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峥导演的《我不是药神》火爆上映以来,现实主义题材的电影侵袭了我们整个社交圈,对广大看客老百姓来说,或许超现实主义题材的电影能带来肾上腺素的分泌,但是往往现实主义的电影却能引起共鸣。艺术来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离生活越近,艺术就越不像艺术,而像是生活的镜子了。药神便是如此,仅仅改了一个字的“格列卫”出现在人们的眼前,或许有些人身边有朋友或亲人则更加感同身受,笔者便是其中之一。在小学的时候,无数次捐款也没有拉回同学的生命,难过的同时,笔者知道了这个贵的吓死人的药——格列卫。


电影的情节其实没有太多反转起伏,从开始定义为一个说出“钱就是命”的卖神油的小贩,到为拯救大家砸锅卖铁拆厂房进监狱的药神,其实无外乎归因于人心都是肉长的这句俗话。人的善良会让一个人拥有神性的光芒,这也是人难能可贵的地方。


暂略电影的成功,笔者觉得从身边反馈而来的声音——批评指责的声音,指向了两个方向。一个是瑞迪格列卫的天价:你凭啥这么贵?一个就是公安机关为何一点情面都没有,明明知道是治病良药为何法不留情?


第一点推荐去看一下网易浪潮工作室的文章《〈我不是药神〉错在了哪?》,笔者只想谈一下第二点,也就是走私的印度药与法益之间的冲突。


“凤科大帝”曾于其书封面留下这样几个字,可以说道出刑法人的心声: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诚然,刑法人看这个电影,心中恐怕更多的苦涩和无奈,按照法律技术思维,这类案件当然入罪毫无疑问,就算不算假药,走私普通物品也会入罪。但是,电影中的病人老奶奶的一句话声音不大,却振聋发聩,平湖投石,涟漪不绝。


“谁家能不遇上个病人,你就能保证你这辈子不生病么?……我不想死,我想活着。”所有人都感觉自己的胸口被塞住了巨石,喘气都变得困难起来。作为一个刑法人,笔者考虑的不仅仅是同情和难过,更有疑问:究竟我们规定的这个罪名,它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呢?为什么被保护的人深受其害,深陷囫囵。


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益是国家对药品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假药”的定义很简单,凡是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药品名册上的都是假药,这也就是《药神》中为何印度药被认为是假药的原因。此规定究其根源是为了保护药品安全,保护病人的身体健康,保护国家对药品的监管秩序。电影中程勇走私的印度药并非不能治病,而是侵犯了瑞士格列卫的专利权,所以不能列入药品名册。其实这是理所当然的,2014年,美国塔夫茨大学药物发展研究中心(Tufts CSDD)的报告显示,如今,开发一种新的处方药,平均成本已经达到了26亿美元。新药品的研发如此昂贵,如果不给予专利保护,新药品产品的研发将失去热情和动力。但是法益所保护的公民的各种权益、监管秩序,却让广大患者吃不起药,治不了病,没有了印度药就只能等死,这种法益的保护究竟还有没有价值就值得商榷了。


于是法益保护的问题便随之而来,纯粹的法益保护理论很容易走向极端,大多沦为国家权威主义的帮凶。最初的法益理论诞生于功利主义哲学,主张维护更多人的利益。这很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掉少数人的权利。现代社会的价值存在着多元化,绝对的价值观将导致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一点无需多言。于是现代的法益理论必然是多元化的价值融合,而充当法益保护理论的守望者的角色,笔者认为应当是社会的道德规范。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正是道德伦理规范在闪耀着光芒,虽然这道光芒太过于刺眼而使得大多数司法人员敬而远之,将此但书置于高阁。


法律绝对不是冰冷的机器,或许白纸黑字写下的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实务中的法律当是有温情的,正所谓法不强人所难便是此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殊不知,此条解释的诞生,其背后尽是辛酸血泪,是无数个案中被严苛法律侵害的一个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倘若法律没有温情,倘若法律人的鲜血没有温度,拉德布鲁赫可能要说,恶法非法了。


律师:郑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