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钓鱼岛问题

       钓鱼岛实际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包括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和飞濑礁等岛礁,各岛陆地总面积6.5平方公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历史上只知道周边海域有丰富的渔业资源,但进入二十世纪才发现其海域底土下有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使相关国家对领海海域更加重视。由于历史进程中的各种原因,使中日两国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形成了争议。

       (一)钓鱼岛的地理位置

       钓鱼岛位于中国台湾省东北海域,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距台湾基隆市约九十海里,距福建省东山岛约一百九十海里,距流球岛的与那国岛约七十八海里(钓鱼岛位置见附图二十三)。

       (二)中国拥有钓鱼岛的依据

       1、历史依据

       中国最早发现和开发钓鱼岛,以先占的行为取得主权。早在1171年(南宋)镇守福建将领汪大猷在彭湖建立军营,其军事防卫范围就包括钓鱼岛。1403年(明朝)之前中国出版的《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代书籍均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钓鱼岛海域航行、捕鱼等经济性开发活动。1562年(明朝)出版的《筹海图编》、1863年(清朝)出版的《大清壹统舆图》都明确标出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871年编写的《重纂福建通志》进而确定钓鱼岛隶属台湾噶玛兰厅(今宜兰县)管辖。总之,在1895年前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政府一直在平稳地对钓鱼岛行使着主权管辖。

       提到钓鱼岛,必须提及台湾岛,从中国三国时期的吴国孙权派兵到达台湾后,大陆和台湾多数时间都处在一个中央政权的统治之下,而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台湾地方政府的管辖也一直包括钓鱼岛。

       提到钓鱼岛,就不得不提及古代位于流球群岛上的琉球国。该国是明清两个朝代的藩属国,年年向大陆王朝进贡,并接受大陆王朝的册封。1579年(明万历七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钓鱼岛的航线及钓鱼岛与琉球国的界线,这从又一个侧面证明了钓鱼岛不属于琉球国范围,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2、法理依据

       发现、命名和经营是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

       确定领土归属之要素,统称为先占行为。先占是指对无主土地的取得。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对于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但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无主土地,即未经他国占领或虽经占领但已放弃主权的土地;二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实际行使管理。中国历史上对钓鱼岛的发现、命名和管辖完全符合国际法中的这些法则。

       此外,1943年11月1日,中、美、英首脑在开罗召开会议,同年12月1日,三个国家发布了《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彭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中、美、英联合发布的《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须限于本洲、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这些国际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

       3、国际认可

       钓鱼岛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不仅是中国的观点,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是这样认为的。

       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当数日本仙台学者林子平于1785年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图中清楚的把钓鱼岛同中国大陆绘成一色;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3年日本出版的《琉球新志》所附的《琉球诸 岛全图》、1875年日本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1877年日本出版的《冲绳志》中的冲绳地图,均不包含钓鱼岛,或把钓鱼岛同中国标为一色。

       英国1877年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明确地把钓鱼岛标为台湾的附属岛。

       美国1971年把中国钓鱼岛私相授受给日本后,在中国政府及人民强烈反对下,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开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时,美国国务院又专门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

       还有国际上更多认同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资料,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三)日本非法窃取我钓鱼岛的起因及过程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国后,便把扩张的触角伸向中国的钓鱼岛。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朗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1885年9月,日本政府曾三次派人秘密上岛调查。1885年至1893年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钓鱼岛及附近小岛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中国政府当即对日本的举动作出反应。1885年9月(清朝)的《申报》指出:“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子于上,大有占居之势”,对此,日本政府不得不有所顾忌,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在致内务大臣山县有朋的信中认为:“此时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建立国标及着手开发,可待日后见机而作。”可见当时日本清楚的知道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故不敢轻举妄动。

       1894年7月,日本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同年11月日本军队占领了中国旅顺口,清政府败局已定。在此背景下,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久场岛(即黄尾屿)、鱼钓岛(即钓鱼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特先与你商议。”接着外务大臣表示支持,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冲绳县所辖,但并未在岛上建立任何国家标桩。

       接下来,由于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清政府战败,1895年4月17日,迫使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通过该条约,将台湾及附属各岛割让给日本,自然也包括钓鱼岛在内。从此时起,至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日本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施了五十年的殖民统治。

       1945年10月25日,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战败后,受降仪式在台北举行,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应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岛全部归还给中国。但是当时美国军队尚占居着冲绳,并把钓鱼岛作为训练部队的靶场,故未能与台湾一起交还给中国。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交由联合国托管,并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托管该岛屿。同年9月18日,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对中国豪无约束力。但该和约规定的托管范围并不包括钓鱼岛。到了1953年12月25日,美国擅自宣布扩大托管范围,把钓鱼岛裹挟其中。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在归还琉球诸岛的同时,也将钓鱼岛私相授受给日本。之后,中国政府和人民(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反对声浪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总之,在钓鱼岛形成争议的过程中,始终都有着美国的身影。

       (四)日本的态度

       战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从未显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举措,而是一味无理取闹,并且态度越来越强硬。1996年8月,当时的池田行彦外相宣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与中国的领土纠纷问题”;2012年日本除对钓鱼岛的几个附属小岛命名外,又姑息纵容右翼势力掀起“购岛”风波,最后政府又跳到前台,对钓鱼岛实施了“国有化”;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又宣布钓鱼岛在日本行政管辖下,所以适用美日安保条约。这就使得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更加有恃无恐。

       (五)中国的基本立场

       在1972年中日邦交实现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正常化的过程中,中国政府从两国关系大局出发,对钓鱼岛采取了搁置争议的做法,以确保中日邦交正常化顺利实现。

       随着日本强化对钓鱼岛的控制,中方也以“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坚决的进行了斗争,并打出了一套有力的组合拳。在外交上,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就日本的相关行为及时的进行严正交涉;在法律上,1992年2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立法的形式重申钓鱼岛为中国领土;2008年5月15日,中国政府针对日本向联合国交存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领海”海图,向联合国提交了反对照会;2012年3月,中国公布了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公布了钓鱼岛及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201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发表《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白皮书,全文七千字,共分七个部分,从历史、地理及法理角度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作了全面阐述;在行动上,中国鱼政船、中国海监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中国的海监飞机也进入钓鱼岛空域进行常态化巡航。一句话,中国过去那种只停留在口头上宣示主权的时代已成为历史。

       总之,今日之中国,早已告别积贫积弱、任人欺凌的年代。在事关主权和国家尊严的钓鱼岛问题上,绝不会退让半步。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希望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能悬崖勒马,不要一错再错。我们正告日本政府,只有正视历史,才有良好的未来。日本政府要首先承认钓鱼岛存在争议,在此前提下,通过双方互谅互让的和平谈判,是完全可以对问题加以解决的(钓鱼岛位置见附图二十三)。


1635598475808997.jpg



本网站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凡发表在网站的文章,未经作者本人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