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连续两年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但在实践中,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仍然过低。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至2019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9233件,而同期公布的全国一审行贿案件仅3322件。也就是说三分之二的行贿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贪腐案“双打”工作作出部署。 

  长期以来,出现“重查受贿者,轻查行贿者”的局面,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是认识偏差,以为把公权力控制住,就能解决腐败问题,行贿人多数为非国家机关人员。在这种认识下,办案机关往往“抓重放轻”,放任行贿人;其次,侦破技术手段单一。职务犯罪隐蔽性较强,没有行贿人的配合,案件查办会有很大难度,于是拿下受贿人,主要依赖行贿人的口供。用同意减轻或免除行贿人法律责任为条件,换取他们作为“污点证人”;再其次,行贿人一般都说自己是被迫无奈,被对方索贿——“逼良为娼”;另外,很多行贿人都是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对当地的经济指标和就业率贡献大,查处行贿人,会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于是“投鼠疾器”。这些都直接导致十八大后行贿人不收敛、不收手,甚至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老板陈族远因敢于行贿而著称,向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行贿金额3200万元,胡星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陈族远却离奇全身而退。几年后,他再次因敢于行贿进入公众视野,向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行贿5000万元。这就是放纵的结果! 

  中央对“行贿受贿一起查”早已三令五申,相关机关为何总是对惩处行贿者“手下留情”?说穿了还是“功利”因素使然。贿赂案件的隐蔽性特点造成了取证的难度,于是司法部门以行贿人提供受贿证据为交换条件,放过行贿人。从具体个案来看,这样的策略对加快侦破案件、打击腐败官员确有好处,但从全局、长远来看,却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行贿与受贿是造成腐败生态环境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体两面,相伴而生,行贿不治,受贿不止,“庆父不死,鲁难不已”。且不说“同罪同罚”,最起码也不能让他们消遥法外,否则谈何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违法者不打击就是对守法者的“打击”。如果大家都能从行贿中得到好处,且不会担风险,谁不行贿谁吃亏,成了“傻瓜”。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下,傻瓜也会变“聪明”。所以,对行贿者软弱和放纵,必然以社会风气的破坏和对法治信仰的丧失为代价。这样的结果,腐败只会越反越多,不仅不能治标,更不利于治本。

  对行贿受贿一起查,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行贿人外,还必须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当前,普通民众甚至有些党员干部对行贿的危害性认知不够,很多人认为花钱送礼找人办事没什么错,特别是对一些所谓“为了企业利益、地方利益”行贿的行为更是认为没错。在一次企业家论坛上,王石表示了对行贿者的不屑,当即引来另一位企业家的回敬:“王石先生不行贿,我很佩服,但在中国,不行贿很难办成事,行贿很平常,比如我自己就行贿。”此时台下不少掌声。你看,行贿者非但不可耻,反倒成了“敢作敢当”的英雄,不行贿的王石们倒成了不合时宜的唐吉诃德式的“另类”。只不过他们与之“战斗”的不是风车,而是势力强大的社会习惯势力,所以遭到了更加难堪的讽刺和嘲笑。行贿之风猖獗盛行由此可见一斑。据说不少的企业在这方面还有专项经费,有的房地产建筑开发商已公然将“特别公关费”列入工程预算。这那里还只是“潜规则”,分明就是“明规则”!所以,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对“行贿”行为人人喊打的风气和氛围。

  另一方面,对领导干部要加大反“围猎”的法律责任。面对行贿者,不能仅仅为了洁身自好拒收贿赂,将行贿者一赶了之。行贿人已经带着行贿物品,并明确表达了来意,已经构成了行贿犯罪,领导干部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追究其犯罪行为,否则,应追究领导干部“包庇罪“。这样,才能彻底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有效遏制住“围猎”者们的嚣张气焰。

  十八大以来,我们打“虎”的力度不可谓不猛,取得的成绩不可谓不大,但为什么总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对行贿人的打击。打“虎”放过了养“虎”人,产生“虎患”的源头还在。行贿人全身而退,更加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必定重新物色和“喂养”新的“虎”源。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所以,根治腐败,必须双拳出击,左右开弓,一案双打,才能取得彻底的反腐败效果。只有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彻底切断“老虎”滋生和成长的食物链,才能斩草除根,防止贪官们象割韭菜一样的不断“茁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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