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夫妇结婚后育有一子,但二人的儿子在幼年生病去世。后赵某夫妇从孤儿院领养了一个男孩,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为其改名为赵天。十余年后赵天长大成人,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亲王飞与姐姐王娟。后赵天与赵某夫妇发生矛盾,并解除了收养关系。赵天与王飞相认后,一直保持密切联系,但双方并未协商恢复父子关系。2016年,王飞因病去世,留下遗产房屋一套,存款若干元。王娟认为赵天已经被他人收养,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赵天仍然无权继承王飞的遗产。赵天认为自己作为王飞的亲生儿子,有权继承王飞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后赵天将王娟告上法庭,要求作为王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王飞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天与王飞虽然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二人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并未恢复,判决驳回赵天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继承法》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可以看出,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成年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需协商确定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年子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