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抗日战争胜利八十周年的历史节点,不仅是对民族苦难与抗争的集体追忆,更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时治理智慧的再发现与再阐释。在全民抗战的烽火中,革命根据地的司法调解制度作为“法治抗战”的伟大实践,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乡土调解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亦是战时动员体制下社会秩序重构的关键纽带。本文通过揭示特殊历史情境中司法与政治的深层互动,探寻当国家机器被战火撕裂、传统秩序被日本侵略者摧毁时,司法调解如何成为维系中国社会毛细血管的缝合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下,面对基层治理现代化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时代命题,重访抗战时期司法调解的历史经验,既能让我们从红色法治基因中汲取“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遗产,也能为全球冲突提供一种超越西方中心价值主义的东方治理方案。司法调解不仅是抗日战争胜利的一座丰碑,更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危机中锻造治理能力的历史见证。
一、抗日战争时期敌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敌后革命根据地是指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过程中,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领导军民进行长期武装斗争的地方。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是“十大政策”实践地、“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源地和“刘巧儿”故事诞生地,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在这片热土上领导人民开展解放劳苦人民、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弥足珍贵的新民主主义法治建设成果。学习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的经验做法,对于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信、推进新时代司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谢觉哉曾指出,新民主主义无前例的,新民主主义法律,自然也是无前例。法源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这些秩序与要求,已经是事实,制法已成为必须和可能。这就表明革命根据地的法源在于人民对新秩序与新要求的呼唤,人民性是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本质属性。在司法中,人民性体现在站稳依靠群众为了群众的司法立场,创设了一系列为民便民的诉讼制度:
(一)是公开审判制度。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东北三省沦陷,面对国统区的沦陷和敌占区的扩大,中国共产党如何在解放区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维稳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在司法领域,1932年6月9日,《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其程序要求是设置开庭预告程序、庭审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言、公开宣告判决结果。公开审判制度是司法群众化的重要途径,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促使广大群众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来,这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能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加苏维埃法律和司法的影响。
(二)是巡回审判。巡回审判是指对于某些有重要意义案件,由各级裁判部组织流动的巡回法庭,去群众聚集地或案发地审理的方式,巡回审判制度既有助于方便群众参与诉讼、了解诉讼,有效执行苏维埃法律,又有助于法制宣传,扩大了司法审判工作在苏区群众中的影响。
(三)是群众法庭。《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对该庭的组织情形和权限作了规定,群众法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程序,而是组织群众检举揭发贪污腐化行为的特殊形式,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在审理“封捧因婚上诉案”中,依靠群众深入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根据边区法律采取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协同县政府在当地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公开审理,最终作出各方当事人服判和群众一致拥护的二审判决。此后,人们将马锡五的这种办案方式亲切的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 敌后革命根据地的司法调解制度建设
(一)抗战时期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背景
1.历史背景
在1930年代末,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大举入侵,中国进入到了中国近代史中的抗战时期。正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也同样存在矛盾,毛泽东则把当时的矛盾主要区分为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由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敌对性,不适宜通过强制性手段来解决,比较适合运用说服、教育的人民调解制度来化解,因此,各边区政府大力提倡和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受到中国共产党的广泛推行,除此以外,人民民主政权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调解制度的法规、条例等都使人民调解制度得到了充实和完善,为人民调解制度在建国后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创造了条件。
2.政治背景
边区领导人谢觉哉曾对党的政策与边区法律的制定、实施之间的关系做过比较全面的总结:“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要求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当法律还没有制成条文的时候,就依据政策行事。”谢觉哉将党的政策与法律结合起来,认为法律是为政治而服务,肯定了党的政策在边区法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
同时,法律的制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并服务于国家的社会治理。因此,边区在婚姻纠纷化解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作用,以党的政策为边区的具体实践提供指导,服务于边区的基层治理。
(二)司法调解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
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起源于抗日战争时期的苏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项特色制度,其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誉为“东方经验”享誉世界。由于抗日根据地人员结构复杂、社会矛盾多发。人民调解则作为一项解决社会纠纷,团结群众、统一价值取向的有效方式被边区政府大力推行。1941年边区政府司法工作报告提出:“为着使司法工作深人群众,在乡镇府领导下,由乡长、自卫军连长、乡锄歼主任组织调解委员会,各行政村得由人民自行选举人民仲裁员、人民检察员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成立,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能有丝毫勉强,当事人一方不服调解时,即可向县裁判委员会进行诉讼。”但由于缺乏实地调研处理经验,以及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介入,导致在调解制度的推行过程出现了强行调解的不良趋势。尤其是1943年《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规定“调解的数字,作为干部的政绩标准。”各级干部为追求调解结案数字,往往强迫调解,违背当事人自愿追求调解成立。为修正这一不良现象,1945年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取消了将调解案件作为考核标准的规定,并于1946年下半年,确立了调解必须自愿,不得强迫的原则。至此,人民调解走上自愿调解的正确轨道。
(三)司法调解制度的若干建设维度
司法调解制度的深层价值,在于其重构了法律与生存的关系。即面对饥荒、扫荡与流离失所,根据地的调解文书里频繁出现“以小米折价赔偿”、“以纺纱工时抵债”等条款——司法不再执着于抽象的权利义务,而是转化为维系群体存续的生命纽带。在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调解制度建设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社会秩序伦理建构层面
1942年上半年,日军先后对山西、河北的根据地发动扫荡,其间隐匿包围、掠夺摧毁,“三光政策”骤然升级。对此,中方根据地军民立刻作出反应,采取高度重视、觅机反制、发动群众、发展民兵等相应对策,不仅成功完成了反扫荡任务,亦为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据晋察冀边区1942年的一份调解记录显示,一桩因日军烧毁麦田引发的邻里纠纷,最终以“共耕村头荒地、收成对半分配”的方案解决,将私权争议转化为集体生产动员。这种司法智慧,实则是将“活下去”确立为最高法理,让法律在战火中依然保持对人性的温度。
2.文化转译层面
在陕甘宁边区,传统的“吃讲茶”、“祠堂断案”被注入革命话语:乡贤长老变成“调解委员会”成员,宗族族规被转化为“拥军公约”的具体条款;冀南根据地甚至将京剧《三娘教子》改编成调解家庭纠纷的普法剧目,让法律意识随着弦板声渗入田间地头。这种“旧瓶装新酒”的策略,既避免了文化断裂引发的治理震荡,又悄然完成了革命意识形态的在地化植入。置于当代视野,这项研究恰似一面棱镜:它映照出中国共产党在治理能力贫瘠的战争环境下,如何以法治创新实现“社会自组织”的奇迹——抗战期间,晋冀鲁豫边区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占比高达83%,远超同时期国民政府的诉讼调解率。这些数字的背后,是法律从“统治工具”向“生存技艺”的蜕变,也为当今全球危机治理提供了另类范式。
3.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构筑层面
日本侵华战争时期,日军在对各敌后根据地的“扫荡”过程中,除了伤害根据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抢掠粮食财物外,还通过实施“三光政策,”焚毁了大量房屋,给根据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苦难。侵华日军意图“以战养战,”打击敌后抗战军民积极性。但日军的战争罪行不仅未能成功打击民众的抵抗意识,反而使根据地军民更加同仇敌忾,强化了中共敌后武装持久抗战的群众基础。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积极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和支持。毛泽东发表了《论持久战》、《论联合政府》等著名演讲,提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打败日本侵略者”的口号。在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除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强人民群众团结的特点外,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服务于抗战大局。由于日本残暴的烧杀掠夺,中国共产党于 1935 年瓦窑堡会议上便提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积极寻求社会各个阶层阶级的合作,以稳定社会秩序。正是因为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出现,才使得这些复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及时避免了许多社会纠纷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和影响。
在法治建设方面,司法调解制度亦受到了抗战潜移默化的影响,抗战时期边区政府实施的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其扎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着“无诉是求”的传统价值观念和“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建立于现实基础,既是服务战争的客观需要,也是对边区司法调解功能缺位的必要补充,对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稳定边区政权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引导人民参与边区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激发人民的政治热情,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边区政府将边区人民组织起来,激发出了人民生产和抗战的积极性,实现了最广泛的社会动员,避免了国民党政府权力下沉中出现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在这一对边区社会组织、动员、整合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培养了大量的新式精英,培育了众多的新式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式精英取代了旧式精英成为乡村社会的领袖,他们在乡村社会中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和榜样的力量,获得了群众的支持与拥护。新式基层组织也进一步削弱了宗族组织和家族组织等传统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重新完成了边区社会的组织化进程。新式精英与新式基层组织都成为中国共产党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推动新式基层组织与新式乡村精英积极参与纠纷调解,极大地拓展了共产党在边区社会的治理空间,实现了调解工作的最广泛覆盖,使权力的触角深入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三、抗战时期革命根据地司法调解制度之历史启示
调解制度在抗战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不仅仅是弥补当时司法资源供给不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冲突的有力手段,更成为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改造边区人民群众思想的有力武器,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灌输革命意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主要体现在节约成本,动员抗战力量和构建理念价值三个方面。
在节约经济成本上,由于抗日战争时期所有力量都要集中起来对敌抗日,因此,解决纠纷的机制就应该具备程序快捷、成本低廉等特点,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便孕育而生。首先,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程序快捷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不同,人民调解制度没有过多繁琐程序的约束,一旦争端达成协议,争议就会解决。即使调解不成时,对当事人的损失也不大,不会像诉讼一样出现缠讼等耗时费财的弊端;其次,抗战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还具有成本低廉的特点。人民调解制度既不用缴纳诉讼费,也不用缴纳任何调解费用,即使没有成功调解,当事人也不必产生太多费用。例如 1942年4月1日《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进行调解时,不准索取收受物品上的报酬。”因此,作为维稳和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的一种法治力量,人民司法调解制度的产生对打击日本侵略者嚣张气焰,废除一切封建陋习,构建科学发展的道德观念具有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
在政治动员的双重功能实现上,调解过程深度嵌入了土地改革、妇女解放等社会变革,为1949年全国解放后的基层建设描绘了蓝本。在晋察冀边区1942年处理的佃租纠纷中,83%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制度达成了土地减租协议,既化解矛盾又推动政策落地。这种司法实践实质上亦构建了法律实施与社会革命的价值同构。
在新时代,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影响力仍在,从浙江诸暨的“枫桥经验”到浙江永康的“龙山经验”,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到“大调解”,在这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和纠纷解决模式中我们依然不难发现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影子:
在数字时代司法调解的范式上,通过升级治理重构模式,“移动微法院”平台实现了60%以上的民事案件在线调解,浙江ODR系统纠纷化解率达92.6%。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等技术应用,推动“枫桥经验”向数字治理形态演进;我们应充分挖掘其社会治理的精髓,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基层民主自治原则。在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中,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培育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多元治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指导调解实践,江苏法院首创的“家事调解情感修复期”制度使婚姻纠纷中67%的当事人选择和解处理。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上海法院也通过“云端调解”妥善处理涉疫合同纠纷1.2万件。
同时,在强化现代的司法治理能力建设上,深圳前海法院通过构建国际商事调解体系,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彰显社会主义道路的司法自信。浙江“共享法庭”将调解网络延伸至1520个乡镇,构建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生态,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形态。这种历史接力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辩证规律。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司法调解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成果,是毛泽东天才式的伟大构想,老一辈司法工作者智慧的结晶,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政治智慧。这一制度在新时代的继续传承与发展,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延续性和实践创新性。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根据地推行的司法调解制度,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更是一种深层次的社会动员机制。通过将传统治理智慧与革命实践相结合,调解制度成功将分散的民众力量凝聚为抗日洪流,实现了“化讼止争”向“聚力抗战”的功能跃升。
在华北的黄土窑洞里,边区政府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升华为一种治理哲学:法官背着铺盖卷下乡,盘腿坐在农家炕头,于日军的炮火间隙倾听土地纠纷的细节;在沂蒙山区的油灯下,妇女识字班学员用新学的法律条文调解婆媳矛盾,将“反封建”与“抗日救亡”编织进同一个叙事网络。这些场景颠覆了现代司法“庙堂之高”的刻板印象,创造出“法律长在泥土里”的流动正义。当民族存亡成为最高正义原则时,革命根据地将调解机制转化为聚民心、保生产、巩固统一战线的治理工具。例如,陕甘宁边区通过调解化解军民土地纠纷,既维护了农民权益,又确保部队后勤供给;太行山区以“说理会”形式处理家庭婚姻矛盾,将妇女解放嵌入抗战动员的话语体系。这种司法实践不仅为战时社会治理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解决方案,更在法理层面重构了“正义”的内涵,使法律从冰冷的条文转化为有温度的政治认同。
新时代的司法建设则需要我们既珍视红色法治基因,更需以历史主动精神推动制度创新,这种“以调解促动员”的实践还启示我们:社会治理软实力的核心,在于通过具体利益调整构建价值共识。当代基层治理也可以借用“调解+”机制,在化解矛盾中凝聚人心,在定分止争中筑牢共同体意识。在解决人类治理难题中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结语
在电视剧《亮剑》的结尾中,李云龙指出,古代剑客们,在与对手狭路相逢时,无论对手有多么强大,就算对方是天下第一剑客,明知不敌,也要亮出自己的宝剑,即使倒在对手的剑下,也虽败犹荣。这就是亮剑精神。
而在敌后革命根据地,司法调解制度也发挥出了法治建设独有的亮剑精神,在战时治理的能动性创新上,陕甘宁边区等根据地创造性发展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巡回审判与田间调解相结合。1943年陇东分区华池县封捧儿婚姻案的处理,通过现场调查、群众参与和情理法交融的调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司法成为传播新民主主义法治理念的载体。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中华民族不屈的抗争史诗,老一辈司法工作者也书写了红色司法革命传奇,为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建设留下了宝贵的审判工作经验。作为新时期的司法工作者,我们也应当树立司法审判大局意识,弘扬新时代司法调解制度,学习老一辈司法审判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服务大局的优良作风,以大无畏的勇气啃下司法“硬骨头,”永葆革命斗争精神,弘扬优良司法传统,树立法律人应有的家国情怀。
无数的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为了民族解放、国家独立,英勇战斗,永远长眠在了这片土地,我们应当永远铭记,怀念他们。
如同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所写的那样:“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