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有关诉讼的描写不少,最为读者熟知的桥段大概是被选入中学课本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但和王熙凤有关两场诉讼也非常精彩,用现代司法理念分析起来,则颇有趣味。

  案例一,凤姐弄权铁槛寺。基本案情是这样的:长安县张财主女儿金哥,庙里烧香偶遇府太爷小舅子李衙内,被对方一眼看上硬上门求亲。不想金哥已受长安守备公子之聘,守备家不愿退定礼因而成讼,不料被告张家赌气偏要退亲。

  张家上京托关系找到水月庵尼姑,这尼姑便使用激将法让凤姐平服了此事。深闺大院中的凤姐是如何直通官府的呢?书中写到凤姐使小厮假托贾琏名义向长安节度老爷“打招呼”。上级“插手过问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可想而知:张家赢了官司,原告守备败诉收回前聘之物。但案结事未了,张家女儿听说退亲自缢了,极多情的守备公子不负妻义也投河而死,可谓一封修书引发两个命案。这起人情案、关系案,整个处理过程没有依据天理、人情、国法,更谈不上什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此一案,凤姐小试牛刀人生中第一次充当司法掮客就如此成功,坐享三千两白银不说,更为重要的是她胆识愈壮,也更加恣意妄为起来。

  《红楼梦》大约成书于1791年,《大清律例》颁布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根据当时法律如何评价凤姐行为暂且不论,如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凤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对照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身份上看,金陵王家出身的凤姐丈夫贾琏为五品同知,虽是捐来的虚职,但有行政编制是公务员,而叔叔王子腾官至九省检点,相当于中央巡视组高级干部,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凤姐是贾琏和王子腾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从主观方面看,凤姐故意包揽诉讼,既能显示自己神通广大,又能收受他人财物。从客观行为和结果上看,凤姐利用其夫家、娘家社会影响力为他人打赢了不该赢的官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已经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罪名在刑法第八章,属于职务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廉洁性。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公权力是不能被收买的。凤姐还算没有“坑夫”或“坑叔”,如果这事被贾琏或王子腾知情,他们将涉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凤姐一下子得银三千两,并造成2人死亡,这将面临如何量刑呢?刘姥姥说过二十两够庄户人家过一年的,照此测算三千两白银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2人死亡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综合认定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个案件则是凤姐一手炮制的,经过大抵是这样的:凤姐得知丈夫贾琏在外金屋藏娇偷取尤二姐,凤姐迅速摸清小三尤二姐的底细:原来尤二姐曾定过婚,张华现年十九岁,成日在外嫖赌,被父亲撵出家。父亲受了退亲银子,但张华并不知道。凤姐使人将张华勾来养活,着他写状子告琏二爷“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仗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取”,借此一闹,大家没脸。得知官府立了案,凤姐唤亲信拿三百两银子打点。察院收了赃银虚张声势,却说张华无赖,拖欠贾府银两,枉捏虚词,诬赖良人。凤姐大闹宁国府目的达到后,遣人劝说张华拿银子走人。后恐因此授人以柄,又嘱亲信设法将张华治死。但张华父子侥幸逃脱。

  这个案件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凤姐既是受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这么说呢?面对丈夫贾琏重婚,妻子凤姐惟一能想到的办法就是“借次一闹,大家没脸”。凤姐既出钱又提供线索撺掇尤二姐的未婚夫张华去告状,能不能认定为支持起诉呢?对照民事诉讼法,固然张华没有工作又无稳定生活来源,属于“困难弱势群体”,面对有钱有势的贾府确实“不敢、不愿、不能”起诉,但凤姐只是自然人,不符合支持起诉是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主体条件。况且凤姐让张华到官府告状,并不是为了张华,虽然看起来像是举报“黑恶势力”,但凤姐绝对没有让贾琏坐牢的想法,诉讼只是手段,大闹宁国府发泄怨气才是凤姐目的。因此,基于这个主观故意,凤姐的行为也算不上诬告陷害,更谈不上虚假诉讼。但凤姐花三百两白银打点官府,应该够得上行贿犯罪。问题是案件结束后,凤姐为防止事情败露,意图治死张华父子,未能达到杀人目的,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以应当认定凤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与行贿罪数罪并罚。

  文学描写源于生活,曹雪芹用案例故事塑造出王熙凤鲜活的艺术形象,不经意间也让我们窥到了当时社会的法制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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