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们对消费和消费权益的深化理解,社会上的餐饮业与消费者逐渐达到共识,对“自带酒水”已不再苛求,从而使餐饮业出现更为和谐的局面。然而,最近笔者却看到一篇向广大消费者兴师问罪的文章,字里行间有一种强买强卖“宰你没商量”的霸道,但立论和逻辑用现在通俗的话讲,十分搞笑。(其文见《杂文报》2006年1月24日第二版)     

  这位持笔者在文章的开头举了一个例子,说是有几名顾客到某饭店吃饭,只点了一个25元的排骨火锅,然后带了一些自己的酒菜吃喝。此事引起饭店的干涉及争吵,最后惊动警察才算平息。文章由此而论,“只点一个菜,却享受了整套的服务——岂不荒唐?”并且自我推论出“自带菜肴不可,自带酒水就行?”,把矛头直指“很多人,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文中还有趣地说:“如果有人还是要说,即使把外在成本加进去,酒店的酒菜还是暴利。那你何不也去开个酒店呢?”最后竟然声称:这几名顾客“给了支持‘自带酒水’的人们一记响亮的耳光”。     

  对于这些论调,只要略加分析就可以看出他在逻辑上的谬误。        

  餐饮业和餐饮消费者是一对相互依存的伙伴,饭店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顾客付出消费代价,他们是互利的。但是,其中又有一点区别,消费者离了饭店并不是不能生存,而饭店离了餐饮消费者就不能存在,特别是在现代生活中。所以,西方说“顾客就是上帝”,东方说“顾客就是衣食父母”的道理就在这里。当顾客进了饭店,点了饭菜进行消费,饭店就应该理所当然地提供优质服务,这是餐饮商业最基本的要求和素质。若是如文章所说点一个菜就提供整套服务是荒唐的,那么请问:点一个菜只能提供百分之几的服务呢?那么要点多少菜才能提供整套服务而不至于荒唐呢?至于顾客随身携带什么东西,只要不是违法违禁物品,饭店不仅无权干涉还应提供方便,这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文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如此的反感和忌讳,真令人匪夷所思。     

  对于酒店中菜肴和酒水的价格,人们都知道有多么贵,也都大致算得出其成本和价格的差异,谁都知道开酒店要盈利,因此当人们踏入酒店的大门时,就有了付出代价的心理准备。只要价格不是高得离谱,也都是乐于承受的。点了酒店的某个菜肴或酒水,或是高兴或是无奈,那叫惠顾;没有点某个菜肴或酒水,带上一点自己喜欢的酒水或食品也无可非议,这很自然,不存在要受到非得怎样不可的霸王条款的束缚。文章的持笔者拼命地辩解饭店菜肴酒水价高的理由,并特别“提醒”读者,“酒店近一半是不赚钱的”,他一方面透出强词夺理的凶悍:酒店如果不用价高来宰消费者,那宰谁?一方面又似乎在不无遗憾地对社会抱屈:消费者啊,你们为什么就不能让酒店宰一宰呢?居然还自带酒水!可悲的是,他实在低估了消费者的社会经验和智力水平,却把自己放到了可笑的地步。     

  其实,酒店经营得好坏,能不能赚钱,并不在经营手段上的心狠手辣,把顾客当敌人,来一个宰一个,来一对杀一双。而是恰恰相反,充分理解顾客的心理和需求,把服务做得最好,让顾客高兴,来了还想来。在笔者附近就有一家酒店,它不但不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反而对来就餐的顾客免费提供啤酒和某品种的白酒,结果顾客盈门生意十分火红,大大超过周围的其他酒店。道理也十分简单,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某年是狗年,人们在各种媒体上了解到工作犬的忠实和宠物犬的可爱,然而,酒店却不宜养狗。中国古代有句成语叫做“狗恶酒酸”,由于恶狗把门,哪里还有好酒菜,人们不“自带酒水”又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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