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每每读起写在扉页上这段充满批判和思辨色彩的睿智话语时,我的思绪总久久不能平静,眼前总浮现出一副灿烂的思想画卷……

       人类数千年文明社会的发展史中,曾产生过无数划时代的思想文化巨人。他们洞察世界、追求真理、把握历史、卓有创新,其思想学说和著述揭示了某一方面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是人类不同阶段智慧的升华和总结,曾直接影响着人类历史的进程。人们不可能割断历史,也不能拒绝文明的绵延。事实上,这些宝贵的精神遗产仍在影响着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主观世界。罗尔斯就是这样一位真诚地思考人类命运的伟大思想家。他以自己的《正义论》一书唤醒了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道德和理性的思考。

       约翰 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理论贡献表现在政治哲学上重新采用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全面论述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论,并对功利主义作了相当深刻而全面的批评。他所反复论述的两个正义原则既突出了公民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应当享受的基本平等及其理论含义,同时又对如何处理经济与社会差别提出了独特的理论标准,并对正义理论的伦理基础作了颇有新意的论证。《正义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罗尔斯用契约论及反思均衡的方法,证成一组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合理公平的社会分配原则。

       他提出两条原则,第一,在与其它人的自由兼容的情况下,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自由、结社言论自由、政治参与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自由原则)。第二,社会及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它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差异原则);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及整体效益原则。其中,第一原则保证了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公正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他认为,一个满足这两条原则的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在政治光谱上,他的理论常被界定为自由左派又或自由平等主义,最大特点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及更为平等的社会资源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现了他坚持的两个最深的道德信念。第一,他深信,人性最独特的地方,是每个个体均有能力选择关乎一己福祉的人生目标。每个人是自己的主人,并有权主宰自己的生活。由此引申出,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发展这种个人自主的能力。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压制个人权利之举,都不容许,因为这会侵犯个体的独立性,并视人纯为手段,而非目的。第二,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平等的最深根源,不是源于自由竞争,而是由于人们的天赋差异和所属社会阶级及家庭背景不同所致。在我们的社会中,既有人天生聪颖,也有人天生残障,既有人出自富有家庭,自小接受最好的教育,也有人来自低下阶层,基本生活条件也难以满足。这两方面的不平等令得人们无法站在同一起点上进行公平竞争。罗尔斯觉得,这些幸与不幸,从道德观点看,都是随意的,是自然博彩的结果。因此,在考虑正义原则时,我们需要将这些不相干因素排除出去。

       在关于 “正义的原则”时,罗尔斯这样论述,正义原则是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缺乏合理而稳定的正义原则,社会迟早会解体。社会是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这种合作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它资源适度匮乏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都有更大的好处。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对何谓美好人生各有不同的理解。由于他们都重视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总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在这种正义环境之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但我们却需要一组正义原则,规定社会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准则,并裁决人们各种相冲突的诉求。但我们得留意,正义环境的出现,并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参与社会合作只为极大化一己利益,并视得出的原则纯粹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因为严格来说,这样的原则并不是道德原则,而只是各方迫于现实而作的暂时妥协而已。

        罗尔斯坚定认为,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亦有正义感的能力,能够作出道德判断并自愿遵从合理的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最重要是体现一种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接受。所谓互惠必须是在一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结果,而非由现实社会中各方不平等的位置来决定。因此,我们应视社会为一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一个理想的公平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的社会”。这样的社会有三个特点。第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它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

        显而易见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中的理论充满理想主义色彩,即使今日西方先进的福利社会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和他的正义原则有相当大的距离。但罗尔斯深信,他的理论是一个能够实践的乌托邦,透过人类不断的努力,一个更加正义的社会总有可能实现。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信仰是创造的动力。正义理论的先行者罗尔斯先生作为一位学者,他身上的乐观主义勇气,深深鞭策着我们每一个追求正义的人,不断前行。“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

       阅读这些罗尔斯发自肺腑的箴言,我不由得联想起我们当前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和检察工作所推崇的司法公正。司法是对法治秩序的维护,是社会治理的生命线,保证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这不正是我们检察人的第一美德吗?

                                      作者:王建斌(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