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佛山市禅城区警方接到报警,某地税局副局长冼某下班时在单位门口被一名陌生男子捅了一刀,凶手当场被抓。一个星期以后,凶手指认了雇佣他的幕后真凶,那就是何某某,何当即被警方控制。令人诧异的是,这并非是唯一一起与何某某有关的雇凶伤人案。这一年早些时期,何某某就曾出资雇请周某泉伤害过被害人郭某某、周某,破坏过受害人霍某贞的财产。那么何某某是何许人也?她为什么要雇凶伤人呢?


  (一)系列雇凶伤人案,幕后真凶露真容。

  得知何某某被捕的消息后,某镇的大款们都慌神了。一不锈钢厂负责人说,“我连忙到邮政储蓄取款,但工作人员告诉我,我所持存折是假的。我赶紧给何某某打电话,追问自己几百万元存款的下落,结果她的手机一直关机。”

  佛山市专门成立了由检察院、纪委、公安、邮政以及金融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的“809”专案组。

  何某某的家就在某邮政支局不远的供销社2号楼,建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显得很是陈旧。案发后经常有储户到她家追讨存款,甚至有人砸门窗试图冲进她家。因不堪骚扰,何某某的父母家人已经躲了起来。

  何某某的一位律师在看守所和何某某有过一席交谈后,打消了继续为她做代理律师的念头,“案件影响太大了,如果我帮她辩护赢了官司,不知道有多少储户会来找我麻烦”。

  在某镇,“何某某”这个名字几乎无人不晓。某邮政支局被某地税分局和中国银行某营业网点等金融行政单位包围着,四周又散布着许许多多的铝材厂、不锈钢厂等,“随便哪个厂的老板都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身家”。

  据查,2006年6月,何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矛盾,遂出资雇请周某泉(已判刑)报复伤害郭某某。同年7月17日15时许,周某泉指使“海峰”(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某镇一学校路口持刀将被害人郭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6年7月,时任佛山市邮政局储汇局副局长的被害人周某负责储户的投诉调查,何某某因讨厌周某,即出资雇请周某泉报复伤害周某。

  同年7月27日13时许,周某泉指使方某某(已判刑)纠集周某华、刘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金兰新村三座楼下持刀将被害人周某捅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损伤程度属重伤,并致七级伤残。

  2006年7月,何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冼某说她坏话,遂出资雇请周某泉报复伤害冼。同年7月22日,周某泉指使“海峰”殴打被害人冼。同年8月1日8时许,周某泉应何某某的要求,再次指使方某某纠集周某华、刘某等人持刀将被害人冼捅伤。经法医鉴定,冼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6年7月,何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与被害人霍某贞发生矛盾,遂出资雇请周某泉报复霍某贞。

  同年8月7日,在周某泉、方某某的指使下,麦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在佛山市禅城区某大厦停车场将被害人霍某贞驾驶的宝马牌小轿车的前挡玻璃砸破。经鉴定,该前挡玻璃价值人民币5162元。


  (二)澳门行误陷赌局,优秀骨干难回头。

  何某某,佛山市某镇人,16岁进入当地邮政系统工作,2001年2月起担任某邮政支局局长,同年7月调至市邮政局营业分局任职。

  2003年4月至2004年11月,调任某区邮政局大客户经理,2004年11月至2005年12月,调到某区邮政局客户服务中心当管理员。2006年1月至羁押前调到佛山市通信发展总公司某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她曾一度被视为内部提拔的骨干,也因为业务出色和女强人性格而成为佛山邮政系统的标兵。在案发前的10余年间,何某某曾获得各级邮政系统荣誉表彰嘉奖共计18次。

  某镇一直是全国著名的不锈钢制品专业镇。据知情人士介绍,在前些年,何某某一直帮助丈夫从事不锈钢生意,积累了至少几千万的身家。这样一个家境优越且堪称优秀的骨干标兵究竟为何会走上非法吸储以至雇凶伤人的堕落之路呢,这得从何某某的澳门之行说起。

  自1999年开始,何某某就到澳门赌博。2002年,已经升任某邮政局局长的何某某认识“叠码仔”黄某骅和蒋某华(另案处理)后,去澳门赌博更为频繁。黄、蒋知道何在邮政局工作,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就经常借赌资给何。

  在此期间,何通过蒋某华认识了蒋的女朋友林甲和林的哥哥林乙(另案处理),林甲经常叫何去澳门赌博。至2003年,何某某欠赌债共计400多万元。

  当时,林乙、林甲向何宣称他们控制有两个公司,分别是香港新兴投资公司和香港丽新公司,其中香港新兴投资公司和珠海某集团公司共同在高明港口买了一块地,成立佛山市高明中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中储公司);香港丽新公司要开发电视城,另外有许多其他项目如石油、电厂等,很快就会有收益了。

  如果何将资金投资到这些项目中,短期内就可获取巨额利润。林乙说可以以10%的高息向何借钱,也可以共同投资赚钱。

  何某某为了急于偿还赌债,就答应林乙筹集资金,与林合作。何某某在和代理律师交谈时表示,这只是部分吸储资金流向。这位仅见了何某某一面的律师对自己的代理人印象深刻,“她很泼辣、凶狠,办事果断,是个有野心的女人。她对我说,我对钱不感兴趣。对她而言,整个邮局在她的掌控之中才是让她最为得意的”。


  (三)物色同伙并合谋,许高息非法吸储。

  欠下巨额赌债的何某某走投无路了,于是她便打起了自己手中握着的权力的主意。2003年初,任某邮政局大客户经理的何某某开始寻找“合作伙伴”。她看上了比自己小10岁、时任某邮政局营业总台值班长的陈某丽。两人在邮政局的办公室多次密谋商定:以某邮政局的名义对外高息吸存资金,先存入邮政局开设在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公账户上(以下统称113账户),然后利用邮政储蓄监管不严的漏洞,由陈某丽违规使用“无折取款”、“挂失密码”的方法,冒充储户提款,将高息吸存的资金从113账户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获利。

  商定后,从2003年9月开始,何、陈二人一方面利用其社会关系,以完成邮政储蓄吸存任务为由,许以每百元(下同)月息4—10厘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游说储户通过她们到某邮政局存款。

  她们的一切行动都打着邮政局的幌子,比如对外派发“到邮政存款有高息”的传单,还发布信息,许诺给介绍人在吸存资金中提取2—3厘的利差作为回报。她们的行为很高调,大张旗鼓,轰轰烈烈,业务也就源源不断。

  储户一开始大多存定期,有1年的,2年的,发展到后来,只存1个月,甚至一星期。而最早存钱的那批储户也确实拿回了本金和高额的利息,口口相传后是更多储户疯狂地加入。很多单位负责人不惜冒着挪用公款的风险,一些私营企业主甚至将工厂的工人工资都存进了邮政储蓄。

  2004年6月份以前,何、陈吸存的资金,均按照邮政储蓄正常的存款程序办理:先由储户在某邮政局开户,存款按照正常的储蓄程序在邮政储蓄的前台完成,储户的资金通过113账户,存入邮政储蓄系统。

  何某某为了控制资金,许诺储户4—10厘的利息,除邮政储蓄国家规定的正常利息外,利息差额由何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储户现金,但规定储户必须通过何某某本人提款,储户不能主动到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提款,此举使何某某有时间去转移113账户上的储户资金。

  在非法吸存的资金进入113账户后,陈某丽在何某某的指使下,利用任职邮政局值班长、支局长的便利,对掌握储户密码的存折和存单,违规采用“无折取款”的方法,冒充储户将资金从113账户中转移出去;对不掌握储户密码的存折和存单,则私自挂失储户存折和新设密码,待新设密码生效后,利用新设密码将资金转移出去。

  2004年6月后,因邮政储蓄系统升级,同时上级加强了对储蓄业务的监管,取消了“公款私存”(即存入邮政局113账户内的单位资金都可以转入个人账户上)业务的同时,加强了对取款的监管,要求从113账户取款时,要按照权限逐级审批,50万元内的取款必须经局长批准,50—100万元的取款必须经分局长批准,100万元以上的取款必须经区局长批准。这样对何某某、陈某丽继续利用113账户吸收存款并按以前的方法转移资金造成障碍。

  于是,何某某、陈某丽多次商量,决定改变操作方式。与此同时,为了继续获取公众的信任,何某某、陈某丽设法套取邮政储蓄的空白存折自行打印存取款记录,同时继续利用某邮政局和龙某邮政局两个平台完成虚假的存款手续,继续吸存资金。

  具体操作方式:一是套取空白邮政储蓄存折。何某某、陈某丽以给予每月2000元左右奖金的形式,让某邮政局和龙某邮政局的部分员工套取空白邮政储蓄存折,即在打印开户存折和存款信息时,采用白纸覆盖在存折上面的方法,套取空白存折和存单,统一交给陈某丽。

  二是存款事先通知,伪造存款记录。储户存款时事先通知何某某存款日期、金额等信息,何指使陈某丽在某邮政局二楼办公室用套取的空白存折、存单制作好存款记录交给前台职员。当储户来前台办理存款手续时,前台职员假装按正常的程序办理,让储户填单、输入密码,事实上这些内容都没进入邮政储蓄系统。乘储户不注意将陈某丽已打印好的存折加盖日戳等所需的印章,然后将存折交给储户。

  三是取款预约,制作虚假的取款记录。储户取款时也必须要预约,何某某获取储户的取款日期、金额等信息后,收回储户的存折,指使陈某丽在邮政局二楼办公室制作取款记录,然后交给前台职员,由前台职员假装按正常取款手续打印存折,交给储户。与此同时,何某某指使陈某强等人将资金转入储户指定的账户。如果储户不到前台来时,则由陈某强把资金和打印好的存折送回给储户。

  四是开设中间账户,存取储户资金。何某某、陈某丽非法吸存的资金没有进入113账户,而是由何某某、陈某丽通过银行转款或支票背书的方式,转入到由她们设立的多个中间账户内。五是不断提高存款利息。为了吸存更多的资金,何、陈二人不断提高储户的存款利息,支付个别储户的利息高达月息40厘。六是内部统一口径,欺骗储户的查询。当储户到邮政储蓄前台查询存款时,邮政工作人员按照何某某、陈某丽的指使,统一口径,称这些高息的大额存款,已经被后台锁定,前台无法查询,以此方法应付储户,以避免犯罪行为被揭露。


  (四)送人情又拉关系,村委会成重灾区。

  某村村委会是何某某非法吸储案的受害者之一,也是受害最深的一个。在“809专案”中,该村放在何某某处的存款高达6000多万元。

  幸运的是,案发后,这6000多万元的存款已经被收回,何某某吸储的事情在某村就此终结。这6000多万元的存款源自于村里这些年来不断地出让土地。由于土地出让,村委会积累起数亿资金。但对于这6000多万元被存进了何某某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普通村民在最开始的几年里并不知情。这样,6000多万元的存款得以无声无息地在何某某非法吸储设立的名下账户滞留数年,直至案发。

  2006年8月,社会上风传该村有6000多万元存款在何某某所在的某邮政局,而这些钱可能已经打了水漂。“最开始我们只是听说,但是没有确切的证据,直到我们到了佛山市公安局的经侦大队,我们才确切知道我们村有6000多万的钱被何某某拿去了。”一位村民如是说。至此,该村6000多万元存款被何某某吸存事件正式被曝光。

  另外一位村民透露,相关内部文件显示,该村在邮政局的存款2001年的利率为2.5%,2002年为4%,2003年为5%,2004年为5%,2006年何某某答应给该村6%的利息,实际仍是5%。而在2001年以前,这6000多万元的存款是分为37个账户设立在某邮政局,后来又改成某村老人协会等四个账户分存。

  另一位受害者称,某村和其他受害者被轻易非法吸储也不是毫无理由的,首先何某某所给的利息比当时的银行利息稍高一点点,所以感觉风险不是很大;另外,大家都知道何某某是当地邮政局的局长,所以对其很信任。何某某正是利用了以上两点吸引了大多数的存款人。

  此外,土生土长的何某某和某村支部副书记陈某交情好,这是某村村民人所共知的,“刚开始搞邮政储蓄的时候,何某某租的是陈某家的住宅地,租金1万多元,高出实际租金10多倍。陈某对村里9个大队的组长说,你们的钱都要存到何某某那里去。何某某还在我们村以村民名义建了两幢房”。有村民如是说,“村委会主任的母亲做寿,何某某夫妻还专门到场祝寿。”

  在何某某没有被抓捕之前,何某某的丈夫也经常出现在该村,常驾驶一辆价值百万的黑色奔驰车,但何某某被捕后,奔驰车被换成了几千块钱的摩托车。某村的这6000多万元只是何某某社交网络中的一部分。有知情人士说,邻村也有数百万被何某某高息吸存,而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和一家洁具厂也有数千万现金被吸存。


  (五)钻业务监管漏洞,升级手段把钱洗。

  这样大张旗鼓、这样巨额资金的非正常吸储行为为什么能得逞呢?办案人员分析认为,当时的邮政储蓄业务对大额资金的进出缺乏层级报告审批制度,网点负责人的权力过大,而且缺乏实时监控录像系统,让何某某、陈某丽采取“无折取款”、“双挂”的方法得逞,使得邮政储蓄系统的记录与账单一致,与储户自己提款无异。在储户不来投诉的情况下,邮政局根本无法发现问题。

  被转移的资金首先被转移至陈某丽等人的名下,随后被转移到何某某在澳门的中间人名下,用以偿还赌债,另外部分资金则被转移到澳门人林乙、林甲的名下,作为何某某的投资。

  在2004年5月佛山邮政系统升级、取款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非法吸存业务增多的情势下,何某某便以给好处费、发工资等方式吸引霍某华、陈某强、梁某祥、黎某勇等人参与非法吸存的犯罪活动。

  2005年初,霍某华在明知何某某以邮政局的名义非法吸存公众资金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何某某承诺的每吸收一笔存款支付1—2厘的好处费,以及将霍本人的存款利息从6厘提高到8厘的情形下,霍某华根据何某某的安排,假冒邮政局的财务人员,利用化名联系储户、商谈利息,收取储户的支票、存折、存单,协助储户办理存取款手续,并将支票、存折交给何某某、陈某强,由陈某丽制作存取款记录后,又由霍发还存折、存单和利息给储户。

  后期,在何某某无法如约向储户支付存款时,霍某华在何某某的授意下以某邮政局的名义,向储户出具加盖邮政局公章的“承诺书”、“证明”等,以取信于储户。为此,霍获得何给予的高息和好处费达人民币400万元。

  2004年11月,陈某强在明知何某某以邮政局的名义非法吸存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何每月支付3000元的固定工资,冒充邮政工作人员上门收取储户支票、汇款凭证以及霍某华转交来的支票、存单,受何某某指使存入何指定的银行,再转账、提现等。每个月陈某强都会将各个账户的对账单交给何某某核对。

  此外,陈某强还受何的指使开设个人存折作为中间账户,用于转移非法吸存的资金。为此,何除发给陈某强工资外,还专门给陈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牌小汽车供其使用,并报销所有的开支费用。

  2004年6月,邮政储蓄系统取消了“公款私存”的政策。梁某祥在明知何某某非法高息吸收存款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好处费,其与何某某密谋商定,由其提供中间账户为何非法吸存的资金转款、套现,何支付给梁每笔套现资金4—6厘的好处费。后梁与黎某勇具体协商吸存资金的套现行为。

  2004年10月,黎某勇在明知所套现的资金是何某某非法高息吸收的存款的情况下,在禅城区农村信用社某分社开设了某陶瓷店等多个单位账户和梁某桃等多个个人账户,由梁某祥提供上述多个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给何,专门用于套现非法吸存的资金。在何某某等人将非法吸存的资金转入上述单位账户后,黎某勇采取编造单位发放工资、借款给个人等理由,伪造借款合同,制造从单位账户划款到个人账户的理由,逃避银行对现金业务的监管,将资金从上述单位账户转入个人账户中,黎某勇扣除应收的4—6厘的手续费后,再把资金转至何某某控制的林某福、陈某秋等个人账户中,致使何某某“公款私存”的目的得到实现,何能从个人账户中随时提现。

  2005年底,禅城区农村信用社某分社对套现业务加强监管,黎某勇又先后在兴业银行开设多个单位账户,利用网上银行业务,继续为何某某套现非法吸存的资金。为此,梁、黎收取了何某某给予的好处费。

  在早期,陈某丽受何某某指使,具体实施冒名取款、转款、制作虚假存取款记录等行为。在后期,陈某丽受何某某的指使,具体实施制作虚假存取款记录的行为。为方便打印,何某某于2004年5月购买了一台打印机,放置于陈某丽在某邮政局的办公室,让陈某丽专门用于制作虚假的储户存取款记录。

  2004年9月,陈某丽被调离某邮政局以后,何派人将打印机送到陈家,让陈在家里继续制作存取款记录,存折制作后,交给储蓄前台或者交付霍某华等人。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案发。

  经统计,仅案发后储户提供的以及扣押何某某、陈某丽等人套取、变造的邮政储蓄存折共计230多本。为此,何某某安排陈的丈夫梁某鹏到高明某公司工作,支付每月工资3000元,还专门给梁某鹏购买了一辆帕萨特牌小汽车供其使用。

  经侦查机关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6月间,何某某纠集陈某丽,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将以某邮政局名义非法吸收的储户存款15978万元予以侵吞。其中,5079万元用于归还在澳门赌博所欠赌债,其余的10899万元用于和他人合伙投资。2003年9月至2006年8月间,何某某伙同陈某丽等人采用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利息、套取空白邮政储蓄存折自行打印存取款记录的方式,非法吸收198名储户的存款共计132490820388万元。扣除前述个人非法占有的15978万元以贪污罪处理的部分,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为116512820388万元,并造成巨额损失不能归还。

  2009年4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何某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11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2012年12月6日10时31分,何某某被执行死刑。


  【警示与戒鉴】正如文中办案人员所分析,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大额资金的进出缺乏层级报告审批制度,负责人的权力过大,而且缺乏实时监控录像系统,才让何某某、陈某丽之流能依仗对业务的熟悉,钻监管漏洞,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使犯罪得逞。

  1、对国有金融机构大额资金的出入要设立有效的层级报告审批制度,并应有专人轮岗监督和跟踪大额资金流向。

  2、通过民主管理的方式对于各网点负责人的权力加以限制与监督。

  3、严查漏洞,以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外部监督、定期抽查的方式来减少业务和制度上的缺陷。

  4、在行业内部对领导和员工进行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法治意识,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本网站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凡发表在网站的文章,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