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震惊全国、涉案金额高达40亿余元的“717”系列案件浮出水面,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由中纪委牵头、广东省有关部门在南国市成立了“717”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中央电视台、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都作了连续性报道。其中,余亮盛贷款诈骗、行贿、对单位行贿一案,以及中国工行海沅支行、左玉庭违法发放贷款、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受贿、贪污一案是“717”系列案件中的重点案件。在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直接指导下,经过办案人员辛勤努力地工作,出色完成了这两起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任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中纪委、公安部、省检等专案组领导的高度评价。

  方晓检察长迅速指示公诉科成立“717”专案组,专案组成员除了何乐以外,还有凌花、莫黎、罗倩、萧伊、徐琪、王悦。

  自接手该系列案后,方检多次组织何乐等办案人员向省检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并对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觉悟,充分认识办好本案的重要性;二是坚决保证办案质量,完善证据体系,杜绝一切疏漏;三是审查工作要快速、高效;四是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方晓检察长亲自出面协调,由省检指派具有丰富的办理大要案经验的公诉处负责人和业务精英组成公诉指导小组,对出庭支持公诉的“三纲一书”进行指导、审查;还指示在庭审过程中要采用多媒体示证,用高科技手段指控和证实犯罪,充分做好庭审准备,使本案的庭审达到规范化办案的示范效果。

  为了保证以何乐所在的公诉小组顺利开展工作,南国市检察院院党组在人力物力等后勤保障方面予以倾斜,技术科等其他相关科室、部门也积极配合。院领导还为公诉小组调配了车辆,增加了加班伙食补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各种后顾之忧,保证公诉小组全身心投入工作。这无微不至的关怀给了何乐等公诉小组成员以极大的工作动力,增强了圆满完成起诉工作的信心。

  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何乐还多次向省检及专案组领导汇报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经过专案组各级领导的研究、协调,解决了余亮盛案件在定性以及犯罪数额等方面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对左玉庭案件中一起涉嫌受贿1190万的存在重大疑点的问题作出了暂时不予认定的结论。

  在余亮盛案件庭前准备阶段,省检院多名领导多次到南国市检察院专门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并在案件的争议焦点、难点问题上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一是如何认定余亮盛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三是行贿犯罪中余亮盛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四是要重视证据形式的完善。

  这些宝贵的意见为何乐等公诉小组成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及出色完成庭审任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余亮盛案件以及左玉庭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方晓检察长和省检多名领导亲赴法庭旁听,并在庭审间歇适时予以指导,尤其是在庭审的最后一天,一直坚持到午夜庭审结束。领导的关怀给了何乐他们以极大的鼓舞,也让他们深受感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余亮盛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时,省检、市检领导就高度重视,决定组织市院起诉部门骨干力量提前介入该案,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加强沟通,充分发挥合力,提高办案效率。公诉小组介入该案后,立即对该案已取得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多次向省检进行汇报,在省检的指导下,向侦查机关提出数十多条补查意见。主要内容有:一是余亮盛诈骗贷款资金去向;二是余亮盛控制的粤联厂、光华公司等关联企业与各家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及每年贷款余额情况;三是余亮盛控制的各企业的资产审计情况;四是余亮盛向境外转款的有关证据;五是余亮盛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关书证等。

  在左玉庭案件中,何乐等人针对左玉庭对主要犯罪事实不供认这一实际情况,制定了用严密的间接证据链条配合直接证据使用的公诉策略。向侦查机关提出二十余条补查意见。主要有:一、对左玉庭自筹资金购买温泉的款项来源和走向补充调取证据;二、对左玉庭用余亮盛送给他的3100万元投入温泉的资金走向进行核实;三、调取相关证人证言,对重要书证的笔迹进行鉴定;四、对违法放贷部分5.9亿转贷款项逐一进行核实。侦查机关全力配合,在第一时间内完成了补查工作。这些补查工作对案件证据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补查证据为案件顺利侦查终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余亮盛案件移送起诉后,在院领导的鞭策、鼓励下,公诉小组成员分工配合,加班加点,细致深入地进行审查。面对多达七十卷的案卷材料,他们认真梳理,根据各自证明的内容和作用将繁杂的证据材料整理成系统的证据体系,用最短的时间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完毕。经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调,通过一次补充侦查,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本案的成功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成功指控犯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展示公诉人的风采,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何乐率领的公诉小组对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公诉小组充分准备,以临战的姿态把好庭前准备关,积极开展了大量的、全方位的庭前准备工作,力求使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从程序到实体均严格依法办理,使案件达到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把案件办成真正的铁案。

  何乐提出庭审表现要高标准,严要求,熟练掌握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精心制作法律文书和举证提纲。由于余亮盛案件涉及金融、财会等多方面知识,为了熟悉掌握有关内容,承办人查找了大量资料,如有关银行法规、外汇政策、预算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并认真研究,做到熟练于心。

  起诉书和公诉词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影响公诉机关的形象。因此,何乐他们在制作起诉书和公诉意见时,逐字逐句推敲,历经多次修改,精雕细琢,数易其稿,力求规范和准确。

  由于余亮盛在案发前指使其属下财务人员将光华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会计资料销毁,导致本案在审查、认定上的难度增大。公诉小组办案人员吃透案情、认真分析,将繁杂的证据进一步整理、归类,形成完整、严密的举证体系,制作了多达一百余页系统而详尽的举证提纲,为庭审的顺利、高效进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做到庭审时应对自如、胸有成竹,何乐和公诉小组成员加强庭前预测。他们利用庭审前提审被告人余亮盛的机会,充分了解其思想动态,获悉其否认贷款诈骗罪和部分行贿犯罪事实,从而预测其辩解的重点和理由,有目的地将提审和庭审讯问、法庭举证、质证联系起来,制作和完善讯问提纲和举证提纲,为庭审做好准备。

  在开庭前,何乐、凌花、莫黎还将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向辩护人进行了开示,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了庭审效率,并通过和辩护人进行沟通,了解其辩护的要点。并根据本案的特点预测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庭上可能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从案件的定性、事实的认定、证据情况、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准备,并针对这些问题拟定了数十个控辨焦点,写出答辩意见,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为了取得更好地举证效果,罗倩、王悦、徐琪在庭审前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院技术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精心制作了多媒体示证所需电子数据,熟练掌握编程和技术操作,多次与中级法院承办人沟通协调,并进行多媒体示证的实地演示。

  为了防止庭审时出现意外,何乐引领公诉小组成员反复演练,确保出庭工作万无一失。他们一方面对庭审中的各个环节的所有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工,而且对在庭上的规范用语、举止、仪表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拟定了一整套出庭方案;另一方面,对庭前准备好的各项工作反复演练,以达到配合默契,得心应手。

  余亮盛贷款诈骗、行贿、对单位行贿案于2010年9月17日至18日在南国市海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纪委、公安部、省检、省法院、省公安厅等“717”专案组领导及侦查人员参加了庭审的观摩、旁听,中央电视台进行了全程录像。在历时两天一晚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面对外界的压力和律师的刁钻辩护从容应对,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充分展现了公诉语言的规范性、说理性和思辩色彩,从而树立了检察官严格执法的庄严形象。

  法庭讯问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的效果。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把握了两个原则,一是针对性要强,要抓住案件的重点、疑点和争议焦点;二是目的性要强,通过讯问将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展示出来。针对余亮盛对贷款诈骗罪和行贿罪不同的认罪态度,采取了不同的讯问方法。由于余亮盛否认其具有诈骗贷款的故意,公诉人在讯问时就不直接问其主观上的心理态度,而紧紧围绕其是否指使财务人员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是否有转移贷款资金行为、是否非法买卖外币、是否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等方面进行讯问,通过其对这些行为的供述,从而证明其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对于行贿罪部分,由于犯罪事实多,公诉人先通过讯问余亮盛,了解其辩解的重点,对于其认罪的部分由其当庭确认,然后紧紧围绕其辩解的事实部分进行讯问。如对于余亮盛辩解是借款而不是行贿的犯罪事实部分,公诉人就通过讯问让其陈述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冯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双方“借款”的时间,有无签订借款协议,事实上借款有无归还,有无约定还款的时间等,然后质问其在“借款”尚未归还的情况下为何还要主动给予受贿人巨额款项。通过讯问,使余亮盛和受贿人之间钱权交易的本质暴露无遗,其行为究竟是借款还是行贿也已经不言而喻。被告人及辩护人在之后的法庭举证及辩论阶段也不再坚持“借款”意见,而仅辩解余亮盛是被索贿。

  在讯问阶段,公诉人还注意发挥监督职能,对辩护人具有诱导性的发问方式及时反对,并得到审判长的支持,有利于庭审公正、合法地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小组根据庭前制作的长达一百余页、五万多字的举证提纲,紧紧围绕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全案证据采用概括、分组出示的方式向法庭出示,既有逻辑性,又与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相互联系,使得法庭调查得以高效有序地进行。同时,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多媒体示证技术,通过多媒体示证,使控诉证据直观、清晰的展示在法庭上,增加了庭审的公开性,既大大加快了审理进度,又获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对顺利完成举证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证据的证明作用和证明力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公诉人沉着冷静,把握重点,依靠法律和证据予以反驳,同时还注意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辩护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质证方式和意见及时反对,对保证法庭审理公正、合法、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也掌握了庭审的主动权。如对于公诉人出示的有关证据能否证明余亮盛贷款诈骗的故意问题,两位辩护人多次发表重复的质证意见,反复纠缠,经审判长多次制止,仍坚持不改。公诉人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而提醒辩护人注意,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重复的发言应当制止,控辩双方均应尊重审判长的权威,尊重审判长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从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和社会现状发表了公诉意见,并深刻分析了余亮盛的犯罪根源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种种症结,引起了全场的共鸣。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真听取和分析,做好记录,对于具有证据支持的合理的意见,公诉人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认可;对于辩护人那些为了高额代理费而脱离客观事实和证据毫无法律依据的无理辩护,坚决予以驳斥,做到“原则不让,枝节不辩”。如辩护人提出在余亮盛行贿犯罪事实中,有的存在着被索贿的情节。公诉人对此辩护意见当庭表示认可,但同时指出,余亮盛部分行贿事实中存在被索贿的情节,说明并不是余亮盛所辩解的所谓“借款”;虽然余亮盛是被索贿,但由于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仍然构成行贿罪;索贿情节是受贿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但却不是行贿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并不影响对余亮盛行贿罪的量刑。在法庭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始终紧紧抓住辩论的重点,就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余亮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余亮盛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等问题发表意见,有理有据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并综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对辩护人的诡辩进行反驳,松弛有度、破立结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被告人余亮盛在最后陈述时,很坦诚地说,“我知道我自己犯了错误,辜负了家人和员工的期望。我今天要感谢这个专案组的工作人员,特别要感谢今天出席法庭指控我犯罪的这些公诉人们,他们虽然严厉地指控了我,但我不怪他们,因为他们让我知道我真的犯下了太多太大的错,可他们在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对我充满了人情味,给我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充满了人情味!我觉得他们就像是医生,而我就是一个病人,他们所做的工作是为了医好我,医好这个社会,救治更多像我这样误入歧途的人!”

  随着庭审的结束,“717”专案重点案件——余亮盛贷款诈骗、行贿、对单位行贿一案的公诉任务顺利完成。由于领导重视、指挥有方、对策得力,何乐带领的公诉小组出色地完成了任务,向全社会展示了检察官和公诉人的风采,打出了检察机关的声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何乐被南国市检察院记三等功,他所带领的公诉小组获集体三等功。

  值得一提的是,凌花为查出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利用审批环节的漏洞滥用职权、贪污公款的,她带着刘萌在涉案的230多个房产档案里一一寻找,对2300多个印章的交错点进行核对。涉案的光华公司为掩盖罪行已将账本付之一炬,犯罪嫌疑人又一概否认,虽然专案组查出其在澳门有近二千万元巨额存款,但钱的来源及牵涉到的犯罪性质均不清楚。面对大量书证被烧毁的困难,为尽快查清事实,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她多次往返于澳门和佛山之间,有时是早上出发到澳门,当日赶回佛山,连夜对取得的材料进行梳理,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在专案组和澳门有关部门配合下,揭穿了被告人层层的伪装,查实了其收取千万巨款不报帐、并通过地下钱庄转存到境外真相,使得“零口供”被告人在大量证据面前无言应答。最终,一审法院对起诉的指控予以全部认定,以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的成功办理,亦为国家挽回存于境外的近2000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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