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城郊于1966年和1974年先后出土两块“仪制令”石碑,为研究我国的古代交通文化提供了可信的依据。应该说,这两块一模一样的“仪制令”,是我国的第一部交通法规。

       1966年冬,盱城开挖新船塘,在一米多深的河淤里挖掘出两块石碑。一块字迹模糊。另一块即“仪制令”碑,字迹清晰,中间为“仪制令”三字,字径14厘米,两边有两行小字,为“贱避贵、轻避重、少避老、去避来”,字径约5厘米。因时值“文化大革命”,出土文物有被毁的可能,施工负责人记下碑文后,又将该碑放入河塘,深埋在新船塘水底的淤泥中,实乃憾事。

      1974年4月,盱城斩龙涧穆店采石连开山处,即古盱眙城垣小南门城墙脚下,发现同样的“仪制令”石碑一块,碑帽、碑座已打碎,碑身略有损坏,长方形,高90厘米,宽63厘米。字体楷书,中间大字径15厘米,两旁小字径9.5厘米。1984年,盱眙县交通局为保存古交通法规珍贵文物,便从穆店采石厂将其征集收藏起来,现保存在第一山园林管理处。

    “仪制令”是专指勒字刻碑立于道旁的交通法规。“仪制”是朝廷官府颁布的法规礼节,亦即是社会奉行的礼仪制度。据史料考证,我国的交通法规,兴于唐,盛于宋。盱眙出土的两块“仪制令”石碑,是我国目前发现古代交通法规最早的珍贵文物。迄今我国出土的仅有陕西省略阳县的“仪制令”碑,立于南宋淳熙八年(公元1181年),福建省松溪县的“仪制令”碑,立于南宋开禧元年(公元1205年)。盱眙县1974年在斩龙涧出土的“仪制令”碑,虽未记立碑年代,据考证应早于以上两碑。根据是:此碑是垫在城墙脚下的,而盱眙城垣建于南宋高宗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故该碑建立时间在建城之前,是毫无疑议的。 究竟“仪制令”交通法规始子何时?据《五代会要》(宋朝人王溥著)卷二十五“道路”目有详细记载:“长兴二年(931年)八月敕准仪制令。道路、街巷,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宜令三京,诸道、州、府各遍下县、镇,准照仪制。于道路分明刻碑于要会、坊门及诸桥柱,晓示行人,委本界所由官司共加巡察,有违犯者,科违敕之罪。” 盱眙县出土的“仪制令”石碑碑文与《五代会要》中所载的法令内容,只有一字之差,即:“少避长”凿为“少避老”。在这里“老”与“长”意义相通。显然盱眙县“仪制令”碑是在敕令下达后凿刻的。

      根据时间分析,“仪制令”敕书颁布于长兴二年八月,由于是执行皇帝的敕令,所以绝对不能拖延。盱眙距后唐都城长安交通便利,敕书传递时间只需半月,州、县官吏安排凿刻半月也可成。因此,盱眙县出土的“仪制令”石碑时间可能是长兴二年九、十月间,它早于我国陕西、福建新近出土的两块。

     “仪制令”碑揭示了我国封建社会制定交通法规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贱避贵”把封建等级观念放在第一位;“少避老”把人伦道德观念放在第二位,“轻避重、去避来”才是交通实际需要。

       “仪制令”相当于今天交通监理中的“漓让”制度,证明我国的交通监理制度由来已久。“委本界所由官司共加巡察”,巡察人员就相当于今天的交通监理工作人员。 建国以后,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及运输合同分则》、《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汽车客运站管理办法》、《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及管理办法,与“仪制令”的内容非常贴近,应该说,是“仪制令”的延伸与发展,是“仪制令”的延续与完善。 盱眙县出土的两块“仪制令”碑,从地理位置看,一块位于宝积山下古船塘,一块位于古盱城小南门十字路口,正说明它是立于水陆交通要会所在,也与今天交通指示牌的设置要求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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