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龙年春节刚过,亿万中国人还沉浸在新春的喜悦祥和氛围中。但这天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佛山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南海区检察院等一行检察官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刻,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见证了一个令人无限唏嘘慨叹、充满幸福却又心酸感慨的场面——一个憔悴不堪的中年女子缓步走出刚从加拿大温哥华飞过来的国际班机的出闸口,另一名沧桑不已眼含热泪的中年男子缓缓向其迎过去,这一对中年男女对望几十秒钟后,泪水如决堤的海水一般夺眶而出,两人紧紧拥抱,像是电影和电视剧中描绘的经历了许多人生的沧桑沉浮、几十年不曾谋面的主人公一般,这一幕如此动容和动情的画面让白云国际机场的旅客们深感诧异。让我们将记忆的胶片拉回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

  (一)挪用公款炒股获利,伙同他人分取赃款。

  1957年出生的李某某原担任国有事业单位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1997年7月24日,担任雅迪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格林美家私装饰有限公司的经理李某玉来到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正遇上李某某、林某某、黎某、陈某等人及建设银行的一个职员在一起闲谈。这时候,建设银行职员说起建设银行正在代理发行一支名为“中国泛旅”的股票,说是认购成功的话可以赚到不少钱。大家一听就都来了劲,但因为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国有事业单位,由其直接出面炒股似乎不大符合它的性质,于是在座闲谈的人们就商定由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资,以借款的形式划到李某玉的公司,再用李某玉公司的名义来认购股票,林某某说如果赚到钱就作为单位福利分给大家。

  接下来,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出一张3000万元的支票,李某某在支票上签名确认后交由李某玉。大概两三天后,李某玉将办好的相关手续单据交给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随后,由司机张某开车送陈某、林某某、黎某、李某玉去建设银行交认购款。7月28日,建设银行通知林某某等人说,股票认购成功了。李某玉也在这天将本金归还给了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9月份,这次认购的股票赚了60多万元,李某某、林某某、李某玉、陈某、黎某、张某平分了这60多万元,这些钱由林某某以各人名义在银行开了存折并存了进去,存折交回给各人手中。其中,李某玉的存折是以其妻王某的名义开的。此案案发后,李某玉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为自首,且其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本金,其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0万余元,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04年10月,李某玉被南海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除林某某在逃外,此案分赃的其他人均得到了相应的惩处。除了这宗罪外,李某某还曾在1993年至1997年间,利用其担任某市住房基金管理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单位职员办理有关手续,分多次将住房基金1亿多元以投资名义借给某市一企业集团使用。在借贷过程中,李某某向该企业集团公司经理罗某提出,“公司需要一些业务经费,你们能不能帮忙解决一下?”罗某表示可以帮忙,但希望借贷利率低一些。双方谈妥后,在1994年10月至1996年12月间,该企业集团公司在一些贷款利率较低的贷款业务中,分五次以支票或现金形式支付了154万元的业务经费给某市住房资金管理公司。

  1995年12月27日,李某某在收到其中一笔45万元的业务经费后,马上将该款划到某汽车物资贸易公司,为其情妇购买了一台白色丰田佳美小轿车。其余业务费款项共109万元由某市住房资金管理公司财务科科长林某某收取后,划入“林某某”、“郭某”、“黄岐经营部”等银行账户中使用。2003年9月,李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单位受贿一案而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林某某也在这年去了加拿大,并正准备办理入籍申请,但李某某案案发后牵扯出林某某伙同其挪用公款一案。同时被牵扯出的还有另一个人,这个人就是曾伙同李某某在香港合伙成立公司,将总计约400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基金挪到澳大利亚公司使用的原某市置业公司经理李某祥。

  (二)潜逃澳洲的李某祥,机关算尽反误终身。

  1997年4月,担任国有企业某市置业公司经理的李某祥在广州注册成立了下属公司广州保税区长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1998年6月,李某某与李某祥商量合伙在香港成立中汇有限公司做生意,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由某置业公司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出款项,划到香港使用。1998年12月至2003年7月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借给某置业公司下属公司广州保税区长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然后由李某祥找马某、陈某球、吴某等人帮忙,通过某市的一些贸易等将公款人民币近2000万元兑换成美元和港元,然后划到中汇(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他私人账户,再将约4000万元人民币转往澳大利亚购买别墅或存入其家属账户中使用。

  李某某是在2003年9月27日被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仅仅三天后,闻听风声后如惊弓之鸟一般的李某祥就经香港出境而成功潜逃到了澳大利亚。他的妻儿早在1999年就移民去了澳大利亚。可以说早在1999年李某祥就已成为一名“裸官”。其实,李某祥、李某某两人早在几年前便开始谋划在澳大利亚的生活。而他们联手挪用公款、在香港成立公司、通过多家外贸进出口公司将公款汇往香港、澳洲就是他们为这一谋划目的所作的铺垫和准备。

  外逃到澳大利亚的李某祥过上了奢华的日子,住豪宅、开名车,经常出入当地有名的高尔夫球场,高调且招摇,通过这些资金,他很快成功入籍澳大利亚。他先后为自己以及李某某在澳大利亚著名的黄金海岸购买了别墅3套、名车数辆。几年后,当澳大利亚警方前往李某祥的别墅对其进行调查时,感到震惊不已。

  就在李某祥身无旁骛地在大洋彼岸自由自在地逍遥度日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却在紧急地商讨对策。

  2004年2月,李某祥的犯罪事实已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初步确认并立案,检方认为李某祥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并将资产转移至香港、澳大利亚,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如罪名成立,李某祥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此时李某祥已获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南海区检察院立即通过佛山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检察院请示,提出了协助追逃及协查的请求。

  该案的主要承办人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的检察官和南海区检察院检察官透露,当时中澳两国尚未签订有关引渡条约,广东省检察院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了案情,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李某祥发出“红色通缉令”,同时还在积极地寻找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追赃、追逃渠道。

  2004年,广东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并提出与澳大利亚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亚对李某祥提起刑事诉讼、由当地法院审判并追缴赃款的办案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请示和得知这一办案思路后,立即表示大力支持并积极给予授权,广东省检察院随即通过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驻北京联络处与澳大利亚警方取得了联系。

  2005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提出个案协查请求,调查李某祥及其家属在澳大利亚移民及资产情况。在此之前,广东省检察机关与澳大利亚警方还从未有过如此方式的合作。

  2005年9月,李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这一消息让身在澳洲的李某祥感到庆幸,他庆幸自己身在异国他乡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想着山高皇帝远,中国的法律鞭长莫及,拿他已经没有办法。可是人算不如天算,算盘打得再精也还是百密有一疏。他怎么也不会料到,李某某案结束后,佛山市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仍然在继续对他挪用公款一案进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

  令他更想象不到的是,中澳双方正在谋划追究他的刑事责任。2006年3月,广东检察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向澳方提供了李某祥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双方就如何对此案开展个案协查及相关追赃追逃工作进行了认真探讨。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根据广东省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南海区检察院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对李某祥以洗钱罪立案并展开调查,如李某祥的行为触犯了澳大利亚法律,则由澳大利亚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其非法所得,也将依据澳大利亚《犯罪收益法》进行追缴,追缴的财产在澳大利亚有关部门批准后将返还给中国政府。

  为此,粤澳双方展开了联合调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来到广东,在广东省检察院的配合下收集有关证据。对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的协助请求,澳大利亚警方给予了积极回应,澳方表示不希望澳大利亚成为逃犯的“伊甸园”。

  2007年年初,澳大利亚警方查明李某祥的财产情况,并准备冻结其涉案财产。3个月后,澳警方对李某祥及其家属、李某某的家属在澳大利亚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查封、扣押和冻结了有关物产、书证、物证及银行存款。据澳方提供的资料显示,当时被查封和冻结的财产约630万澳元。同时,澳警方向李某祥发出了拘传令,要求其于同年8月10日出席法庭聆讯,李某祥及其家属等人的护照也被扣押。 2007年7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派出3位警官来到中国广东,调取李某祥挪用公款过程中涉及的境内收款人等16位有关证人的证词。在广东省检察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澳大利亚警方逐笔建立起案件中公款由境内转向境外的证据链,证实了调取的有关银行资料的来源的合法性及可靠性。

  2009年3月,为完善中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手续,简化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广东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又协助澳警方在南海和广州两地约见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证人12人次,签署“作证声明书”、“作证宣誓书”20份,补充证据材料2300多页。在此期间,广东省检察机关与澳警方还获得了香港警方的协助,向原香港中汇公司的财务人员马某调取了证词。

  通过该份证词,办案人员发现李某祥、李某某在香港仍有一笔470多万元港币的存款和持有几支股票。2010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协同南海区检察院成功地将该笔赃款追回,并将股票在市况好转后售出追缴。 2008年,李某祥案移送澳大利亚联邦检察署审查。同年8月,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检察署检察官再次派员来到广东,就此案进行补充调查,完善和细化起诉李某祥所需的证据材料。

  根据澳大利亚审判程序,2009年4月22日至5月13日,由澳大利亚联邦检察官指控的李某祥洗钱案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地方法院布里斯班法庭进行预审听证,以裁定该项指控是否被最高法院接受审理。应澳方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组织有关证人就此案在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进行了远程视频作证。此次预审听证取得了圆满成功,李某祥被裁定进入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接受审判。 在案件刑事程序进展顺利的同时,澳大利亚警方也启动了该案的民事程序。

  2009年11月,在预审听证取得成功后,迫于法律压力,李某祥的前妻黄某等人自愿放弃李某祥转移到其名下的不法财产。2009年11月20日,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首席运营官武安德专门到访广东,将一张面额为400多万澳元的支票移交给广东省检察院。

  2010年10月,广东省检察院将该款折换成382万多美元移交给南海区检察院退还给被害单位。2011年3月,在审判前的关键时刻,广东省检察代表团赴澳大利亚,与澳大利亚联邦警署、澳大利亚联邦刑事检察署等机构就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工作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明确了工作方针与相关部署。

  7月20日至8月31日,李某祥案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广东省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组织包括检察官在内的13名证人在广州通过远程视频向法庭作证。

  2011年9月12日,案件法庭审理结束,陪审团于9月13日裁决李某祥被控9项罪名成立。次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宣判李某祥因洗钱罪被判处监禁14年至少入狱10年,因利用犯罪收益罪违反澳国刑法1995第400章第4条,判处监禁12年至少入狱9年。上述刑罚于2011年9月13日起同时执行,9年内不准假释。被李某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4000万元财产已有近3000万元收缴至国内。至此,广东省检察机关8年追逃的战役终于取得重大胜利,此役是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第一案。

  2011年9月26日,《人民日报》以大篇幅对这一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对于李某祥的归案,参与办案的检察官表示,经过中澳双方长期的努力,最终促成了澳警方对李某祥的立案调查与中澳双方长达5年的司法协助,成功追回了李某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大部分财产,也使李某祥被澳大利亚的司法机关起诉判刑。李某祥案件的成功办结,对压缩职务犯罪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震慑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推动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建议,应积极加强与国外执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更稳定的工作协作机制,才能更好地推进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对携款潜逃国外洗钱的犯罪分子,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阻遏犯罪分子外逃。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内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强资金流动监管,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分子携款外逃。

  (三)丈夫背叛又入监狱,远赴加拿大疗心伤。

  让我们把视线转向对于促使林某某出走加拿大起到至关作用的人,这个人就是林某某的丈夫李某。林某某原本有着一个让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她的丈夫李某萧原本担任某皮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某的下属财务部副经理冼某本系佛山人,后移民香港,其丈夫早年移居加拿大,夫妻俩聚少离多。李某萧与下属冼某因工作关系经常接触,日久生情,这导致林某某和李某夫妻关系紧张而濒临破裂。两人唯一的儿子早在上初中时便出国到加拿大念书,林某某一方面放心不下独自在异国的儿子,另一方面对丈夫的背叛行为感到寒心和无奈,于是在2003年便带着炒股分得的10万元钱出走加拿大。

  1995年11月2日,李某、冼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以向某农行购买外汇的名义套取某皮厂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00万元,私自借给李某持有股份的广东某地产公司南海公司(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前身)使用。

  1996年年初,李某、冼某与刘某生、刘某初等人策划经营房地产生意,达成各自出资、共同开发、盈利分红的共识。四人随后合股投资成立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为了掩人耳目,张、冼二人分别以罗某昆、何某传作为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东。

  1996年5月至1999年3月间,李某、冼某合谋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购买外汇或支付购汇手续费等名义,多次挪用某皮厂有限公司的资金累计人民币近6000万元到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房地产,其中1000万元系李某萧作为股东投资到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1018万余元系李某、冼某作为股东无息借款投资到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3962万多元系李某、冼某私下将某皮厂有限公司资金借给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运作(其中3470万元发生于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前,由广东某地产公司代收)。

  1998年7月,某皮厂有限公司因危房改造,获某市人民政府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李某、冼某合谋挪用该1000万元给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

  1999年1月,某皮厂有限公司因职工宿舍改造,获得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李某、冼某又挪用其中760万元作为股东无息借款给佛山市钻石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

  由于钻石苑房地产项目是从广东某地产公司承接而来,李某、冼某等四人各需按照一定份额出资至广东某地产公司进行补亏,其中李某萧应出资74万余元,冼某应出资37万余元。冼某向李某提出要以虚付某市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手续费形式来套取某皮厂有限公司资金用作两人的补亏款,李某表示同意。

  1998年1月16日,冼某伪造外汇调剂交易单等手续,虚构某皮厂有限公司向某市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800多万美元,需支付调剂手续费人民币111万多元。李某在这份虚假调剂资料上签名批准支付该笔手续费。同时,冼某指使该厂财务人员做假账记载某皮厂已付给外汇调剂中心手续费111万余元。随后,冼某在提取这笔款项的支票存根上将“收款人”一栏填写为某外汇调剂中心,“用途”一栏填写为调剂款,而在支票上却将收款人填写为该皮厂有限公司,用途填写为往来,私下将该111万多元划某皮厂有限公司尾数为1042的账户上(该账户是冼某私下以某皮厂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支行开立,供个人使用的)。

  1998年3月25日,冼某从1042账户上分别划出37万余元、74万余元两笔资金至广东某地产公司账上,用做冼某和李某的补亏款。对于上述两笔补亏款,张、冼两人分文未出。其中,冼某还利用担任某皮厂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便利,以单位名义私设多个账户,供自己使用。

  1999年至2000年间,冼某私自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以某皮厂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获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该中心委托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获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罗村营业所贷款人民币3200万元。冼某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于1995年至1999年间因生意失败欠下的巨额债务等。2002年6、7月份,李某和冼某因涉嫌偷税及非法经营先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8月,两人被广东省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

  2003年9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冼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冼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李某挪用资金数额为6940多万元,冼某挪用资金数额为23940多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两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4年5月,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冼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四)检察官们八年苦劝,慈爱母亲温暖召唤。

  李某某案案发后,佛山市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要求林某某回国接受调查,但她非常抗拒。在她看来,她已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给单位,且目前又身在国外,国内的检察机关已经“不可能把她怎么样了”,顶多只是吓唬吓唬她而已,就是傻瓜这个时候也不会“自投罗网”的。但事实证明,这种想法只是林某某的一相情愿和美妙幻想。

  上文提到,2004年2月,佛山市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曾就李某祥案向广东省检察院递交希望获得澳大利亚警方司法协助及刑事追究的申请,此举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与认同。所以,3个月之后,佛山市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同样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向加拿大皇家骑警驻华联络办公室提出对林某某的协查及追逃申请。但由于中加双方并未签订引渡条约,中方的遣返申请被婉拒了,但该遣返申请也让加拿大警方对林某某的入籍申请提高了警惕,并由此中断了对林某某入籍申请的办理。

  “如果当时不进一步施加压力,从心理上击垮林某某,她不可能主动归案。”南海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但继续施加压力,考验的不仅是办案干警的智力,还有毅力。大家都知道这桩案件短期内不可能解决,且林某某最终能否回国接受调查也是未知数。不过,大家当时没有多想,只是觉得有一丝希望就不能放弃。”鉴于林某某如此抗拒的态度,办案检察官只得故意将底线透露给她,“你如果不回来,我们将建议加拿大移民局向法院提起居留权诉讼。”林某某开始慌神了,此前对于法律并不熟悉的她此时才明白,国内的司法机关并不是拿她没有办法,她现今最为在乎的,也是她留在加拿大陪伴儿子最后的“砝码”就是成功入籍加拿大,但在国内挪用公款炒股的案底却如同梦魇一样时时刻刻纠缠着她,让她感到前路无望、生活无趣,入籍加拿大一事也很可能因此搁浅。

  她这才深感后悔,但悔之晚矣。她仔细权衡着,如果国内的检察机关真的建议加拿大移民局向法院提起居留权诉讼,那么她将不得不面临耗时费力、耗资巨大的移民官司,这对于一直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过着拮据清苦生活的她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火上浇油。“中国的官司还未解决,会不会再惹上移民官司呢?”林某某在思考、在犹豫,越想越没底。而加拿大皇家骑警也来过广东,了解到林某某隐瞒自己在中国的犯罪问题,遂决定不予批准其合法入境与入籍的申请。林某某的精神时常处于高度戒备和紧张的状态。她担心电话已经被监听,所以她渐渐地也不再跟朋友们联系了。这样“画地为牢”的举动让她在加拿大的生活圈子和交际圈子压缩得只剩下她自己,形单影只,到最后,她每天只能跟儿子说说话。

  为了避免再惹上其他的麻烦和是非,她非常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生怕有什么纰漏。这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的生活状态导致她慢慢变得非常敏感而多疑,警觉而防备,并开始出现了神经衰弱、高血压等病症。考虑到案情特殊,广东省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经过多次协商、研究后认为,不能一味对林某某施压,应当“软硬并举”,既让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又让其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文明执法,使其摆脱心理障碍,早日回国接受调查。

  在接下来的8年中,虽然广东省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与南海区检察院的领导和承办检察官几经变换,但三级检察院的领导和承办检察官从未放弃过对林某某一案的追查,也从未遗忘过加拿大温哥华的那个漂泊孤独的灵魂。考虑到林某某的所有亲戚都在国内,只有她和儿子独在异乡,每逢佳节倍思亲,检察官们在逢年过节时都不忘打个电话问候林某某,得知她还有个年近八旬的老母亲在佛山南海老家,老人视力严重下降,买菜、做饭等日常活都要靠手来摸。

  为了关爱和安慰这个孤苦无依的老人,广东省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一有空就会去陪老人家聊聊天,听她讲讲林某某以前的事情。通情达理的老人家觉得自己的女儿只是一时糊涂犯下了错误,但她觉得女儿犯下的应该不是大错误,只要女儿能回来跟国家、跟政府、跟司法机关交代清楚自己的行为,就不会有什么大碍。所以她一直都特别希望女儿跟外孙能早日回国来跟她一起生活。这么多年来,她一直都在担心女儿和外孙独自漂泊异乡的生活。面对检察官们的耐心、关怀与诚意,林某某的母亲感动得热泪盈眶,这些感动都通过林某某的母亲用越洋电话传达给了一直忐忑不已、犹豫不定的林某某。

  林某某事后回忆说,与她通过电话的检察官们让她感觉到他们是值得信赖和信任的。他们敬业的态度和专业的精神,他们温暖的情怀、温和的话语,对于她那颗常年动荡不安的心来说是一种莫大的慰藉。他们可以为了说服她而这么多年来一直耐心地做她的思想工作,关心她和儿子的生活和处境,向她详细介绍国内的法律、政策,分析法情法理,设身处地地帮助她权衡利弊得失,却从不给人高高在上的感觉,一直都很实事求是、实实在在地跟她沟通交流,从来没有胡乱对她许下过承诺。

  2011年9月,在广东省检察院的直接部署和指挥下,佛山市检察院、南海区检察院通过中澳司法协作在澳大利亚成功追诉了住房资金管理系列案中的另外一名重要人员李某祥。这一消息对林某某的思想震动很大。她原本认为逃到外国,加入外国的国籍,国内司法机关就不能拿她怎样了,但看看已经加入澳大利亚国籍的李某祥照样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反而依照国外的法律判得更重,看来逃到天涯海角都无济于事呀!检察官又加强“攻势”,进一步告诉她,国内正在开展“清网行动”,如果她能尽早回国自首,就会得到更多从宽处理的机会和加大从宽处理的概率。林某某听后,情绪波动更大了,她在仔细权衡得失,分析利弊,去还是留?这是个问题,也是个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她开始动了回国自首的念头。

  经过充分讨论分析,佛山市检察院和南海区检察院相关领导认为,当面劝返林某某的时机已到,于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批准,南海区检察院检察长、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负责人和佛山市检察院反贪局领导组成劝返工作组,准备飞赴加拿大与林某某见面。为了进一步和林某某拉近距离,坚定其回国的念头,检察官在临行前不仅准备了南海的画册资料,而且到林某某家里拍了很多照片,还录制了林某某母亲的一段视频。

  (五)相约加拿大温哥华,疏通思想成功劝返。

  劝返林某某回国归案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临行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领导还对劝返工作组成员说,“中国驻加拿大的参赞会协助你们的。”并且对劝返组成员再三叮嘱,“要注意照顾到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留意她的人身安全,防止她自杀。要对她强调,若能回国自首,根据法律规定,对她从轻处理是肯定的。”2011年12月12日,劝返工作组成员飞赴加拿大温哥华。到达加拿大后,劝返工作组成员首先与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拿大皇家骑警取得了联系。加拿大皇家骑警征求劝返工作组成员的意见,“你们是去林某某家里调查情况还是把林某某叫到警局来?”劝返工作组成员仔细商量后决定去林某某家里看看。

  12月13日上午,在两名加拿大皇家骑警的陪同下,劝返工作组前往林某某位于温哥华市四十五大道的公寓与其会面。林某某住的是一套公寓,地处温哥华郊区,七八十平方米的面积,显得较为简陋。她本人看上去50多岁的年纪,显得憔悴苍老。两名加拿大皇家骑警首先告知林某某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其说明了劝返工作组成员此行的目的。劝返工作组成员首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林某某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立功、主犯、从犯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等最新的法律政策。对于劝返工作组成员的到来,林某某起初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戒备心,态度上比较抗拒,不太情愿接受劝返工作组成员的劝导。而且林某某想到自己与丈夫感情不好,如今丈夫又在狱中服刑,所以就更不愿意回国。她对劝返工作组成员说,“儿子是我唯一的希望!”

  她儿子在1998年就被送到加拿大读书,现在温哥华一家银行工作,每个月税后工资大概2000多加元。她当年去加拿大时也没带多少钱,就带了当时她伙同李某某、李某玉等人挪用某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金购买股票而分得的10万元钱。她告诉劝返工作组成员,这10万元钱她在加拿大一直都留着没花。母子俩就靠儿子的那点收入生活,日子过得很清苦。劝返工作组成员决定以她儿子作为突破口,以期做通她的思想工作。

  “你不考虑自己,也要考虑考虑你儿子的状况呀,他因为有一个有犯罪记录的妈妈,连温哥华市区都不敢去。”听劝返工作组成员这样说后,她痛哭流涕,抱住儿子说,“妈妈连累了你!”劝返工作组成员还了解到,林某某居住的公寓周围有很多的华人和中国人,这些人都或多或少地知晓她在国内有犯罪记录,所以大家都不敢过多与她接近,她就只能跟儿子说说话。平时她就去街道、社区做做义工,她做这些更多地是为了接触人。长期的精神紧张导致她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在劝返工作组成员与之谈话时,她显得有些精神恍惚,逻辑性很差,往往一句话会重复很多次。让劝返工作组成员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她有些绝望地总是重复着一句话,“我时日不多了,死在加拿大算了!”她怕劝返工作组成员是来骗她回国的,她和儿子对法律都不是很懂,在加拿大请律师又很贵,于是劝返工作组成员建议她买书看或上网查国内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劝返工作组成员见林某某思想上有所动摇,决定“趁热打铁”,明确告知林某某如果现在自愿回国投案自首,就可以依法对其最大限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与此同时,广东检方在国内也积极联系林某某的丈夫李某萧(此时李某萧已经出狱)。眼见着劝返工作组成员苦口婆心地劝说,又想到他们不远万里、不辞辛劳地真诚劝返,再考虑到国家最新的法律政策和检察官们入情入理的剖析,林某某深受感动和触动,她似乎已经深刻地意识到,如果再拖下去,受累的不仅是她,还有她最在乎的儿子。林某某当即向劝返工作组成员表示了归国的意向,并约定2012年2月21日从加拿大飞抵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处理。在回国的艰难决定终于作出的一刹那,劝返工作组成员感觉到林某某的情绪很是激动,她马上在加拿大的公寓里忙碌起来——她在做曲奇。

  2月21日,她带着做好的曲奇登上了回国的飞机。劝返工作组成员跟她开玩笑,问她:“你这盒子里装了什么?”她居然也开起玩笑说,“不告诉你。”劝返工作组成员惊喜地发现,她在飞机上的精神状态与在温哥华公寓里时很不一样了,此前的她几乎不会笑,总是一脸愁云惨淡,记性也很差,但在回国的飞机上,她思想上一直紧绷的弦放松了,表情也丰富和轻松了许多,会笑了,而且居然还记住了劝返小组成员的名字。

  经过十几个小时的飞行,飞机终于抵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在走出出闸口并见到其丈夫李某萧时,两个人都很激动。她一直认为丈夫在国内被判刑入狱,也从没想过自己还会回国来,所以她没想到夫妻俩今生还能再见面,她更没想到丈夫会来机场接她。她很激动地对检察官们说,“非常感谢你们!”广东检方早已安排好一辆普通车辆等在机场门口。林某某夫妻俩上车后,她一直都在笑,显得轻松自在,完全没有了以前心事重重的样子。夫妻俩被送到南海区检察院,她将当年带出国而又分文未花的10万元钱当场交给了南海区检察院。检察官们对她投案自首的行为作了笔录,因为考虑到她坐了十几个小时的飞机,很是辛苦疲劳,而且夫妻俩这么多年后再次重逢,检察官们办完这些后就马上安排普通车辆送他们夫妻俩回家团聚了。

  从归国途中直到检察院,检察官们一直没有给她戴手铐。“可以说这些细节的考虑都是从司法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也是我们鼓励自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好体现。”办案检察官表示。事后,笔者采访了劝返工作组成员,“在您看来,林某某案与李某祥案有什么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劝返工作组成员表示,“相似之处就是这两个人都在李某某案发之后离开了中国,只不过一个去了加拿大,一个逃往澳大利亚。不同之处在于,李某祥是适用逃往国法律因而被从严追究的典型,林某某是被劝返回国接受法律惩处的,这算自首,算是可以从轻追究的典型。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来说,这两个案件都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从追逃的角度来说,这两个案件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林某某劝返案是佛山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成功追捕追诉外逃人员的缩影。之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已成功使3名分别潜逃美国、越南、澳大利亚的职务犯罪人员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有效地挽回了国家损失。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处工作人员表示,“林某某的归案,使检察机关在通过国际司法协作开展境外追诉、请求遣返等方法之外,又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佛山市检察机关开展境外追逃追诉方面的做法,对企图潜逃境外、一走了之的犯罪人员将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六)“裸官”外逃现象严重,创新执法追逃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网站曾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精简版本。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人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近年来,由媒体曝光的腐败分子外逃或将资金转移境外的腐败分子潜逃境外,其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具体来说,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越南、缅甸、菲律宾、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向往的“乐土”通常是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在这些国家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腐败子女村”。

  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国家证件的,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有相当多的人通过香港中转,再逃到其他国家。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也被一些贪官看成是“庇护所”。

  从外逃人员的级别构成看, 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厅处级干部逐渐增多。 外逃的贪官过去大多是级别较低的官员, 而近年来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逐渐增加, 如云南省原省委书记正部级官员高某, 海南省财税厅原厅长刘某苏等。从外逃人员的职业分布来看,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所占比重较大。据有关方面统计,这些人占了携款外逃总人数的70%以上。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由官方媒体曝光的腐败分子外逃或将资金转移境外的典型个案举不胜举,如温州市原副市长杨某某外逃美国,贵州省原交通厅长卢某某外逃斐济,厦门市原副市长蓝某外逃澳大利亚,河南省高速公路公司原总经理童某某外逃美国……

  仔细分析这些出逃案例,官员出逃通常循着这样的轨迹: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国际司法合作力度不断加大的高压态势和趋势使得腐败问题备受关注,腐败分子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有如过街老鼠,其潜逃空间和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乃大势所趋。所以贪官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还是逃不出法律的“神掌”,无论走到哪里也不能心情愉悦地享受生活,心无旁骛地欣赏美丽的风景,因为他们始终带着不光彩的“标签”,背负着沉重的精神包袱。通常,他们都有如惊弓之鸟,过着寄人篱下、仰人鼻息、一有风吹草动就心惊胆颤的“糟糕”生活。

  2010年年初,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外交部等17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近几年已经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云南等10个试点省(市)将开展建立省级防逃追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曾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腐败分子外逃的问题,大力开展境外的追逃和追赃工作。防逃网络正在逐步建立,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腐败分子利用外国投资移民政策获取身份、转移赃款等问题加强了防范工作。下一步将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登记备案和证件集中保管的制度;加强资金监测,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将腐败分子缉捕归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莫世健认为,赖昌星案以其涉案金额和层级已经成为外逃经济犯案件的风向标。赖昌星最终被遣返,具有象征性影响。这不仅将宣告那些外逃经济犯即使套上“政治犯”的外衣,也不能逃过司法审判,对那些准备外逃的贪官无疑更是当头棒喝。而且赖昌星外逃十多年最终仍被遣返的下场,就是告诉那些准备外逃的贪官“此路不通”。而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编,作为第五编“特别程序”,其中专门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一章,来应对潜逃和自杀的贪官,追缴其所携带和隐瞒的违法所得的财产。这一程序的设置意味着,即使贪官外逃或者死亡,不能到庭受审,其违法所得仍有可能被没收,在反腐败方面具有非常积极的标本意义。治理贪官外逃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防微杜渐,堵住漏洞,因为当外逃既成事实后,追回损失和追究外逃贪官的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要远远高于预防所付出的成本。防范贪官外逃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管理、加强管理。比如,官员出国审批手续监控机制,官员财产资金异动预警机制。另外,还应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严格执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公示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大大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李某祥被成功追诉一案至少有以下几点可供借鉴:首先,中外联手,并在外国成功追诉外逃贪官;其次,适用逃往国法律成功追诉贪官;最后,用远程视频作证指控贪官。中国政府一向严厉打击贪官外逃。国际上,对于打击外逃贪官最有力的办法就是引渡。但是,引渡受制于种种外在条件,其实颇为不易。首先,引渡通常需要签订双方引渡协议。然而,截至2009年,我国仅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主要是我国的周边国,如泰国、蒙古、柬埔寨、菲律宾等国家,并不包括外逃官员的潜逃“圣地”,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其次,引渡往往要受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原则的制约。另外,我国常通过请求外国政府遣返,但这要以非法移民为前提,像李某祥这样的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的贪官,是不可能递解出国的。而且,递解出国要经过听证等一系列费时费力的程序,像赖昌星的递解出国花费了12年的时间。综合分析上述几种客观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通过中外执法机构联手,利用外逃贪官所在国的法律来追究贪官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就是拓宽打击外逃贪官的有效途径之一。从对李某祥案的追诉情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是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李某祥立案侦查,但澳大利亚法院却是以洗钱罪对其宣判,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律并不能在外国法院适用。这种方法同样非常有效,这不仅对李某祥进行了刑事惩罚,更重要的是他转移至澳大利亚的4000万元财产已有近3000余万元被追回。而实际上,利用这种办法来打击贪官,以前也有过先例,例如,经过中美执法机构的合作,2001年开平银行贪污案的主犯许超某、许国某、余某某被美国法院判处了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其中余某某还自愿同意被遣返回国受审。不过,此次的中外执法机构合作更深入了一步,中国检察机关首次组织有关证人进行了远程视频作证,为澳国法院定罪提供了有力证据。

  【警示与戒鉴】此次,中国与澳大利亚警方、加拿大警方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李某祥和滞留外国不归的林某某,再次向外逃贪官和潜在的腐败分子表明了坚决打击贪腐犯罪的决心,严正告诫各级官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哪怕你逃到天涯海角,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将织就天罗地网来追究贪官的责任,追究外逃贪官的方式将越来越多样化、渠道将越拓越宽。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专门新增的章节使司法机关对付外逃贪官又增加了一把撒手锏。

  1、应加大对“裸官”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相关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

  2、进行全面深入的严格检查和调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裸官”偷偷转移财产。

  3、应切实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重要岗位的公职人员、大型国有企业、金融、证券领域的管理人员要加大监管,从财产申报、家庭成员情况的备案到因公因私出境的管理措施等方面,都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严格执行规定并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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