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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合伙人律师:郑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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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公司法律事务

政府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  委员

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  会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副秘书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委员

中华律师协会  会员

海淀区律师协会纪处委  秘书长


所获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警示教育先进个人

海淀区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

 

业绩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反贪及公诉部门工作,其间查办及公诉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及其它刑事案件。

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作为团队总协调人,为数十家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政府机关提供民事诉讼、改制、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擅长刑事法律事务,为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良好结果。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    

 

工作语言

中文

 

所获荣誉: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警示教育先进个人

海淀区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


【百瑞律师视点】非法集资参与人就得认赌服输吗?

非法集资虽然具有投资属性,投资者应当对投资资金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清醒的认知,但是非法集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仍应当得到足够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大量投资人因参与非法集资,致使投资资金血本无归,或者大部分不能收回。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笔者的观察,相关利益保护制度的缺失及部分办案机关追赃挽损的不力,也是造成投资者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在这一方面,有关部门不能将责任一推了之。目前在保障投资人权益及追赃挽损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轻罪化倾向。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集资诈骗罪,要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在证据方面往往有较大难度。司法解释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如对于不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往往会存在争议之处。基于这些原因,有关办案部门有时会采用省事的办法,对实际上具有诈骗情节的非法集资行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这样却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2、投资人知情权容易得不到保护。由于大部分案件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人只是被定为证人。作为投资人,想知道集资款的去向及使用情况,但是由于不能阅卷,因此不能准确掌握集资款去向方面的消息。而只能听公安机关介绍情况,但公安机关出于省事等原因,介绍的情况往往极其模糊。

3、追赃力度不够。除小部分非法集资的嫌疑人通过正常经营活动使用集资款外,许多非法集资的嫌疑人对集资款的使用非常任意,如对外放高利贷、任意借给亲友、偿还个人债务等,这里面存在许多洗钱或者合谋占有集资款的问题。但是公安机关往往把精力放在非法集资案件本身的侦查上,对于涉及的洗钱等犯罪问题,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导致集资款被转移,却又无从救济。为了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嫌疑人往往会给中间渠道人员高额的提成回报,这种提成回报属于非法所得,但实际上被追回的往往较少。

4、在资产处置方面消极放任。对于将集资款投资的在建工程等,仅仅是查封了事。缺少将相关资产盘活处置的灵活度。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及的投资者众多,而造成每个投资人的损失动辄几十万、几百万乃至上千万,有些人因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政府虽然高度重视,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不顺及一些人为原因,致使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多从投资人的角度考虑,认真研究相关对策,而不能采取冷漠、消极甚至嘲讽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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