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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和企业家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始于公司的设立,终于公司的注销。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从一开始设立一直到公司的终结都面临着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不到三年,有的企业甚至在设立过程中就夭折了,这是中国民企企业的现状。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家不懂法,没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的冬天异常寒冷,我希望通过我的《文生律师大讲堂》能够为“寒冷”的企业和企业家送去一点温暖。


     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平台和载体,企业家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精英。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成立五年来,为企业和企业家代理了大量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深深感受到企业和企业家成长的艰难,成长道路上有多少潜在的风险。这五年来我也愈发感到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防范非常重要。


     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如果我办理案件,是按照每小时三千到五千元去收费的,我本人代理的企业家犯罪案件每件能够收取五十万以上的代理费。但是一个律师的真正价值不在于挣多少钱,而在于化解了多少社会矛盾,也在于预防了多少企业家犯罪。那么今天,我就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和代理律师这五个方面来为各位企业家解读相应的法律风险和风险防范知识。


    (一)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企业家遇到的最多、最普遍的法律风险。

     1、公司设立风险。股东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如隐名股东的风险。其股东地位往往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其次,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隐名股东难以控制。再有,由于显名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由此影响到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

    2、借款风险。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吕洪民副院长在长春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班介绍,吉林省民事案件借款纠纷已经居于第一位,超过了离婚案件。有的不打借条,有的还款日期和利息约定不明或约定过高,这些都将会影响还款的可能性以及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有的分不清欠条和借条,在借条和欠条的手续上,绝大多数指纹按得不符合法律规范。

    3、合同风险。如签订合同不严谨。福建首富(败诉20亿案例)因为一个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20亿的经济损失。再举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例子,我所王遵义律师代理的四平艾维能源科技公司与辽宁高科能源集团公司于2009年签订《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买卖合同》两份,卖方四平艾维公司,买方辽宁高科集团。价款97万元。合同履行中出现分岐,提起诉讼,四平艾维公司败诉。败诉在签订合同上,合同文本是买方提供的,有两个条款,卖方沒有注意到,或者注意到了,沒有引起足够重视。一个是沒有履行期限,只约定买方提前30天通知卖方加工生产,沒有约定哪年哪月。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第二个是买方临场监造条款,卖方生产之前通知买方,买方届时派员临场监督。本案中,卖方按照惯例,于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开始加工生产,产品完成后便通知买方提货或接货,但对方不接受,一拖就是四年。无奈中四平艾维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卖方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主张,但买方在产品质量方面提出异议,认为该设备已生产出来放置三年多时间,同时生产时未通知买方派人临场监督,质量无法保障。法院支持了买方主张,要求卖方做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可以交付。卖方心沒底,沒同意做,同时又提供不出生产产品前通知买方派员到场监造证据,最后法院以以上两条理由,判决驳回卖方诉讼请求。案例告诉我们,一定要重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一定要有专人把关审查。要重视合同履行中各种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再如2014年1月,我省某国有公司与大连某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合同》,具体方案为:
    某国有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辽宁省大连市,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权结构为:某国有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40%;其他两家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30%。投资公司成立后,将以借款方式从某国有公司引入资金,再将资金投入到其他公司进行经营运作,据此获取固定的投资收益。
    本所律师经查询相关法规,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后,发现该《投资合同》约定内容涉嫌违反国家关于企业间借贷的相关法规。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重点提示如下法律风险:该合同设定了两个借贷关系,一是投资公司以借款方式从某国有公司引入资金,其行为显属企业间借贷;二是投资公司以投资的名义将资金投入其他公司,目的是获取固定的收益,其行为的本质仍属企业间借贷。上述行为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依据国上述规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其借贷合同将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截止目前,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有关案例,人民法院均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判决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当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仍缺乏明确的合法性依据。本案中的投资公司以借款方式从某国有公司借入资金的行为,以及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入资金以获取固定收益的行为,均属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存在难以规避的重大法律风险。
    据此,本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经某国有公司多位领导传阅,为其最终决策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参考。虽然本律师很好地履行了应尽职责,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明确提示了相关法律风险,但集团领导因故最终未能采纳该法律意见,结果使国有资产受到巨大损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均被省纪委已送检察严肃处理。


    该案例说明,合同内容如违反相关法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可谓教训深刻。


    4.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现在这个世界最缺的就是诚信,由于一方当事人不讲诚信导致、不履行合同导致纠纷增多,甚至矛盾激化。


    5.担保的法律风险。长春市汽贸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竟然给一个不认识的同学的朋友担保100万,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连某商会的副会长也轻信朋友的话,“到时候还不上我还”,结果借款人逃之夭夭,副会长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他的朋友也不说我还了。


    6.因公章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有的利用企业公章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私刻公司印章带来的风险在挂靠企业中比较普遍,我们最近受理一起专项法律服务,郭某某私刻挂靠企业的公章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


    7.假冒他人签字的法律风险。如一位企业家未征得妻子同意,将多处房产出售和抵押,企业家的妻子请我们代理之后,经鉴定,公证处上的签字和印章都是由他人代替经我们努力,公证书被撤销,从而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挂靠的法律风险。这在房地产建筑工程中比较普遍,由于企业不具备资质而外借资质,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高,引发纠纷很多。挂靠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个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一是低资质借用高资质,挂靠企业将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不仅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0.婚姻家庭的法律风险。有的企业家养情人、包二奶,导致后院起火,纠纷增多,甚至矛盾激化,酿成人命。


    11.合同主体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法律风险。某房地产公司对同鑫集团负有巨额债务,逾期未能清偿,该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房产抵债。双方签订购房确认书,实为《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以房抵债。但经调查确认,该房地产公司用于抵债房产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具备合法的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资质,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在此情况下,同鑫集团与其签订“购房确认书”,仅为一般债权文书,无任何物权担保效力,同鑫集团无法取得任何的法律保障。本所律师建议拒绝签约,以免发生较大的经济损失。


    12.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2016年7月,某自然人累计向同鑫集团借款五百万元,逾期未清偿。其后,该自然人的债务人吉林省某公司同意以其建设用地为抵押向同鑫集团借款一千万元。为此,三方拟签订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对上述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本所律师经查阅吉林省某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并现场勘查后,最终确认该公司至今未取得土地及厂房合法产权证明的事实,因吉林省某公司至今未依法取得土地及厂房的产权证明,双方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吉林省某公司将无法为其借款提供有效抵押担保,即双方抵押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由此将使同鑫集团受到巨额经济损失。据此,我所律师建议贵公司不予签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上述案例说明,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实现,将极大损害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利益。为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内容前期审核,确认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合理合法,且必须具备可操作性,以顺利实现合同预期目的。


    13. 档案缺失的法律风险。2009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与四冶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四冶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5栋楼房,并承担保修责任。后某房地产公司楼房室内出现漏水问题,急需维修,但与四冶公司多次联系未果,无奈只得委托第三方并支付二十余万元维修费。


    本所律师经查阅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后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为格式空白合同,并非双方实际签署的生效合同文本。据此,本律师提示,如无法提供双方实际签订的生效文本,则某房地产公司向施工方四冶公司主张权利时,显然缺乏有效合同证据支持,由此将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为此,本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重点提示如下法律风险:因兆基公司无法提供双方实际签署的保修书文本,如直接扣留施工方的工程保修金,极易导致被对方起诉的风险,且因缺乏有效的合同依据,我方并无胜诉把握。因此,本律师建议兆基公司选择协商解决为宜,同事特别提示兆基公司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注意对已签订合同进行完整归档保存,以避免不应有的法律风险。


    本案例说明,合同当事人应当重视合同文书的签署及归档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避免因不必要的疏漏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在各家顾问单位领导和部门员工的积极配合协助下,本所律师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有效防止了法律纠纷的产生,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行政法律风险

    行政法律风险是政府和公民、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1.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触犯相应行政法或行政法规。长春某医药有限公司被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长春某医药有限公司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之规定,为张某等人违法挂靠走票,并违法获利四万五千余元元。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并撤销其企业GSP认证证书等行政处罚。


   (风险点在于)长春某医药公司违反行政管理规范,追求违法利益,导致苦心经营二十年的医药公司丧失经营权。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知法守法、行为合法则势在必行!


    2.企业在税务行政管理中会存在法律风险。今年的9月12日晚间,复旦复华公告,其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因为收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将面临2.66亿元的巨额罚款。


    3.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导致的风险。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违法事实)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分公司2015年6月7日从事旅客运输途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3.6万元。行政机关对事故单位处以7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2万元行证处罚。


   (风险点在于)吉林市吉隆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是舒兰分公司的责任主体,对于从事旅客运输的舒兰分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遭受行政处罚。


    4.企业在其产品的价格管理方面也存在法律风险。2009年10月,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串通相关企业操纵绿豆价格,捏造散布绿豆大幅减产等涨价信息,统一价格上涨共识,违反了《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罚100万元。这不仅其他绿豆经销企业也给予了提醒告诫,更是对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敲响了警钟。


    5.来自行政机关错误处罚的风险。南关区工商局依据2009年2月27日颁布实施的《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照明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水、电、气、热费按住宅价格收取”之规定,认定我所顾问单位吉林同鑫(同心)热力集团违法高标准收取物业用房热费,并对两个公司的违法行为分别发出给予40万元和15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告知书。我所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主管价格的国家二级大法,授权市州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两公司应依法执行长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供热定价。两公司以33元/平方米的价格收取物业管理用房的热费符合长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听证之前我所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与长春市工商局法制处、吉林省法制办公室、省物价局进行了依法有效的沟通,最后两个行政处罚案件被南关区工商局撤销。


    再比如,某区政府已批准一企业征地,搞技术改造,但在该企业开始基建后,政府又以城市规划的理由收回许可,把地重新出让给一家开发商,这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此时,企业和企业家就需要法律顾问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最大的风险也是最严重的风险。企业家一旦涉嫌刑事法律风险,人身自由就会受到威胁,甚至导致牢狱之灾,乃至失去生命。随着我们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会更加严峻。在每个腐败的“大老虎”和高官的后面,大都有一个或几个民营企业家,因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至关重要。同时刑事法律风险也会给家庭、亲属、企业带来灾难。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成立五周年的实践表明:企业家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风险:


    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企业家涉嫌贪污罪必须是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含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混合制、股份制企业。如:我们所代理的国际大厦总经理徐某某贪污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某受贿一亿多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我所律师介入了其子徐某某的案件,由于我所的律师调取了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最终其子徐某某被宣告缓刑。贪污罪在国有企业当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2、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目前,国有企业的主体界定非常宽泛。包括混合制、股份制、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工作人员。如:润德集团副总孙某某于2016年7月因涉嫌受贿罪被监视居住,至今没有侦查终结。受贿罪是国有企业家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刑事法律风险。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律师现在提醒在座的所有民营企业家注意,不要以为只有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官员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我们掌握一定权利的民营企业家如果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管理对象的财物同样也构成受贿罪,只不过是前面要加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公安机关认定某知名企业陈某某收受某设计院院长十八万元人民币,经延边州公安局侦查终结,已送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所律师代理后,与检察机关良好沟通,监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没有补充到新的证据,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4、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如我所律师为其辩护的山东籍企业家李某在抚松县经营过程中,向抚松县原县长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行贿罪是民营企业家普遍的、常见的法律风险。我前面已经说过,几乎每个落马的高官,背后都有一个或几个企业家。在我们国家常常会出现“工程上马”、官员和企业家落马、大楼起来,官员和企业家倒下的现象,教训极为惨痛。


    5、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也是民营企业家比较普遍的刑事法律风险。如我所为其辩护的温州籍企业家中信科教设备公司总经理余某某,为获取单位利益,向长春市教育技术设备处长任某某行贿多次、数额巨大,现在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资金短缺、金融形势下滑的前提下,我们的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因此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1)江苏南京企业家费某某在融资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移送到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后因管辖变更移送到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也是经我所律师代理后不懈努力,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后,检察机关决定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2):吉林省某商会副会长刘某某与我省著名企业家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本案纯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山东籍企业家濮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所律师介入后,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采纳意见,第二天即取保候审。

   (4):浙江省嵊州市人大代表俞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嵊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些案例都为我们民营企业家在资金使用方面起到警示作用。


    7、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23号晚上,也就是前天晚上,我连夜接待了朋友推荐来的一位抚松县企业家,因为逃税罪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已经移送人民法院正式进入审判程序。检察机关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滕某逃税二百余万元,经税务机关下达处罚通知书后仍不缴纳税款。逃税罪也是我们企业家和民营企业面临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刑事法律风险。


    8、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家。如我省某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因滥用职权罪,经省纪委查处后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理。


     9、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如通话天保煤矿的重大责任事故中,从天保煤矿总经理到通化矿业集团总经理共十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如我们大家众所周知、轰动全国的天津塘沽爆炸事件、吉林德惠禽业公司大火事件、还有我们的长期法律顾问单位金源家具大火事件等。这些重大事故不仅会使企业家受到刑事追究、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令无辜的百姓和工人遭受人身伤害、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如辽源天人牧业集团霍某因销售伪劣商品给猪肉注水(注水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松原一美容院因销售三无美容产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串通招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还是我所代理的山东籍企业家李某,因犯有串通招投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如某房地产建筑公司董事长在拆迁过程中指使手下将被拆迁人打伤,被追究刑事责任。


    13、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黑龙江省一董事局主席王某绑架杀人案。王某因两次民事案件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心里愤愤不平,遂唆使助理白某将被害人在地下车库绑架,绑架后致死。最终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司机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挂靠被害人李某经营的吉林省某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分公司签署承揽通信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在经营过程中无法支付工程款,遂怀疑被害人李某侵吞其钱款,对李怀恨在心,纠集郑某、张某预谋劫持被害人李某索要钱财。被告人杨某、郑某、张某为实施犯罪准备了手铐、电棍、套帽、胶带等作案工具,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装甲兵学院家属楼一居室内粘贴隔音板、支起铁架子,三人多次跟踪尾随被害人李某。2012年12月3日晚,三被告人在南关区南湖大路万豪休闲会馆发现李某驾驶的途锐汽车,次日早晨,杨某、张某再次来到万豪休闲会馆守候,二人手持仿真手枪、警棍、手铐等工具冒充警察将被害人李某制服、劫持至车内,抢劫银行卡数张、三星手机一部、数千元人民币及其他物品。杨某驾车将李某拉回装甲兵学院家属楼,当晚三名被告人用租用的面包车将被害人李某载至长春市南高速高路路口郊外的墓地上,持木棍将被害人进行恐吓、殴打。之后又在装甲兵家属楼内对李某进行多次殴打。在此期间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虐待行为至次日中午12时许,至被害人李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头面部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至颅脑损伤死亡,系他杀。长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郑某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人并以抢劫罪数罪并罚。

   

    (三)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主要是与打官司有关的风险。

    第一是诉讼时效的风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超过这个时限没有主张权利,一旦对方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就会丧失胜诉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是上诉期限的风险,对于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收到判决次日起15天,对于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收到判决次日起10天,超过法定期限一审判决就会生效,二审法院也不会受理上诉。

     三是申诉期限的风险,民事案件申诉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之内,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是刑满释放后的6个月之内,刑满释放超过6个月将失去申诉的权利。

     四是证据的风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在一定意义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的企业家证据意识不强,不善于收集、保留和保管证据,如我们一个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给对方干了几百万的工程,起诉之后提不出任何能够证明给对方施工的证据,也未保留双方往来的书面证据,法院有心保护最后也无能为力,只好动员原告撤诉。

五是管辖的风险,一是管辖约定不明,不少合同发生纠纷之后管辖不明,发生纠纷后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还是原告住所地管辖没有明确约定,二是约定管辖含糊,我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约定由大连市法院管辖,大连市甘井区法院受理后我们提出管辖异议,甘井区法院不能代表大连市法院,甘井区法院驳回我们的请求后,我们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主张。


    (五)来自代理律师的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家委托的律师素质低下,品行不端,业务不精,而给企业家导致的风险。

    一是不讲职业道德,与对方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将案情泄露给对方当事人;二是唯利是图、挑词架讼,某些律师包揽诉讼,为了收取代理费,如一位通化的企业家找到我们,说一审代理律师保证一定能赢,结果败诉了,又承诺上诉一定能赢,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三是企业家舍不得投入,不舍得多花钱请水平高,能力好的律师导致败诉;四是律师酒后无德,就后误事,头一天晚上喝高了,第二天耽误了开庭;五是律师不敬业,没有树立当事人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不参加法院的听证,甚至把法院开庭的时间忘了,不能按时出庭;六是选择律师错误,民事案件选择了擅长刑事案件的律师,刑事案件选择了擅长刑事案件的律师因此导致辩护效果不好,辩护质量不高;七是轻信“忽悠”型律师,希望得到律师百分之百的承诺打赢官司,几乎是大部分企业家普遍的心理状态。


     二、企业和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提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以上我们列举了企业和企业家五大类法律风险,那么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呢?我认为唯有一剂灵丹妙药、只靠一种措施、一种方法是不能奏效的,必须综合施策、综合治理。

    (一) 企业家要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学法、知法、懂法。

    (二) 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企业家应当有家国情怀,守住道德底线。

    (三) 遵守法律,依法经营,守住法律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四) 提高法律意识。遇到问题不要只想到找关系、找靠山,这是不能长久的,还是法律靠得住。所以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要落实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长期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帮助企业诊断把脉,防范法律风险。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慎选,不能只靠关系,要聘请具备一定规模、能够根据客户不同需求提供不同服务的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律师要品行良好、业务精通、诚信敬业。

   (六) 要建章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让制度成为企业的一把手,用制度管人。

   (七) 走出只有企业需要法律顾问,企业家不需要法律顾问的误区。我们的企业家应当像发达国家那样聘请私人法律顾问,理直气壮的说上一句“有事请找我的律师”。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一生离不开两个朋友,一是医生,为企业家在身体上把脉诊断,防止企业家进医院;二是律师,帮助企业家排忧解难,防范风险,防止企业家迈进监狱的大门,堵住企业家通往监狱的道路,保证企业家一生平安。

    我和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同仁们愿意与各位企业家交朋友,乃至和企业家成为情人关系,如胶似漆,须臾不能离开。最后,祝愿所有的企业家一生平安。欢迎各位朋友经常莅临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做客,在幸福街行走。

    王文生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