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1992年出生的张其骏于2017年12月成立“汇鑫咨询”金融公司,与被告人陈俊及梁某(另案处理)等共同经营。张其骏负责提供资金,陈俊等人负责放贷,梁某等人负责上门催收款。他们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违约金”,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滋扰、纠缠、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2018年1月,被害人曾某两次在“汇鑫咨询”金融公司共借款1.9万元,扣除“上门费”等实际借得1.3万元。曾某在支付1.31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被迫签下4.5万元虚高借条。同年5月,梁某上门威胁,迫使曾父给付4.5万元。被告人崔信程因无力偿还张其骏的借款,被教唆诱骗他人通过金融APP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一款手机,骗取套现,实施诈骗犯罪。公诉机关还指控张其骏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张其骏等3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其骏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俊按照其所组织实施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崔信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俊教唆崔信程实施诈骗罪,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与被告人崔信程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其骏、陈俊犯数罪应当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的介绍,“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分: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三、“套路贷”犯罪常见类型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指出,从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看,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 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也是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 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 匙悄悄开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 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 ”进行虚假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的借款需要 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 范围的采集你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通讯录,甚至你的手机服务密码 ,拿着你的服务密码就可以调你整个的通讯信息。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 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 、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女性就给你发PS的淫秽照片等手段进行催收。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二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三是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吓、威胁,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1楼 文友:小泥儿 2020-01-10 20:13:21
学好法律知识,保护好个人的权益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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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文友:片玉万黄金 2020-01-10 17:14:21
理清什么是“套路贷”,才能是自己不受诱惑,特别是高龄者容易上当,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让人有防备心,谨防上当受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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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文友:暗香盈袖 2020-01-10 17:10:23
多学点法律知识,让自己变得谨慎一些,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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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文友:时光无心 2020-01-10 16:52:50
近年来,套路贷骗局越来越猖狂,受害者也越来越多,涉案的金额也越来越高。我有一位亲戚家的孩子就中了招,在网上借了高利贷后,受人威胁,最终由父母出面偿还了高额利息…亲们,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网上贷款,预防交易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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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文友:渴望 2020-01-10 15:33:08
增强法制观念,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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