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大连慧陪伴长者伴护中心体验时,该中心创始人赵莉女士饱含深情的一番话,让我感动了好几天。

  她说:“养老院不能替子女尽孝,关键是我们替不了,亲情血浓于水,谁也不能代替。你看他看孙子、孙女那种眼神,那种高兴的感觉,对我们就没有那种眼神和感觉。所以,子女、亲人该尽的孝必须尽。我们只是搭桥梁,我可以告诉子女们老人在这里想你们了,老人目前啥样,你们方不方便过来看看,再不方便,能不能视频,或者通个电话。”

  笔者认为,赵莉女士这番话很真诚,也很正确。老干部工作常讲的“亲情化服务”,是说要像对待亲人那样服务。这里的“亲情化”跟亲情还不是一回事儿,说白了,“亲情化”只能是不是亲情胜似亲情,“亲情化”不是替子女尽孝。

  新华字典关于“孝”字的注解是“旧指对父母无条件地顺从,现指尊敬、奉养父母。”字源解说,“孝”是会意字,早期金文是一个小孩儿(子)在老人的手下搀扶着老人走路的形状,用扶持老人来表达“孝”的原意。《说文解字》关于“孝”字的解释更清楚:“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古代典籍中关于“孝”也多有论述,《左传?隐公三年》里说:“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贾谊《新书?道术》说:“子爱利亲谓之孝,反孝为孽。”可见“孝”是为人子女者天经地义的事儿。

  据笔者多次深入养老机构体验采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其子女还是履行了赡养义务,但仅仅履行赡养义务是远远不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14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经济上供养”老人,或者掏钱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只是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三分之一部分,还有“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两部分义务没有完成。养老机构虽然承担对老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一些责任,但不能完全代替子女的责任,更不能代替子女尽孝。子女对老人的“生活上照料和精神慰藉”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更是亲情,是尽孝道。

  据笔者多次深入养老机构体验采访,多数子女还是能经常到养老机构去看望老人的。养老机构也是特别提倡和欢迎子女们去看望老人的。本文开篇提到的大连慧陪伴长者伴护中心就做得很好,该中心对前来陪伴老人的子女高看一眼,厚待一层,并千方百计提供方便和帮助。大连西郊养老院为让子女坚持到养老院看望老人,绝不接受微信转账,要求老人子女必须到养老院交费,哪怕不能一个月交一次,两个月三个月也必须要亲自来。

  笔者曾经在一家养老机构看到这样一幕:一个周末上午,几位老太太悠闲地坐在大厅里。其中一位老太太的子女带着孩子,拿着水果、点心等营养品走进来。那位老太太马上站起来眉开眼笑地迎了上去。其他几位老太太眼巴巴地看着,不约而同地低下了头。

  所以,不是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就万事大吉了,就是尽孝了。养老院给老人洗一百次脸,梳一百次头,也不如女儿或儿媳妇洗一次脸、梳一次头高兴。养老院对老人照顾得再好,也不能代替子女的亲情,更不能代替子女的孝心。

  《常回家看看》这首歌一直很火,其实还应该有一首《常到养老院看看》。

  养老机构其实是一个窗口,既能看到养老事业的进步,看到养老机构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也能看到子女的孝心。


  2022年5月29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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