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本人离婚,没有写任何协议。婚姻存续期间本人单位分的房,写在本人名下,并购买下来。现在十多年过去,男方称房子有一半的份额属于他。询问律师,对方的说法是否合理,房子的份额是否有他的。

 

解答:郑女士,您咨询的问题涉及用人单位分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用人单位分房通常是针对本单位员工的一种福利,原则上应当属于员工个人财产。但在实践中,有的单位虽然说是分房,但是员工是要花钱购买,这时就需要花费现金,或都是利用配偶一方的公积金购买,这时房产证虽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但这套房产是花费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分配的份额不能按照市场价值向另一方分配财产份额。而且,如果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如果原配偶已经分得了较多的其他财产,这套房产仅能分得较少的份额。这是目前这类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