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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0后青年李某与张某在网络聊天时结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沟通,逐渐开始见面约会,经过半年的相处和了解,李某觉得张某就是他等待的女孩,便向张某求婚。张某提出李某要出20万的彩礼钱,并给自己名下买一辆价值30万的轿车才答应求婚。李某想都没想就同意了。

李某的家庭条件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但是李某为了让张某嫁给自己,便向银行贷款50万元。满足了张某的要求。就在快要领结婚证的时候,张某通过李某的朋友得知李某答应自己的条件都是向银行贷款满足的,每个月都要还贷。张某觉得自己被骗了,便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同意分手,但是要张某返还20万彩礼钱和价值30万元的轿车。张某不愿意返还,认为这是李某在谈恋爱时期赠与自己的。李某便一纸诉状递交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0万元彩礼及价值30万元轿车。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了张某返还李某20万元的彩礼及30万元的轿车一部。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张某是要返还李某20万元彩礼的。

关于车辆的返还。本案中,李某出资为张某购买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行为,是为了与张某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而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李某车辆曾与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车辆仍归张某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李某车辆赠与的目的落空,涉案的赠与车辆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应予以支持李某的返还车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