当地法院接到村民电话后,当即通知村委会停止翻铲麦苗行为,紧接着下达书面通知:“此案没有终结,原、被告都不能改变合同现状,如任何一方改变合同现状,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但仍有22亩麦苗田被翻铲,12亩耕好待种田被压平。事后,村主任辩称,收到法院电话通知时,已将麦田翻铲完毕。

        不久,在同一块耕地上发生了同样的事情。村民李守义承包了12.4亩耕地,所种玉米也大幅欠收,不过并没有因此起诉村委会。“插曲”发生在李永建等村民状告村委会违约一案上,李守义之妻作为证人提供了有利于原告的证词,并被法庭采纳。随后,村委会也以李守义没交承包费为由,将其承包的6亩麦苗、2亩菜地铲掉,并将已长出很高麦苗的3亩麦种田转发包给别人(日后被新承包者收麦)。李守义遂另案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1999年12月10日,对李永建等状告村委会违约一案,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永建等四户玉米地减产原因,为村委会未履行提供水浇条件义务所致,判定村委会赔偿原告玉米减产损失共计9980元,赔偿原告被毁麦地等损失12525元;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不支持村民缓交承包费的请求。村委会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5月18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关键就在于终审判决之后,村委会不仅拒不执行,有关人员还因此与村民发生了肢体冲突……才有了这个名叫王丽芳的大嫂给我打电话的事情。

        其实,土地纠纷堪称农村地区最普遍也是最辣手的问题,如果说农村财务问题是产生干群矛盾、社会矛盾的主要导火索,那么,土地纠纷问题就相当于一枚随时会被引爆的炸弹,毕竟土地是农民的天,不管种与不种,仍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后底线。仅说当时,有关土地纠纷的投诉几乎天天都有,根本应付不过来,说不烦那是假的。

         于是,我半是安抚、半是敷衍对王丽芳说:“这样吧,你先把有关材料寄给我,好不好?比如,你们的诉状和法院的判决书什么的。等我看了,再给领导汇报一下,然后再告诉你怎么办,好不好?”

        谁承想,王丽芳竟然说:“这些材料我们都带着呢。我们马上就到济南了,先找你反映情况,然后就到省政府静坐去。”

       我一听这话就有点紧张起来,马上说:“那好,我等着你们。如果你们要到省府静坐,那就别来找我了。”

        对方提高了嗓门:“我们就是要先见你,然后再决定是不是去省政府。”

        果然是一个精明且爽快的厉害女子。我匆匆吃了饭,也没敢睡午觉,就跑到办公室等着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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